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抵押權登記的規定是如何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抵押權什么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租賃關系主要存在于租賃合同當中,案外人以不動產租賃權為由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不動產,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租賃合同形成于人民法院實施查封之前;二是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實施查封之前已經實際占有涉案房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因此,若房產在抵押之時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備案手續,那么此時房產上的抵押權未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先抵后租涉及到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當然這是在抵押權有效成立的情況下。由于抵押優先基本原則的確立,在抵押成立在先的情況下,租賃不得對抗抵押,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由于不動產抵押權采登記生效主義,未經登記,不動產抵押權不成立,因而該條實際上確立了不動產抵押權設立后再行出租的,租賃不得對抗抵押。,但如果之前不動產上的抵押權未成立,此時不動產上即不存在有效的抵押權。抵押人將不動產再進行出租時,承租人對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民法典關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規定
民法典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出借人以在建工程為抵押物,出借人、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期間應共同監管、管理。一旦債務發生逾期,出借人可以依法申請變賣抵押物。
民法典對在建工程抵押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五編第九章第二節“動產及其衍生權利的抵押”中。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出借人以在建工程為抵押物的抵押行為。出借人、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期間共同監管、管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登記需要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登記,登記后出借人享有對該在建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同時,在建工程抵押有助于增強項目資金籌集的能力,提高銀行貸款審批的成功率。需要注意的是,在建工程抵押權利的實現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程序,出借人必須申請司法程序對抵押物進行變賣或者委托受托人變賣,并按照法律規定依次清償債權人的擔保債務。同時,抵押物可以在出借人、建設單位共同監管下進行工程管理、資金使用情況審查等。
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有哪些?在建工程抵押存在一定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建設單位完不成工程或者工程建設中出現質量、安全等問題,會影響到抵押物的價值;二是出借人在監管、管理工程過程中的不當操作也可能會導致抵押物的價值下降。
在建工程抵押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對于建筑工程的建設和資金的籌集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實施該抵押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出借人的權益,同時也要注意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第九章第二節第一百八十九條 出借人以在建工程為抵押物的,出借人、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期間共同監管、管理。
民法典對抵押登記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抵押權預告登記的規定
《民法典》對抵押權預告登記的規定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21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薄邦A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天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蔽唇涱A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二、抵押權預告登記要多久
現在法律上還沒有關于預告登記證的辦理時間的規定,具體需要辦理多久,并沒有一個標準的回答,但我們可以知道的是,如果在辦理預告登記時可以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那么辦理的時間也就相對越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三、不動產的抵押權預告登記是什么意思
不動產抵押權預告登記是指:“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是指購房人以預購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購房貸款。同樣,由于是處于期房階段,它暫時還不能辦“其他權利登記”,所以,就先辦該登記。意義:預先申明,該房屋已經先抵押給我(銀行)了,別人不能再主張抵押權了,防止購房人再將該房抵押給別人。登記申請人是金融機構(銀行)和購房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民法典關于預抵押登記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如果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財產沒有辦理則不能行使抵押權,法律沒有規定需押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財產進行抵押沒有登記的,則可以行使抵押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法典有沒有對權利進行抵押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的抵押權的實現有哪些規定
根據抵押權實現的規定,抵押權是否有效成立,原則上應以抵押登記的為準。也就是說,凡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只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才有效成立;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如果法律規定不以登記為要件的,須 抵押合同 有效成立,抵押權才能有效。
擔保法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 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故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先受償的范圍優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先受償權。
二、如何確保抵押權的實現
(一)在抵押實現時,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有抵押權實現方式的,應依其約定方式承擔抵押責任。抵押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商,依雙方協商確定的方式實現抵押權。
(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以折價、拍賣、變賣等三種方式實現抵押財產。
三、三種抵押權實現方式的差別有哪些
(一)折價方式。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清償債務。采用折價方式,也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以后,而不能在訂抵押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物就歸債權人所有。因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債務人處于緊迫需要的弱勢地位,如果允許此時協議折價,易產生對債務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雙方協議,也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抵押物折價,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
(二)拍賣方式。
拍賣又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采用拍賣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擔保效能。有條件采取拍賣方式的,應當首先采用拍賣方式。
(三)變賣方式。
變賣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為了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價值,要求變賣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關于不動產抵押的規定
法律分析: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合法擁有房地產權;
(二)房地產無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情況;
(三)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書;
(四)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抵押,已經其產權部門批準同意;
(五)共有房地產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民法典抵押權新規定
(一)調整抵押財產范圍
1、民法典342條:刪除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荒山、荒坡、荒溝、荒灘)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作為可抵押財產
2、民法典395條:明確海域使用權作為可抵押財產
3、民法典第399條:刪除耕地使用權禁止抵押的限制,允許就土地經營權開展融資擔保
(二)民法典第401條:關于流押條款的修改
(三)民法典第405條:優化抵押不破租賃規則,將租賃權設立的時間節點由“訂立抵押合同前”延長至“抵押權設立前”;將租賃狀態由“抵押財產已出租”改為“已出租并轉移占有”。
(四)民法典第406條:關于抵押財產流轉的修改
(五)民法典第415條: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清償順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