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例)
知識產權各成員國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及救濟措施
(一)行政與刑事程序在一些國家依行政程序對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的產生、撤銷或無效加以確定。但越來越多的國家都逐漸地將知識產權的產生、撤銷或無效等轉到依司法程序加以確定。例如,我國在版權,計算機軟件保護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執法中的許多程序法內容轉由司法部門執行。即使這樣,自認為保護水平較高的美國,對版權的產生仍保留以行政登記作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的前提條件。鑒于一些國家沿用行政程序而非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知識產權的執法問題,《知識產權協定》沒有強制性地規定一國只能用民事程序,而不能用行政程序來確定某一案件的是非,而只是僅僅要求在依行政程序發布涉及知識產權執法的有關命令時,其做法應與協定所規定的民事程序的內容大致相同。協定第49條“行政程序”規定:“作為一種擴展,在以行政程序確認案件的結果并責令進行任何民事救濟時,該程序應同本節已規定之原則相一致”。在刑事程序方面,第61條規定各成員應該規定刑事訴訟程序及相應的刑事處罰,從而加強對盜版行為和有意假冒商標的處罰。權利人可援引的救濟措施包括監禁和罰金;在適當情況下,可以援引的救濟措施還有對侵權商品及制造該商品的原材料、生產工具、器械加以扣留、沒收和銷毀,各成員還可以對侵犯知識產權的其他情況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和處罰。尤其對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侵犯行為要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并加以處罰。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民事程序《知識產權協定》第42條、第43條、第47條對各成員在知識產權執法的民事程序方面提出了具有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兩種義務要求。1.建立公平合理程序的強制性義務各成員在知識產權執法中應為權利持有人提供《知識產權協定》所包括的任何知識產權執法的民事司法程序。并且需做到:(1)被告應有權獲得及時足夠詳細的包括權利主張的依據的書面通知。(2)應允許有關當事人聘請獨立的法律顧問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并不能強制性地要求有關當事人必須要出庭,以免增加額外負擔。(3)有關當事人有權利出示一切有關證據以證明其權利主張。(4)在與各成員憲法不相沖突的情況下,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以便識別和保護秘密信息。2.關于證據的處理各成員的司法當局,在對秘密信息提供充分保護的適當場合,如果一方當事人有合理的、可獲得的證據以支持其指控,或有有關其指控的詳細證據,但該證據卻處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控制之下,則司法當局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出示這個證據。這種情況在知識產權貿易中,在知識產權侵權案的訴訟中經常存在,這一規定使權利持有人在受到權利侵犯,而證據又由被指控的另一方當事人所掌握,如果這些證據不能出示,則會嚴重隱瞞證據,阻礙知識產權司法程序的順利實施時,可獲得相應的保護。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提供必要信息,或在一個合理時間內沒能提供必要信息,或嚴重阻礙與一項執法行為有關的程序的實施,則各成員可以授權司法當局根據其得到的信息,包括申訴方提供的指控或申訴書的內容,作出最終和最初的肯定或否定的判決。但是,這只能在各方當事人都提供了陳述其觀點和出示證據的機會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這說明知識產權侵權案中的當事人,尤其是被指控的一方,應珍惜法律授予自身的權利,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向司法部門提供陳述和出示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原則上,司法部門有權按其掌握的信息,特別是可以按申訴方(原告)提交的信息或證據作出判決°這自然會對被指控的一方不利。3.侵權人提供信息的義務當侵權的危害程度較嚴重時,各成員可以授權司法當局命令侵權人通知權利持有人有關涉及侵權商品、或服務的生產、銷售的第三方的情況及侵權商品的銷售渠道。如果侵權的損害較小,則不能對侵權人提出此種要求。即使這樣,這種義務也不是強制性的,各成員可以規定,也可以不規定這項義務。
(三)對當事各方提供的補救措施1.對權利持有人提供的補救措施《知識產權協定》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了對權利持有人提供的補救方式主要有:禁令、補償、損害賠償。(1)司法當局發出禁令,命令侵權人停止侵權,特別是禁止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口商品進入商業銷售渠道。但是,如果某人雖已經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經營這些商品會導致對知識產權的侵犯,但卻已經事先獲得或已訂購了此商品,則各成員無義務授權司法當局發出禁令。(2)第一,在滿足有關知識產權強制許可規定的政府使用,或經政府授權而未經權利持有人授權的第三方使用,則根據第31條第8款規定,各成員應限制強制許可,并給予權利持有人合理的補償。第二,除了第一種情況外的其他情況,則對未經權利人授權的使用應給予救濟,或如果采取救濟會導致與該成員國國內法律相沖突,則應做出確認該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的宣告,并給予充分的補償。(3)如果侵權人已知或理應知道自己從事的活動是侵權行為,司法當局應有權命令侵權人對權利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損害做出充分的損害賠償。在損害賠償中包括權利持有人因被侵權而增加的開支,合理的律師費。此外,司法當局還可以授權沒收侵權的利潤并令其支付法定的賠償費,司法當局在考慮此做法時,不考慮侵權人是故意,還是非故意的侵權行為,只要侵權的事實成立,則侵權人就應承擔侵權責任。這與一些大陸法國家堅持的過失責任原則不一致,反映了對權利持有人利益的保護。(4)除了上述三種補救措施外,如果沒有對權利持有人提供任何補償。則為了有效地制止侵權行為,司法當局有權將侵權商品排除出商業銷售渠道,或銷毀這些侵權商品。如果其他處理方法會與現行憲法相沖突,則在沒對權利持有人提供補償的情況下,可對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原材料及生產工具加以處置。2.對被告的救濟措施如果應一方當事人的要求而采取的措施和因其濫用執法程序而使另一方當事人誤受禁止或限制,則司法當局有權命令原告一方對其行為承擔責任,依法對被告提供充分的賠償,賠償費中包括被告的訴訟費用,其中包括律師費用。
企業知識產權被侵犯怎么辦
摘要:知識產權糾紛是指知識產權人因行使知識產權,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與不特定第三人產生的爭議。常見的企業知識產權糾紛有企業專利糾紛、企業商標糾紛、企業商業秘密糾紛。一般可通過行政處理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那么,什么情況下才能被認定是被侵權呢?下面,來看介紹!企業著作權糾紛著作權概述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
在職期間作品著作權歸屬公司嗎1、單位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2、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3、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著作權侵權類型1、直接侵權責任。直接侵權行為,是一種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權利或妨礙他們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侵權人的行為直接涉及作品,例如:在有著作權的作品上改變作者署名,對內容進行修改,未經作者允許擅自發表他人作品的都是對作者著作權精神權利的直接侵犯。就直接侵權的歸責應是,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就是直接侵權,應當承擔嚴格責任。
2、間接侵權責任。是指侵權行為并未直接涉及到受著作權直接保護的作品或受鄰接權直接保護的表演、唱片及廣播節目,而是因該行為為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行為人自學不自覺地參與了侵權行為,從而對著作權人和鄰授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成了侵害。
著作權糾紛訴訟時效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的解釋,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著作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根據《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專利糾紛專利權的概念專利權是發明人或設計人依照法律規定而取得對發明創造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專利權包括人身權利(如署名權等)和財產權利(如獲得報酬權等)。
專利的分類1、發明專利:針對產品、方法或者產品、方法的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2、實用新型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3、外觀設計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企業申請專利的原因1、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關系,從而有效保護發明創造成果,獨占市場,以此換取最大的利益;
2、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爭取主動,確保自身生產與銷售的安全性;
3、國家對專利注冊有一定的扶植政策,會給予部分政策、經濟方面的幫助。
4、專利權受到國家專利法保護,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使用。
5、自己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使自己的發明創造得到國家法律保護,防止他人模仿本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
6、自己的發明創造如果不及時申請專利,別人把你的勞動成果提出專利申請,反過來向法院或專利管理機構告你侵犯專利權。
7、可以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亦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及提高產品的質量、降低成本,使企業的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8、一個企業若擁有多個專利是企業強大實力的體現,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無形宣傳。
9、專利技術可以作為商品出售(轉讓),從而達到其經濟價值的實現。
10、專利宣傳效果好。
11、避免會展上撤下展品的尷尬。
怎樣判斷專利是否被侵權對于專利行為的侵權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鑒于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鑒于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2、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規定了五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并依法承擔責任。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4、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專利權被侵犯怎么辦1、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4、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向“12312”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投訴。
如何收集專利侵權證據1、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采取什么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3、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企業商標糾紛商標糾紛類型中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商標異議,二是商標爭議,三是商標侵權。
1、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的內容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2、商標爭議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存在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或者馳名商標權利人因某注冊商標與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3、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企業商標被侵權怎么辦1、行政解決
(1)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既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后,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并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邀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
(4)收邀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責令并監督銷毀物品;
(6)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并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2、訴訟解決
(1)管轄。
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于商標侵權案件較為復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一般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
基于被侵權人行使的禁止請求權、損失賠償請求權、歸還不當利益請求權、恢復信譽請求權,人民法院可單獨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辦法:
①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梢凿N毀構成侵權行為的物品,拆除侵權行為所用的設備,收邀直接專門用于侵權行為的工具、模板等;
②消除影響,恢復被侵權人的信譽,如責令被侵權人在報刊雜志上登載道歉聲明等,以恢復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
③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另外,被侵權人因調查、取證、聘請訴訟代理人或非訴訟代理人所花的費用,侵權人也應予以賠償;
④除上述主要辦法外,人民法院還可以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措施。
商標侵權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商標訴訟的提起人是誰是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訴訟的是指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商標注冊人,是指經申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局核準的商標權所有人。
與商標權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是指經與注冊商標所有人簽訂注冊商標使用合同的注冊商標使用人、注冊商標財產的合法繼承人、繼受人。
商標訴訟證據有哪些1、原告除提交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據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權利證據,以證明自己享有商標權或商標許可使用權:
商標注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標注冊證。
利害關系人起訴的,應提交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與商標注冊人可以共同起訴,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但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已知有侵權行為發生而明示放棄起訴或不起訴的證明材料;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的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2、原告應當提交下列侵權證據,以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
3、原告應當提交下列賠償證據,以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事實依據:
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證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商標侵權訴訟取證方法1、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由權利人自己取證的話,會有一定難度,商標權案件專業性較強。專業律師取證客觀的說更為實用有效,他們明確證據的范圍,更加精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具有較高的可信度。
2、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相關法律規定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申請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向行政機關舉報取證
向侵權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門舉報后,上述部門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上述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對涉嫌侵權的產品清點數量、規格后查封并從中抽取樣品。
4、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一般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5、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未注冊的商標權利如何保護《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從此條法律規定看,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保護的直接對象是注冊商標,所有法律條款的設定,都是圍繞注冊商標的保護來進行,未注冊商標顯然是不受商標法律保護的。但未注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不等于對使用未注冊商標行為放任自流。反之,為了更好地保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和維護商標使用的秩序,需要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加以規范。所以,《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專門對使用未注冊商標行為做了規定。此條規定屬禁止性規范,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只要不違反此條規定,其未注冊商標就可以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否則,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將依法予以查處。我國商標注冊實行自愿注冊原則,即商標使用人對使用的商標是否注冊,完全取決于自己的需要來決定。盡管如此,總的講,因未注冊商標不受商標法律保護,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始終處于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而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準注冊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在實行商標保護采取注冊原則情況下,使用未注冊商標還是弊大于利。
如何應對商標侵權訴訟很多當事人作為被告收到法院發的訴狀及相關材料后選擇了不作為的方式應對被訴。但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法院行為具有公權力特征,即使被告不應訴也仍會依照《民事訴訟法》中缺席審判的原則作出與之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判決,其判決具有公信執行力。來自法院的文件與消息絕不是不理就能解決的。所以,當事人應與法院取得聯系,按照應訴通知準備相關文件,積極應訴是解決訴訟應踏出的第一步。
企業商業秘密糾紛商業秘密認定范圍1、秘密性
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奔床粸樗姓呋蛩姓咴试S知悉范圍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為同行業或者該信息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實用性
商業秘密與其他理論成果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商業秘密具有現實或潛在的實用價值。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不能直接或間接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信息,不具有實用性,不屬于商業秘密。
3、保密性
即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當權利人采取了能夠明示其保密意圖的措施,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
4、價值性
是指該商業秘密自身所蘊含的經濟價值和市場競爭價值,并能實現權利人竟記利益的目的。
商業秘密的類型1、技術信息
是指符合商業秘密定義的非專利技術。例如:技術設計、應用實驗、工藝流程、工業配方、化學配方、制作工藝、技術樣品、質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計算機程序等信息。技術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2、經營信息
指符合商業秘密定義的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方法、經驗和策略。例如:發展規劃、競爭方案、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財務狀況、投融資計劃、標書標底、談判方案、財產擔保及訴訟糾紛等方面的信息。
侵犯商業秘密的認定范圍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謂盜竊商業秘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通常指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采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秘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里獲悉了商業秘密而將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合法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系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里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知悉其為他人的商業秘密,并明知或應知系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秘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為也作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來對待。
商業秘密糾紛訴訟時效對于訴訟時效,適用《民法總則》中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
商業秘密被竊怎么辦1、民法救濟
如果像員工跟公司有簽訂保密協議的,那就根據合同的約定,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條款,即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可以根據保密合同的約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進行訴訟,要求員工賠償相應的損失。
如果有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并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公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員工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刑法救濟
如果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比較嚴重,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并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3、行政法救濟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公司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處侵權行為。
公司因損害賠償問題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調解請求,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4、勞動法救濟
公司員工在合同訂立、合同履行與合同終止后,違反公司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保密合同或者競業禁止合同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違反上述約定的員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如何保護商業秘密1、建立保密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根據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區分,沒有固定的要求,根據要求保密的對象可分為對物的保密和對人的保密,相應地可以稱之為對物的保密制度和對人的保密制度。對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廠區或生產區域的保密、生產設備、過程的保密、對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對文件的保密、對計算機的保密以及對廢棄物的保密等。對人的保密制度則包括外來人員的駐留保密、內部人員保密管理(在此主要指保密合同或者競業禁止合同以外的保密管理)、離職職工清退資料的保密管理等。相應的對上述內容均應當制訂相應的保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根據該條規定,企業制訂的保密規章制度產生勞動法上的效力,在制訂時應當通過民程序制定,即通過企業工會或者通過過征求員工的意見。同時,制定出規章制度后,還要向員公示,即向職工傳達,使員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開職工大公布,或者在企業的宣傳欄中張貼公示等,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達到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
2、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合同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是企業的一項義務。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保守商業秘密的法律依據。該規定是指在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但不妨礙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行簽訂保密合同,以約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方式更為直接有效。
知識產權二審多久開庭審理
法律主觀:
法院二審多長時間開庭審理沒有時間限制,一般最長是33天后才能開庭,同時規定了2個月內要審理完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還長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幾條規定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做了規定()
法律主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的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 刑事訴訟 已經成立。附帶民事 訴訟 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中國 刑法 和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 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 第2款 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 刑法第36條第1款 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庇玫氖恰敖洕鷵p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引起的。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1)這里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為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為,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 《解釋》第101條 規定:人民法院認為 公訴 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 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據此,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犯罪行為已經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時破壞的門窗、車輛、物品,被害人的 醫療費 、營養費等,這種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此外還包括被害人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例如,因 傷殘 減少的勞動收入、今后繼續醫療的費用、被毀壞的豐收在望的莊稼等,這種損失又稱消極損失。但是,被害人應當獲得賠償的損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比如超產獎、發明獎、 加班費 等。至于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此外,因民事上的 債權債務 關系糾紛而引起的 刑事犯罪 ,不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條 之規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常見的如 詐騙罪 ,又如 搶劫 過程中的被搶財物。這是因為無論是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價值,還是 搶劫罪 中被搶的財物價值,均已經過價值鑒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明確、可知的,無需經過審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權利遭受到的損失,例如 故意傷害 造成的 人身損害 、搶劫罪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這里指由于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則需要經過審理才能判定賠償數額。前述無需經過審理的物質損失,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該份判決生效后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無需被害人走其他訴訟途徑,可以說是節省了訴訟資源。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 故意傷害 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知識產權 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 刑法 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知識產權訴訟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主觀:
和其他有形財產如房屋、辦公設備一樣,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資產。生活中因為知識產權引起矛盾的現象也很多。
一、知識產權訴訟的種類有哪些
1、知識產權民事訴訟
(1)知識產權侵權訴訟
除了侵犯我國民法通則予以明確的民事權利也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侵害)
(2)知識產權歸屬訴訟
就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發生的訴訟,簡稱權屬糾紛
(3)知識產權合同訴訟
就知識產權的取得、轉讓、使用等交易行為產生的糾紛,在取得環節與權屬訴訟有交叉
2、知識產權行政訴訟
(1)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
專利權和商標權需要行政機關確權,依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當事人對該確權決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機關(即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該復審決定(其實質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2)由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詳細行政行為引起
在知識產權確權和轉讓、使用過程中,確權機關依相關知識產權法,對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決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相對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3)由地方知識產權治理機關行政執法引起
對于具有知識產權執法權的地方各級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可以對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和調解,相對人對該處罰或者調解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知識產權刑事訴訟
我國刑法規定只有以下七種行為構成知識產權犯罪:
(1)假冒注冊商標罪;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
(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4)假冒他人專利罪;
(5)侵犯著作權罪;
(6)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7)侵犯商業秘密罪。
律師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可以協助被害人(權利人)進行舉報啟動公訴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訴,也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
4、知識產權仲裁
主要在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中,特別情況可以在權屬或者侵權糾紛中根據事后協議選擇仲裁。
二、知識產權侵權如何認定
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一般認為包括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權、反不正當競爭權等智力成果權的侵害行為。
知識產權法相對于民法來講,屬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地規定了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或條件,知識產權法則更加具體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我們不但要依據民商法、侵權行為法從總體上把握侵權行為的表現形態和認定標準,還要依照各部知識產權法具體地掌握對每一類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認定的規格和要點,才能完成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法律適用的任務。
三、怎樣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但是知識產權的保護要經過權利人的申請,并交納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費。如《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問題的提出 司法實踐中,因涉嫌犯罪而引發的民事賠償問題,我國 刑事訴訟 中特別設計了附帶民事 訴訟 制度加以解決,如果沒有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可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而一則 著作權 侵權案例則引發了我們對 知識產權 這一無形財產權被侵權遭受損失,是否可對已經經過刑事處罰的被告人另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的程序性思考。 這則案例情況如下:兩原告分別擁有一書籍的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兩被告委托印刷廠對該書籍進行了非法復制。因犯著作權罪,兩被告被提起 公訴 并處以相應的刑事處罰。在對兩被告提起的刑事訴訟中,因有關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未予受理。刑事判決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即本案的原告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兩被告進行賠償。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無相應的先例可參考,上述案件是否可作為單獨的民事訴訟被提起引發了理論上的爭議。 二、理論上的爭議 關于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銜接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 刑事案件立案 后第 一審 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問題的規定》確定了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其中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因對法律規定有不同的理解,上述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可另行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如下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因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而引發的 民事糾紛 ,只有符合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的才可被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而知識產權受到侵害不屬于最高院規定第一條中“人身權利或財物受損害”的情形,因而不能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院規定第五條是對針對追繳或退賠的前置程序而作的規定,其受理的前提仍要受第一條范圍的限制。因此,被害人不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另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院規定第一條和第五條是獨立適用的。雖然受第一條的范圍限制, 知識產權侵權 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提起,但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刑事處理后退賠不足的,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在理論上意味著可作單獨的民事訴訟被提起,但須經過追繳及退賠的前置程序; 第三種觀點認為,民事法律制度與刑事法律制度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雖然知識產權侵權并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但完全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要求。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條件并不影響其作為民事案件被單獨提起。最高院規定的追繳或退賠情況也不是本案應遵循的前置程序,只是在民事實體審理中應予以考慮的事實問題。 三、知識產權侵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辯 首先要理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單獨的民事訴訟之間的關系。雖然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均為公法上的救濟措施,但刑事訴訟是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而創造的典型公權救濟制度,而民事訴訟是為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而設計的一種私權救濟制度。兩種制度并存于社會生活且相互獨立。 但基于公權優于私權以及效率優先的考慮,對于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被害人的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中特別設計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引起的損失賠償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之處即在于它不僅適用 刑法 、刑事訴訟法,同時也適用民事法律規范。這使得刑事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又產生了重疊。 一般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就是民事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因為它根本解決的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 在處理刑事訴訟及與其密切相關的民事訴訟的關系上,各國主要采用了三種立法體例: 第一種是原則上將該民事訴訟交由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這是法國、德國類型的現代意義上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解決方式。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款規定:“一切就追訴對象的犯罪事實所造成的損失而提起的訴訟,包括物質的、身體的和精神的損害均應受理”; 第二種是允許在一定情況下,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解決,而在其余情況下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的單獨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例如英國1870年《沒收法》之規定; 第三種是將它完全交由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這是美國和日本現行立法的解決方式。 可見,各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因立法體例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第一種立法例中的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最為寬泛,基本解決了與刑事訴訟相關的所有民事糾紛,因而在該體例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均可通過附帶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三種立法例實質上摒棄了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完全分開獨立。 第二種立法例介于兩者之間,采用了“混合式”的方式解決相關民事糾紛。但探究各國的立法本意,不難發現三種立法例均為與刑事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提供了充分的救濟途徑,或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或通過單獨的民事訴訟,這符合對法律主體民事權益保護的基本精神。 我國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及規定將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局限于人身權利或財物遭受物質損失的范圍內,筆者認為,這是由于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立法理念有著根本的不同,而附帶民事訴訟需要依附于刑事訴訟程序,加之立法技術的原因,使我國附帶民事訴訟帶有許多限制條件,從而決定了我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不可能解決與刑事訴訟密切相關的所有民事糾紛,但這并不意味著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的糾紛就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 民事訴訟的外延和內涵顯然遠遠大于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需要解決的糾紛包含完整的 民事訴訟法 律關系的要素,被害人完全有權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要求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賠償,我們不能以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法律漏洞否認該民事糾紛的可訴性。 如果狹義的理解附帶民事訴訟,認為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的糾紛就不再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不僅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本意,還將導致相當部分的被害人無法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得到私權上的救濟,這無疑是與民事法律規范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背道而弛的。 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與民事訴訟之辨之間的關系是并存又是獨立的關系,這兩者的相同點是都是通過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不同點就是相對于民事訴訟之辨來說,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比較廣,附帶民事訴訟需要有相關法律的依靠才能實現。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 知識產權 民事 訴訟 賠償標準 是什么 (一)在損害賠償知識中,以 專利權人 因 侵權行為 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即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 專利 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 (二)在損害賠償知識中,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的賠償額,即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 (三)在損害賠償知識中,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對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四)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當事人雙方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 二、知識產權訴訟 知識產權訴訟是指在人民法院進行的,涉及知識產權的各種訴訟的總稱,包括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知識產權行政訴訟和知識產權 刑事訴訟 。從這一角度講,知識產權訴訟不是一類單獨的訴訟類型,其本質仍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刑事訴訟的總和 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 對于智力勞動所創作出來的勞動成果,在法律上是享有保護的,對于利用他人成果取得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也是給出了相應的懲罰,被害人可以通過法律為自己維護權利,以及通過知識產權訴訟獲得一定的金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