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抗辯事由具體包括什么(票據債務人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的規定,抗辯權成立事由一般有以下幾種: 1、 正當防衛 ; 2、緊急避險; 3、受害人過錯; 4、第三人過錯; 5、不可抗力;等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保 證人 可以主張 債務人 對 債權人 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票據抗辯法定事由是什么
法律主觀:
1、對抗不特定債權人的法定事由對抗不特定債權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抗辯事由來自于票據本身或票據上記載的債務人本身。第二,抗辯事由可由票據債務人用來對抗一切不特定債權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變更而受到影響。第三,抗辯事由與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基礎關系無關,具有客觀性特征。正是對抗不特定票據債權人的抗辯具有的以上絕對性和客觀性的特征。所以該種抗辯又稱為物的抗辯。這些事由主要有:(1)以票據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無效所主張的抗辯。票據上如果欠缺法律規定的絕對應當記載的事項,則票據無效;同時如果票據上記載了一些不得記載的事項,也可能使票據無效。在我國票據法律法規中,主要體現在:①票據上欠缺表明票據種類的記載。②票據上欠缺表明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以及確定余額的記載。③票據上欠缺有關當事人的名稱、簽章及出票日期。匯票必須有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稱,本票必須有收款人名稱,支票必須有付款人的名稱。至于出票人的簽章及出票日期,一旦欠缺將導致票據無效。④票據上記載了某些不得記載的事項而使票據無效。例如,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附加了一定的條件。(2)票據權利無法行使。主要是:①票據上記載的日期未至或者票據上記載的付款地與持票人請求付款的地點不符合而對持票人可以行使抗辯。②票據已經得到全部付款人或者票據款項開支依法提存。③票據因法院作除權判決而使票據權利失效。④持票人所持票據因超過時效而致權利完全消滅。(3)欠缺行為能力的抗辯,票據上記載的債務人是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人。(4)簽章偽造或變造記載事項的抗辯。(5)票據上記載的債務是被他人無權代理的或越權代理的。(6)票據上記載的債務人是被法院宣告破產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7)票據上記載的債務人因持票人權利時效已過或持票人欠缺權利保全手續而解除了票據責任。2、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法定事由該種抗辯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這種抗辯的產生來自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稱為人的抗辯。第二這種抗辯僅能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稱為人的抗辯。抗辯的法定事由具體包括以下情形:(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喪失受領票據金額的能力。(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據時不符和法律規定的條件。(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領票據金額的資格。即考察票據背書是否連續。(4)我國票據法11條之規定:因繼承、稅法、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的權利。(5)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向特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原因主要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原因關系。票據雖然屬于無因證券,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是分離的,但在存在原因關系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與履行,仍然應以有關票據原因的合法、有效為前提。該類型的抗辯理由具體包括:①以欠缺原因關系為理由而主觀的抗辯。在欠缺原因關系時,票據關系雖不會因此而當然消滅,但在這種情況下,直接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票據關系被認為是明顯地違反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故票據法一般都賦予票據債務人對其直接當事人以直接抗辯的權利。②以原因關系非法為理由而主張的抗辯。
法律客觀:
(一)物的抗辯。物的抗辯是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發生的事由而為的抗辯。這種抗辯由于是來自于票據本身,所以不論持票人為誰,也不論債務人是誰,都能成立。這種抗辯又稱為絕對抗辯。主要包括兩類:1.任何被請求人均可對持票人主張的抗辯。這種抗辯系基于票據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債務人在內的所有被請求人主張的抗辯。例如(1)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而主張的抗辯。凡票據欠缺法定記載事項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票據本身不產生法律效力。這種因為欠缺法定的記載事項而造成票據的無效是絕對的。當持票人以這種票據主張票據權利時,被請求人都可以行使抗辯權;(2)記載了票據上不得記載的事項的抗辯。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對此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抗辯權。(3)依票據上的記載不能提出請求的抗辯;(4)票據債權因依法付款而消滅的抗辯;(5)票據債權因提存而消滅的抗辯。任何票據債務人,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視為已經履行債務,其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就此結束。(6)票據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張的抗辯。這是有匯票和本票的債務人行使的、有時間性的抗辯權。只能對持票人要求其付款時主張暫不付款。2.特定票據債務人可對一切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1)欠缺票據行為能力的抗辯。無票據行為能力或限制票據行為能力的人,在未獲其法定代理人許可的前進下而實施的票據行為當屬無效票據行為??梢砸源藢顾谐制比?。(2)票據偽造、變造的抗辯。票據偽造是假冒他人簽章而非真正的票據行為人,所以被假冒人無須承擔任何票據責任。票據變造時,在變造前票據上簽章的人只對變造前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對變造后的記載事項不承擔票據責任。(3)無權代理的抗辯。無權代理及超越代理而實施的票據行為,因未經受權,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效力。作為票據債務人的本人可以此對抗所有持票人。(4)票據債權因時效而消滅的抗辯。票據法上的權利,對于不同的義務人有不同的時效期間、票據債務人可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對持票人行使抗辯。(5)承兌撤銷的抗辯等。(二)人的抗辯。人的抗辯是指可用以對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辯。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12條等是對人的抗辯的法律依據。當票據的持票人發生變更后,票據債務人的這種抗辯將受到影響。對人的抗辯是以特定的法律關系而產生和存在的,所以對人的抗辯又稱為相對抗辯。主要包括兩類:1.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可以對特定的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1)持票人破產或其債權經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時,即失去受領能力;(2)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實質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當持票人所持的票據為記名票據時,持票人必須以背書的連續性來證明其票據權利的存在。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據背書欠缺連續性的,付款人有權拒絕付款。2.只有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1)欠缺對價的抗辯。在直接相對的當事人之間,如果票據權利的轉讓是以支付約定對價為條件時,在持票人沒有向票據出讓人支付約定對價的情況下,出讓人有權拒絕向持票人付款。(2)票據行為無效的抗辯。票據行為是由依法記載和交付兩個行為組成,所以當票據已記載但尚未交付而遺失或被盜竊時,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拾得者和盜竊者行使抗辯權拒絕向其付款。(3)原因關系欠缺或已消滅的抗辯等。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1款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抗辯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將抗辯事由限定在票據債務人與其直接相對人之間,善意受讓票據的持票人,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其相對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所以,從票據抗辯的內容上來看,票據抗辯權的限制只發生在票據流通中與人的抗辯有聯系的場合。就以上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之間可能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來說,如票據債務人是承兌人時,匯票的承兌人之所以對匯票進行承兌,而以予付款就在于他從發票人那里獲得了補償的資金。其補償內容可能是發票人曾供給資金;也可能是承兌人對發票人負有債務,而以承兌匯票,作為償還債務的一種方法;還可能是發票人與承兌人之間有信用合同等。上述資金的補償如有欠缺,承兌人就可對發票人進行抗辯,但如持票人為發票人以外的人時,承兌人就不能以發票人沒有供給資金為由,而向持票人進行抗辯。再如甲向乙出售貨物,為收取貨款,以乙為付款人發出匯票交給受款人丙,匯票經乙承兌后,而甲并沒有交貨,丙持票請求乙付款,乙不得以甲沒有交貨為由作為抗辯事由對抗丙而拒不付款。在此例中,甲與乙因基礎關系發生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事由,這一抗辯事由,被法律切斷而僅在甲乙之間有效,持票人丙不繼受甲的抗辯事由,乙的抗辯權受到限制。另外,從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而言,仍以票據債務人為承兌人來說,無論是承兌在先轉讓在后,還是轉讓在先承兌在后,承兌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善意票人。例如發票人甲因向乙購貨,簽發本票給乙,約定1個月后交貨。但到時乙不能交貨,反而持甲簽發的本票向甲請求付款,甲可以向乙行使票據抗辯權。然而如果乙已將甲簽發的本票通過背書的形式轉讓給善意持票人丙,丙于本票到期日向甲請求付款時,甲不得以乙未交貨這一事由,對抗丙的請求權。以上說明把債務人與發票人之間存在的人抗辯只限制在他們之間。把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的人的抗辯也限制在他們之間,不許把這些抗辯擴大到其他人。也就是說,票據一經轉讓,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就不能隨債權而轉移到受讓人身上去。由于票據在流通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所以票據法對票據抗辯權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規定。《票據法》第13條第1款,一方面規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同時又規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辯事由而接受票據的除外。所謂“除外”應理解為,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自己與發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镀睋ā返?1條規定的無代價取得票據者,不能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也即取得票據的人即使是善意,如果沒有付代價或沒有付相當的代價,只能享有與其前手相同的票據權利。如甲發出票據給乙,丙竊得票據后將票據贈送給善意的丁,或以不相當的代價讓與給丁。丙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丁也不能取得票據權利。這種也屬于票據抗辯權的除外情況。由此可見,票據抗辯權不受限制的情況有兩種:一是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與自己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仍接受票據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其請求而不履行票據債務;二是持票人無對價取得票據的,票據債務人與該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但未被“切斷”,反而轉移至持票人,所以當持票人請求付款時,債務人得以無對價取得為由行使抗辯權,而拒絕付款。以上兩點是關于票據抗辯的特殊規定,它是票據法為了促進票據流通所特設的,所以如果票據不處于流通領域時,這些規定也就不適用。對不是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背書或交付)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如由于稅收、繼承、公司合并、法院拍賣等而取得票據的,這些規定也不適用。
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有哪些呢,請詳細說明!謝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
1、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因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無效的票據主要有下列三種:
(1)票據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镀睋ā返?2條、第76條、第85條分別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缺少任何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當然無效。
(2)票據金額記載不合法?!镀睋ā返?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在票據上作不合法更改?!镀睋ā返?條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票據是指原記載人改變原有記載事項,它不同于偽造或變造票據?!镀睋ā吩试S更改的已有記載事項,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絕不可更改,否則,將導致票據無效。
2、基于匯票背書不連續的抗辯。匯票持票人基于形式上背書連續的存在而在形式上取得票據權利人的資格,從而具有獲得實質性權利的蓋然性和可能性。因此,如持票人所持匯票的背書不連續,其自然不具有票據權利人的形式性資格,也就無從具有獲得實質性權利的蓋然性和可能性,匯票承兌人可以此為由行使抗辯權。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公示催告期滿,無利害關系人申報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票據經人民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后,票據權利已經法院除去,持票人已無權向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任何票據債務人可以除權判決為抗辯事由而對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讓人也不例外。
4、票據債權已消滅。票據債權因付款、提存而消滅的,票據債務入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5、基于不得轉讓匯票的抗辯。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匯票,票據不得轉讓。如我國《票據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該匯票收款人之外的其他人持有此匯票向承兌人請求付款,則承兌人對其要可以行使抗辯權。
6、基于付款請求人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匯票的抗辯。此情形包括兩類:
其一,持票人直接以非法手段或因重大過失取得不合法的匯票的抗辯。如我國《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睆膶嵸|上講,此情形不是票據法上的問題,而是普通的民法上的問題,真正權利人可用民法方式來解決,不必借助于票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