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標準費用(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標準費用是多少)
小孩受傷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一、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二、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八)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標準
幼兒園受傷賠償標準如下:1、學校應當賠償的是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2、如果造成殘疾,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一、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標準
1、幼兒園受傷賠償標準如下:
(1)學校應當賠償的是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2)如果造成殘疾,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二、人身損害賠償分配標準是什么
人身損害賠償分配標準如下:
1、如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的,那么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2、2、如是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那么負全部責任者承擔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70%-80%;負同等責任者承擔50%;負次要責任者承擔20%-30%。
學生在學校意外受傷怎么賠償
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在賠償上面,法律中并沒有具體的規定,通常情況下還是由受傷學生的監護人與學校、侵權人之間協商確定賠償金額。不過,很多時候賠償金額都不會超過受傷學生遭受的損失金額,而這就需要據實計算才行。
法律分析: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在賠償上面,法律中并沒有具體的規定,通常情況下還是由受傷學生的監護人與學校、侵權人之間協商確定賠償金額。不過,很多時候賠償金額都不會超過受傷學生遭受的損失金額,而這就需要據實計算才行。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一般來說,學生意外傷害有以下賠償項目:(1)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范圍應當根據人身傷害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2)造成學生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3)造成學生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4)侵害學生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的賠償做出了一下規定:1、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2、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案3、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__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