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怎么起訴,民事訴訟還是執行起訴
不當得利如何起訴
法律分析:起訴不當得利的流程如下: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受理、雙方提供證據、審查、宣判。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必須要支撐自己的訴訟請求。自己的財物或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并且拒不返還,這種就屬于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成立的要件包括:一方獲得財產利益,一方損失利益,獲得的利益與損失的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獲得的利益的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不當得利需要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
債權人作為原告起訴,要寫起訴狀,起訴狀中要寫明被告姓名等身份信息,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欠款的證據。其中起訴的主要流程:準備訴訟材料,起訴時,可以寫好起訴狀、帶上身份證、相關證據,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安排開庭審理并判決,最后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不當得利的訴訟主體
法律主觀:
目前的這個不當得利的 訴訟 ,具體是 不當得利 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 債權債務 關系。因此,受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不當得利受益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不當得利怎么起訴,民事訴訟還是執行起訴
法律主觀:
不當得利的訴訟判決后,對方不履行義務的,經當事人申請后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扣押、劃撥、變價等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不當得利怎樣起訴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對方不當得利不還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不當得利金額多少,可以立案
不當得利屬于民事糾紛,沒有立案起點的說法,原則上只要屬于不當得利,只有1分錢,只要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也得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一、立案標準
如果原告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系,若發現有其他基礎法律關系,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否則不予立案;若沒有其他基礎法律關系,即可立案。例如,甲借乙10萬元,后甲通過轉賬方式還給乙,乙查賬后將借條還給甲或丟掉,后甲告乙不當得利要求乙返還轉賬給其的10萬。如果法院發現甲乙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就不能以不當得利立案。
二、舉證責任
不當得利由四個要件構成: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關于不當得利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上述的前三個要件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是沒有爭議的,但對于第四個要件即“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的舉證責任分配爭議較大。一種觀點認為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由于第四個要件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從字面上看似乎是屬于消極事實,因此很多人偏向于應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到底哪一種觀點更有法律依據呢?
認為由被告負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屬于消極事實,原告無法舉證,應當由被告舉證;第二,被告是不當得利的獲利方,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的證據時間更接近,更容易舉證;第三,從公平角度看,被告是不當得利的獲利方,應當就其獲利有法律上的依據進行舉證。
認為應當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的理由是:第一,雖然屬于消極事實,但原告并非一定無法舉證,因為主張的事實并非是客觀事實,原告也許是可以通過一些其他的證據來證明的;第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來看,“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原告主張不當得利成立的構成要件,而法律對此并沒有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因此理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第三,說被告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的證據時間更接近也并非完全如此,比如借款案件,如果原告借了被告的錢,后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還了錢,被告見錢已經打過來即將借條還給原告,后原告以被告不當得利為由起訴,那么被告就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舉證對其來說非常困難,此時原告卻更容易舉證。
這兩種觀點似乎各有各的道理,我認為導致不當得利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原告的疏忽大意導致,比如原告不小心向被告賬戶打錯款;一種是由于被告的積極行為所致,如被告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原告的財產。我認為從公平的角度看,第一種情形應當由原告對于自己的過失進行舉證,即證明被告的獲利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第二種情形應當由被告舉證證明自己獲利是有法律上的依據。
三、判案依據
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舉證責任的分配,確定由原告還是被告舉證,在某一個證據處于真偽不明的情況下,由承擔舉證責任一方承擔敗訴的風險。
延伸閱讀:
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后果
不當得利民事起訴狀
不當得利起訴狀范文
錢轉錯了,以不當得利起訴,整個流程要多久
1、不當得利民事糾紛,從立案到結案,整個流程最短需要3個月,最長需要6個月。
2、根據法律規定,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一般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辦案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把案件審理結束,否則,就是違法,就會受到處理。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不當得利糾紛法院怎么處理?
不當得利糾紛是指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一方獲得利益,而另一方遭受損失。當發生不當得利糾紛時,法院通常會遵循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1. 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法院對起訴狀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2. 審理前準備:法院受理案件后,會通知被告應訴,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明確爭議焦點。
3. 開庭審理:法院會安排開庭時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庭辯論,對證據進行質證,查明案件事實。
4. 判決:法院根據庭審情況,對不當得利糾紛案件進行評議,作出判決。判決結果通常會要求獲得不當得利的一方返還所得利益,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可以要求支付相應金額的賠償金。
5. 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法院判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采取相應措施,強迫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不當得利糾紛案件通常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理,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權益。
不當得利法院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一、 不當得利 法院怎樣執行
不當得利可以強制執行。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不當得利訴訟條件
不當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備特定的條件。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不當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利益。
具體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財產利益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
2、他方受損失。
這里所謂的損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使財產利益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
3、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這種因果關系具體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二者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
4、沒有合法依據。
這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不是直接根據法律或者根據 民事法律行為 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該得利即為不正當的。
二、 什么案件才能定不當得利案由
案件構成以下四種情形,可以定為不當得利案由。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實,使一方的財產總額增加。財產的增加包括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
2、他方受損。所謂受損,是指因一定的事實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
3、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受損與一方受益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應當指出的是,這種因果關系的存在不受受益與受損的財產范圍、是否同時發生以及表現形式的影響。
4、沒有合法根據。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是認定“不當”的核心內容。我國民法在財產變動上不承認無因性,因此,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時沒有合法依據也包括事后喪失合法依據。
三、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于:
(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后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后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于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