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包括哪些(合同的保全包括哪些權利)
合同保全的內容是什么
合同保全的內容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代位權,即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的保全包括哪幾種
法律主觀:
合同的保全包括 債權人代位權 和撤銷權。債務人采取不正當的手段處分財產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行使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橐觥⑹震B、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合同的保全包括什么權和什么權
法律主觀:
合同的保全包括了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代位權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有放棄其債權等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益的行為時,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的保全包括什么
1、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適用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條 保全方式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
常見的合同保全方法包括以下兩種:
1、請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當一方認為合同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可能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保障合同權利的實現。申請保全的當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和保證金,以確保保全措施的實施和防止惡意申請;
2、自行采取保全措施:當一方發現合同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可能受到侵害時,也可以自行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可以將標的物妥善保管或轉移,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措施,以防止合同權利受到進一步的損失或侵害。但是,自行采取保全措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否則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合同保全的申請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當合同當事人認為合同權益可能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合同保全申請;
2、受理申請:法院收到合同保全申請后,會進行審查核實,符合保全條件的將予以受理,并發出保全通知書;
3、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以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或其他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4、履行保全決定:當被申請人收到法院的保全決定后,應當依法履行,如有異議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起異議申請。
綜上所述,合同保全的申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申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材料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且保全措施應當適當、必要,不能損害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合同債的保全方法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一、合同法債的保全方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之債保全的方式包括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另一種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兩種方式適用條件是不一樣的。
債權人代位權 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它與債權人代位權一樣,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以保全債權,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特征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此點不同于代理權。
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此點與債權人撤銷權不同;
3、債權人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債權,因此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行使代位權,此點不同于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
三、合同之債與 不當得利 之債競合
1、發生的原因不同。侵權之債只能因侵權行為發生,不當得利之債既可能因侵權行為發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發生。有時會與侵權之債競合,學界有不同說法。從-屬說認為,不當得利為,有侵權之債可以適用時,不適用不當得利。獨立說認為,不當得利與侵權之債相對獨立,競合時當事人可以擇一主張。我支持獨立說。
2、救濟手段不同。侵權之債的救濟手段,包括物上請求權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等,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不當得利一般只有利益返還請求權,只有在受益人惡意,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于本人所受全部損失時,本人才能就其間的差額部分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3、構成不同。侵權之債的形成,一般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不當得利之債的形成則對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沒有要求。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 合同的保全 方式分為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兩種。
合同的保全包含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的保全包含債權人的代位權、撤銷權,合同的保全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實施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而賦予債權人撤銷權、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應是債務人非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和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