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滾利的借條合法嗎(利滾利的借條有效嗎)
高利貸借條是合法的嗎高利貸借條是不是合法的
法律主觀:
高利貸借條是違法的。我國法律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民間借貸“利滾利”是否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中的“利滾利”、“驢打滾”,法律術語稱為復利。復利只要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是受法律保護的。今天,“四哥有法說”模擬一個案例,給大家聊一下這方面的法律。
一、案例:
1、2012年2月4日,借款25000元。
2012年2月4日,張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利息為月息三分,超期不還,利息按月息四分計算。
2、2014年12月19日,“利滾利”為40000元。
借款到期后,張三未歸還借款本息。2014年12月19日,張三重新向李四出具借款金額為40000元的借條一張,利息為月息三分,超期不還利息,按月息四分計算。到期后,曹某仍未歸還借款本息。
3、2018年2月16日,“利滾利”為100000元。
2018年2月16日,雙方經計算,張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一張,約定在農歷5月至6月還款20000.00元,年底還款30000元,2019年農歷5月至6月還款30000元,年底還款20000元,未按時付清,按3%計息。
這次逾期后,李四無法聯系上張三曹某,遂訴至法院。
二、法院判決:
對于借款金額的認定,應按以下方式計算確認:
自2012年正月初十(2012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6日(重新計算之日)期間的利息為36213.70元(24%÷365×2203天×25000元),再將利息36213.70元計入最初25000元的借款本金,本案的借款本金為61213.70元。
故郴四要求張三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61213.7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張三支付的逾期利息,應按照年利率24%,從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被告張三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對“利滾利”法律關系的認定:
從上述判決來看,法院似乎不支持“利滾利”,但有的人認為法院應該支持“利滾利”,這是為什么?要想搞這個問題,我們先來了解“利滾利”法律關系的認定,再熟悉一下有關法律規定:
1、“利滾利”中出現的借條、欠條稱為“轉條”。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由于各種原因,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經過雙方協商,未還本金和利息作為下期借貸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欠條”。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借條、欠條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最初的借條、欠條,稱為“轉條”。
2、“轉條”與“借條”兩者區別。
首先,“借條”系證明債權債務的產生,“轉條”系證明債權債務的延續;
其次,“借條”是以出借款項的交付作為生效條件,“轉條”是以原借貸關系的生效作為生效條件;
最后,“借條”記載的借款金額僅限于出借的本金,“轉條”記載的借款金額含未歸還的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四、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
1、法律認可“利滾利”產生的“轉條”。
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法律允許將未還本金和利息作為下期借貸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欠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多次將利息計入本金,最后產生的利息總和,不能超過最初本金的年利率24%?!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對上述案例案件的理解。
2012年2月4日,張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2018年2月16日,雙方經計算,張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一張。這十萬元的借條,其中25000元是本金,75000元屬于“利滾利”計算出來的利息,但這個利息超出原本金(25000元)年利率24%的標準,所以法律不保護超出部分。
4、需要注意的證據問題。
從以上解說大家明白了,“利滾利”產生的借條與最初書寫的借條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因此產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時,出借人為了謀取高利,會說“轉條”是原始借條,而借款人就需要舉證借條是“轉條”。如果這種借貸關系有見證人或者其它證據進行證明,還好說。如果借款人提供不出相關證據證明是“轉條”,雖說在法庭上可適用舉證倒置,但也會不利借款人。所以說,官司打的是“證據”。結束語:
民間借貸比較方便、快捷,但產生的“利滾利”也是很嚇人的,這也是讓一些人陷入“校園貸”“網貸”“學生貸”等借貸陷阱不能自拔的禍根所在。在此奉勸有些朋友,量力而行不要盲目借貸!
借貸的利息多少合法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的注意事項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擔保的范圍一般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擔保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凡在保證中沒有特別約定的,擔保人均按照連帶保證承擔責任。兩種保證的區別主要在于何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就民間借貸而言,一般情況都是設立連帶保證,只要擔保人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實現債權。
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書面約定。其主要內容應包括金額、幣種(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凡合同中無特殊約定的,均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利率、期限、用途和還款方式等。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很少有人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簡化為借條,只要借條中能體現出借貸的內容,借款合同關系也是成立的。借貸雙方無論是怎樣的關系,出一份書面的借條還是很有必要,既然借條都出具了,那么在借條中再多寫幾行字,把還款期限(如無還款期限的約定,則允許借款方隨時返款)、利率等約定一下,這樣就可以避免將來產生很多無謂的麻煩。
約定利率和計算利息
利率的約定是借貸雙方達成協議的重要內容之一,很多民間借貸帶有一種投資性質在里面,如果利率約定不清,則容易影響投資的效果和期望?!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钡?,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沒有還款,那么從還款到期日開始計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明確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雖然我國法律允許民間借貸可以約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出借方極有可能因此造成損失。關于利率的約定,我國法律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蔽覈嚓P的司法解釋也進一步明確上述規定,即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現已修改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我國法律雖然將民間借貸合同設定為合法的民事行為,雙方當事人在借貸過程中本著自愿原則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上述規定的限度,我國法律對超出部分的利息將不予保護。
在民間借貸中,我們經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現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將利息收回好象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其實該做法直接損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資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彼?,事先扣除利息實際等于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
在民間借貸中,出借方特別要注意不要出現復利的計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沒能按照約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將以前拖欠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貸給借款人并計算利息,這種做法就是人們俗稱的“利滾利”。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行為,如果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見,計算復利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吃虧的只能是出借方。
以前欠了人家5萬元現在叫我寫欠條12萬元這樣合法嗎?
這樣做是不合法的。你欠人家5萬元,這是本金?,F在讓你寫12萬元,多出7萬元是以前欠錢的利息嗎?這個利息是合法的利息嗎?另外你寫12萬元,說明你從現在開始是欠他的本金是12萬元,再過一段時間利息又要多了很多,這也叫利滾利。所以,這個做法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