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部分解除的法律依據(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民法典)
已經部分履行的合同能否解除
一、已經部分履行的合同能否解除
1、法律規定,已經部分履行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如果出現法定解除的事由時,也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其他法定事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已經履行怎么去認定
1、合同履行是當事人的履約行為。
由于合同的類型不同,履行的表現形式也不盡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須有當事人的履約行為,這是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的一般條件,也是債權與所有權在實現方式上的基本區別。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現為義務人的作為,由于合同大多是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一般均須為一定的積極作為,以實現對方的權利。但在極少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現為義務人的不作為。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義務人的履約行為;
2、履行合同的標準,履行合同,就其本質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才能使合同債權得以實現。因而,當事人全面、正確地完成合同義務,是對當事人履約行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就是沒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雙方均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則屬于完全沒有履行。無論是完全沒有履行,或是沒有完全履行,均與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當事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履行合同的行為過程,當事人完成合同義務的整個行為過程,不僅包括當事人的依約交付行為,而且還應包括當事人為完成最終交付行為所實施的一系列準備行為。盡管在通常情況下,準備行為并非合同義務,但絕不能因此得出準備行為不是合同履行行為的結論。準備行為是最終履行行為的基礎或前提,甚至可以說沒有準備行為即沒有最終的履行行為。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過程,這其中包括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義務執行的善后等。
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合同解除法律依據包括《民法典》等,根據該法合同解除的方法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也就是說,解除權的行使,只要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輔助。對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發生解除的效力,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甲方:,乙方:,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龐莊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合同,現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予以解除,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現場,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現場,本著坦誠真摯、相互理解、及時快速解決問題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結算、撤場協議:,(一)經雙方核實,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總價款萬元,詳見附表1完成工程量清單。,(二)經雙方對上述費用進行核算統計,截止__年__月__日甲方應付乙方款項共計___萬元,該款項已充分考慮乙方因工程施工、生活建設、工程變更、誤工損失、違約補償等各種費用,對此乙方無任何異議,乙方不再提出其他費用要求。,(三)項目施工過程中甲方已累計支付乙方各項款項計___萬元(含代付工程料款萬元),詳見附表2已支付費用清單。現甲方尚欠乙方款項計___萬元。本協議簽字之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欠款___萬元,至此欠款全部付清,雙方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甲方不承擔一切與乙方及乙方所屬人員的糾紛。,(四)合同解除后免除乙方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責任。,(五)合同解除后,乙方應于3日內退出工程現場并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工具及生活用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否則應承擔拖延費10000元/日。,(六)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法人代表:(蓋章)法人代表:(蓋章),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部分解除與全部解除
法律分析:合同部分解除是合同解除的一種特殊形式,發生了部分權利義務終止的后果。但是,如果將要解除的部分條款構成了合同的主要內容,或者該部分條款的解除將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實現,或者部分解除將使當事人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稱,進而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時,該部分條款不能被單獨解除。
合同完全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地成立之后,當合同解除的一定條件出現的時候,因為當事人中其中一方或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從最開始或僅僅向未來消滅效力的行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基于當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而解除,一種是基于我國法律的規定而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部分合同條款
法律主觀:
一、合同條款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法定解除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 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二)協議解除的條件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協議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
二、合同解除條款如何寫
合同解除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解除標題;
(二)根據先前合同約定,將合同解除,并通知對方;
(三)簽字蓋章。當然,在出現法定解除條件時,也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解除合同。
三、 解除合同 協議書 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據實際情況,在平等協商,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本于誠信,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相關協議。自協議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消滅。甲乙雙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對方的 違約責任 。
第二、甲乙雙方同意對于合同訂立、執行過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損失自行負責擔。
第三、鑒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觀經濟形勢變遷造成的,甲方同意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退還乙方已經交納的甲方施工管理費XX萬元;待該工程施工完成計量結算后(XXXX年XX月XX日前)甲方退還乙方已交納甲方10萬元履約保證金。
第四、甲乙雙方都保留通過訴訟解決本合同爭議的權利,在本協議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有權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爭議。在訴訟過程中,本協議將不利于違約方的解釋。
第五、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類。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合同解除法律依據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 【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形,而且根據規定來看,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對方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而且要注意,行使法定解除權,是在知道可以解除合同事由以后的一年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部分履行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合同的部分履行不能導致合同解除。只有當一方當事人在部分履行后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繼續履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如果在在部分履行后出現了其他法定或者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時,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如何部分解除合同
法律主觀:
合同可以部分解除,只需要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約定協商,解除部分合同條款是有效的行為。解除部分條款之后的剩余部分依然可以履行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