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貸款是否構成犯罪(借名貸款是否構成犯罪,多少是大)
朋友幫別人貸款,構成詐騙罪嗎
朋友幫別人貸款,構成詐騙罪嗎
結論:看情況。
解析:
1、幫他人貸款時,如果對方有詐騙行為的,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
2、使用欺詐的手段幫助他人騙取貸款,涉嫌騙取貸款罪,這項罪名屬于刑事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需要判3~7年有期徒刑。
3、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借名貸款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被借用的人知道借款人以自己名義貸款的,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被借用的人不知道他人以自己沒有借款的,實際借款人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貸款并且到期無論償還的,與實際借款人可能共同構成貸款詐騙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當借款人通過借名借款方式向銀行貸款時,顯然隱瞞了借款的真實用途,屬于“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一旦借款人到期無法歸還借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借款人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借名貸款屬違法放貸嗎?
什么叫借名貸款,什么叫假冒名貸款,區別
區別是被借人是否同意你使用他名字進行貸款。冒名貸款和借名貸款的主要區別:冒名貸款是用戶本人不知情,但是用戶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借名貸款是用戶本人知情,另一方使用用戶的名義去申請貸款,這樣雙方都需要承擔還款的責任。本質來說,借名貸款的情節是更嚴重的。另外,不管是冒名貸款還是借名貸款,對于用戶本人來說都會需要承擔還款責任,這樣用戶會遭受資金損失。
一個是串通好被使用名義的一方受連帶責任。一個是被使用名義一方對情況完全位置屬受害方不會受到連帶責任。前者兩人共同承擔責任 后者冒名貸款者承擔責任,道德上講前者的情節更為嚴重。如果你沒有親自去辦理,比如簽字不是你的筆跡,這種情形你可以申訴不是你的貸款,從而拒絕還貸,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這個銀行應該承擔審核不嚴,造成失誤的責任。
名義借款人和貸款實際使用人不一致:
一是冒名貸款。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辦理農戶貸款時,在名義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虛構或采取不正當手段,借名義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資料取得貸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李某的身份證及名章在農村信用社辦理冒名貸款5萬元。二是借名貸款。借款人在征得名義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關個人信息資料的情況下,以多個借款人名義取得多筆貸款,獲得較大貸款額度。此類問題比較突出,如某市13個縣(市、區)27家農村信用社中該類貸款占該轄區冒名貸款總筆數和總金額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貸款。部分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混亂,為完成收息任務,虛構借款人名義和個人資信等信息資料,違規放貸。如某社為了完成貸款利息收入任務,信貸員虛構5人姓名,偽造個人信息資料以貸收息5筆共計9.35萬元,貸款后直接轉入利息收入科目,虛增貸款利息收入9.35萬元。
民間借貸是違法的嗎?家里有閑錢可以拿去放貸嗎?
現在的民間借款許多早已背馳了初心,最初的民間借款該是根據禮教血緣關系和其它各種各樣人際關系所造成的零星短期貸款資金周轉個人行為,但如今基本上早已變成運營贏利性生活了。我還記得幾年前以前有部分省區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依法查處了一些民間借款個人行為,在司法界異議特別大。并且民間借貸糾紛非常容易與違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子造成恩怨。近期人民法院也關注了這種情況,局部地區設立了職業放貸人規章制度。
對職業放貸人的案子是嚴格把握的,有關借款合同能夠被確認失效。也有一部分人民法院協同稅務機關對民間借貸糾紛實行回家的賬款征繳個稅。家中余錢去發放貸款,依據《合同法》的要求,彼此中間產生“借款協議”,法律性質為“借款協議關聯”,也就是常說的民間借款。民間借款違不違法,重點在于貸款利息合不合理合法,貸款的目標總數,因此這兒說起一下貸款利息和貸款總數的難題。
親戚家這種抵押借款,一定要記住好像房、車、船等房產或獨特動產抵押,以這種獨特資產為負債作保證的歸屬于質押,應當在登記機關開展備案,不然,假如負債期滿后,借款人回絕清償債務,債務人可能遭遇無法執行的困境。如果以自籌資金開展發放貸款,并且以發放貸款為業,且貸款目地具備生產經營性,歸屬于從業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別名為”職業放貸人“,其所簽署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背強制性規定。
會被人民法院確認為而失效?!甭殬I放貸人“的借出個人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且中行商業保險監管聯合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安部、我國市場監督質監總局、中央人民銀行,四部門也下發文件,《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說明我國嚴厲查處職業放貸個人行為,由于此情形比較嚴重攪亂在我國金融體系,攪亂金融業紀律,導致金融體系監管混亂。
借名貸款法院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借名貸款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間屬于委托關系,借用人屬于實際用款人。出借人明知是借名貸款,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之間實際形成隱名代理關系,應當由實際用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名義借款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一、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二、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借名貸款的法律規定
借名貸款法律責任一般由名義貸款人承擔,有以下判斷標準:
1、合同相對性原則,即合同只對締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2、是否出現代位權、撤銷權、買賣不破租賃等法律規定的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
3、名義借款人是否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借款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借名貸款是否構成犯罪
借名貸款是指實際需求貸款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門獲得貸款,從而采取借他人名義在金融部門獲取的貸款。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由于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不存在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借名貸款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通常情況下借名放貸,如果所涉及到的情況特別嚴重,或者在貸款的過程中有違法放貸的情況就會涉及到 經濟犯罪 。信用社排查出來的案件,一般來說,會視金額及情節而定進行經濟處罰和 行政處罰 。 《貸款通則》 第十九條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 借款合同 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 債務 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客觀:
《貸款通則》第十九條 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冒名貸款和借名貸款的區別
冒名貸款和借名貸款都是涉及使用他人名義進行貸款的行為,但它們之間存在一些關鍵性的區別。
冒名貸款是指在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盜用其身份信息、偽造簽名等方式,以他人的名義獲取貸款。這種行為通常涉及詐騙和違法行為,對受害者的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冒名貸款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被視為違法行為,貸款機構通常會對申請人進行嚴格的身份驗證,以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借名貸款,又稱為借殼貸款、頂名貸款等,是指在貸款申請人因信用記錄不佳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得貸款的情況下,借用他人的名義申請貸款。盡管借名貸款在某種程度上違反了貸款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但它并不一定構成違法行為。在借名貸款中,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通常會達成私下協議,約定貸款的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等事宜。
借名貸款與冒名貸款的主要區別在于,借名貸款通常得到名義借款人的同意,雙方之間存在一定的合同關系。而冒名貸款則涉及欺詐和違法行為,對受害者的權益造成損害。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冒名貸款還是借名貸款,都可能對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產生一定的法律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建議遵守法律法規,避免涉及此類行為。如有貸款需求,應通過合法途徑申請,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冒名貸款是否構成犯罪
騙取貸款罪立案標準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的規
定,騙取貸款罪涉案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達到以上兩個數字的80%且多次騙取貸款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臺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騙取貸款罪立案追訴:
第一、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第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第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第四、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套路貸涉及到犯罪嗎
套路貸涉及到犯罪。套路貸和 高利貸 、一般 民間借貸 有所區別。套路貸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著急用錢而又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心理,通過一步步設套,最終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財產,本質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行為人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進行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的,涉嫌 詐騙罪 。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