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怎么取得抗辯權的(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取得抗辯權)
抗辯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嗎
法律主觀:
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債權無效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睹穹ǖ洹返谖灏俣鍡l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后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睹穹ǖ洹返谖灏俣鶙l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靶枰f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債權無效抗辯權,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我國律法賦予次債務人的固有的權利之一,是受法律保護。受讓人是不能拒絕次債務人行使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辯的,如果在此過程中產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轉讓行為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由于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其固有的一項權利,并不隨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所以,在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做為受讓人的新債權人行使該權利。,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權利的行使。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一)對抗不特定債權人的法定事由,對抗不特定債權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抗辯事由來自于票據本身或票據上記載的債務人本身。第二,抗辯事由可由票據債務人用來對抗一切不特定債權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變更而受到影響。第三,抗辯事由與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基礎關系無關,具有客觀性特征。正是對抗不特定票據債權人的抗辯具有的以上絕對性和客觀性的特征。所以該種抗辯又稱為物的抗辯。,(二)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法定事由,該種抗辯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這種抗辯的產生來自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稱為人的抗辯。第二這種抗辯僅能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稱為人的抗辯??罐q的法定事由具體包括以下情形:,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喪失受領票據金額的能力。,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據時不符和法律規定的條件。,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領票據金額的資格。即考察票據背書是否連續。,4、我國票據法11條之規定:因繼承、稅法、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的權利。,上文介紹的前面三種抗辯權是較為常見的合同抗辯權,第四種抗辯權是債務關系當事人能享有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的履行抗辯權有哪三種
一、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哪三種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抗辯權的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
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2、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于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
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于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
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有三種抗辯權,分別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出現特殊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抗辯權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
抗辯權怎么通俗易懂去理解
抗辯權怎么通俗易懂去理解介紹如下: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并不等于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于消極的、防御性權利即抗辯權。它是一般保證人所專屬的抗辯權,基于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法律主觀:
一、 訴訟時效 抗辯什么意思
訴訟時效抗辯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已經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 “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情況。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二、不能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訴訟時效的認定與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對應當知道的理解: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為應當知道之日。附條件的從條件成就之日起。
對 “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體的加害人之時。如甲被人從背后打傷,后多方打聽才知道是乙所為,那從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 法定代理人 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 損害賠償 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綜上所述,當權利人主張權利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被告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權利人可能敗訴。
法律客觀:
訴訟時效抗辯不受支持的情況是怎么樣的。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不受支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存款請求權的實現關系到民眾的生存利益,如果兌現存款本息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危及到民眾生存權,故該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如果規定出資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不利于公司的發展,也不利于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故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債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边@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長期怠于行使權力,會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因此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有特殊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不能作為抗辯理由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答案】:A
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抗辯。(1)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不連續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債務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法律主觀:
債務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的,可以以通知、訴訟等方式來行使。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票據抗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行使抗辯權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 票據債務人 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承兌人對匯票已進行承兌,而出票人欠承兌人的其他債務一直不履行,當票據背書轉讓到第三人之手時,按照票據規定要求承兌人付款時,承兌人不得因出票人沒有履行他們之間的債務,而拒絕履行票據上的義務。至于承兌人和出票人之間的 債權債務關系 ,承兌人可以通過民法上的方法解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A和B簽一份合同,購買B10萬元鋼材,而B又欠C10萬元債務,于是B簽發10萬元匯票給C,A對匯票承兌后,發現鋼材質量有問題,有此情況下,A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對C及C的后手履行付款義務。 (3)持票人明知票據有瑕庇,而取得票據,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其行使抗辯權。如某人拾到一張匯票,他為了避免付款人行使抗辯權,而背書轉讓給他人受讓人明知這張匯票是拾到的,卻還是取得匯票。此種情況,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付款。 (4)票據債務人對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可以進行抗辯。如:A聲稱欲售5萬元電器給B,B簽發一張由C付款的5萬元匯票給A,其實A根本無貨,這時B就可以要求C行使抗辯權拒絕付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過了訴訟時效債務人如何抗辯
法律主觀:
一、訴訟時效抗辯是什么問題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一方當事人擁有的權利,具有強烈的法律效力。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后,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后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干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于其自由處分的范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干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二、超過訴訟時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三、相關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是我們為大家整理的訴訟時效抗辯是什么問題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一方當事人擁有的權利,具有強烈的法律效力。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后,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保理合同糾紛中行使保理債務人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二)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其成立要件是:(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其成立條件是:(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誰主張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那么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二、債權轉讓通知書范本
根據我公司與xxx公司在 xx 年 x 月 x 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貴單位所欠我公司 x 元債務,于x 年 x 月 x 日起轉給xx公司,請貴單位將該款項支付給xxx公司。
特此通知。
單位名稱:xxx
xx 年 x 月 x 日
三、債務人在債權轉讓時的抗辯權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 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條 【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于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的相關內容,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