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的意思是什么(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主要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結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的抗辯權。
一、先訴抗辯權的法律屬性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顯然屬于給付拒絕權,即狹義的抗辯權,因而它具有狹義抗辯權的共同屬性,同時因為它是保證債務中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屬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與阻卻性。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從保證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才可以對抗,如債權人并不行使請求權,保證人便不得主動對抗。所以,此項抗辯權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如從債權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停止或延緩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消滅對方的請求權。所以,此項抗辯權又在于阻卻,而不在于消滅。
(2)從先訴抗辯權與主債權或主債務的關系上看,它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
二、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結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的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之只能存在于一般保證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抗辯權是什么意思介紹如下: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簡介
梅仲協先生認為,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而另一位學者鄭玉波先生則認為,抗辯權屬于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對于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大陸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為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
還有人認為,抗辯權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或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從以上學者對抗辯權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抗辯權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及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對抗辯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有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很顯然,這是從狹義的角度給抗辯權所下的定義。本文將要討論的正是狹義上的抗辯權。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結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的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 證人 在主 債權人 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 債務人 財產訴請 強制執行 ;在主合同 債權債務 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 債務 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 合同糾紛 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 證據 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經濟法》中的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經濟法抗辯權一共分為三類,即三大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成立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相對待給付義務。
2、雙方債務均已后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4、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不安抗辯權的
不安抗辯權的: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雖然《合同法》第68條并沒有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那樣將“當事人互負債務”作為抗辯權適用的條件之一,但從不安抗辯權的內容看它必須適用雙務合同,且可適用于各類雙務合同。成立的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債務的旅行又先后順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還有一個非實質要件,債務人沒有提供擔保)。
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罐q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基于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抗辯權。比如甲與乙在無償委托合同中約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提供處理委托事務的必要經費時,乙有權拒絕甲的完成委托事務的請求。這一約定,無疑應被允許。
三、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的權利。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成立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的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合同的履行上面要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希望以上的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