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嗎(離婚了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嗎,兩人共同簽字蓋章的)
離婚負債需要一起承擔嗎
離婚負債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夫妻共同經營生意所產生的負債,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如果是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自己承擔。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
對于離婚后的負債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負債是夫妻共同承擔的,那么在離婚時,雙方應當協商分攤或者由法院判決。任何一方無法獨自承擔整個負債的情況下,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例如,夫妻共同經營的生意所產生的負債,雙方應當共同承擔。但如果負債是個人債務,那么在離婚時,債務人應當自行承擔。例如,債務是因為離婚之前一方的消費而產生的,那么離婚后,這個債務應當由消費者自行承擔。另外,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例如房租、水電費、子女教育費等等日常開支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但如果有一方證明能力不足以承擔分擔比例,或者協議中約定了其他支付方式,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負債的承擔問題,在離婚協議中應當有明確的約定,避免引發后續爭議。對于一些較為復雜的負債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尋求律師的幫助。
如果離婚時債務人已經破產,還需要承擔債務嗎?如果債務人已經破產,那么離婚后的負債問題應當根據破產程序進行處理。如果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被認定為無力還債,那么債權人只能按照破產程序的規定分配剩余資產。如果債務人的財產已經被清算完畢,而仍有部分債務無法清償,那么債權人也只能自行承擔未清償部分的損失。
離婚負債問題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在離婚協議中應當有明確的約定,避免引發后續爭議。如果碰到比較復雜的負債問題,可以咨詢律師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了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嗎
法律主觀:
離婚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共同承擔;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個人承擔。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債務還是兩人共同承擔嗎
法律主觀:
離婚后債務是否還需要共同承擔,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而只是用于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間的債務能做公證,具體申請做公證,需要當事人自己攜帶身份證件和結婚證件以及夫妻債務證明的材料向當地的公證機構提出進行公證的申請。,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 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債務共同承擔嗎
法律分析:離婚時只有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如果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是不需要共同承擔的。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以下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乙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2)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
(3)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4)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母的除外。
雙方離婚債務要雙方承擔嗎
在離婚后,夫妻雙方應當對共同負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無法償還債務,另一個人將被追究債務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負擔的債務。因此,在離婚后,夫妻雙方應當對共同負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夫妻在離婚前已經就債務分配達成協議,那么這個協議應當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協議涉及到的債務與法律規定不符或者協議本身存在違法情況,那么這個協議就會被認為是無效的。
如果夫妻在離婚后無法就債務分配達成協議,法院將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決。法院的判決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1. 債務的性質、數額和來源;
2. 債務的歸屬;
3. 雙方的經濟狀況和收入水平;
4. 雙方的婚姻財產狀況;
5. 雙方的過錯程度。
因此,在離婚后,夫妻雙方應當對共同負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無法就債務分配達成協議,法院將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了還需要承擔嗎
法律主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后的 債務 離婚 后還要由夫妻共同承擔嗎”的解答如下: 需要,約定由一方承擔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夫妻債務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 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 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債務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后債務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該債務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離婚之后,雙方已經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之后,也不可能存在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進行的借款。所以在離婚之后所產生的債務,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債務人以其個人財產承擔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的原配偶承擔償還責任。
符合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前一方的債務,離婚后還需共同承擔嗎?
您好,離婚前一方的債務,離婚后是否需要共同承擔,需要對該筆債務的發生時間以及性質進行認定后才能判斷。
(一)如果是一方婚前就欠下的債務,那么該筆債務一般情況下屬于一方個人的債務,離婚后無需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二)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首先需要認定該筆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仍然需要男女雙方共同承擔。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夫妻雙方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債務問題作出約定和處理的,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離婚前一方的債務,離婚后還需共同承擔嗎?
您好,請問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發生的債務,離婚后是否需要共同承擔,需要根據債務的性質進行認定。首先,一般情況下,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1)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一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也需要共同承擔。
(2)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注意,該舉證責任屬于債權人。
(3)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相關法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