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共同出資買房房子歸誰(房產證上盡量別寫夫妻二人名字)
婚后男方出錢買房,離婚了房子是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后男方出錢買房,離婚了房子是屬于共同財產嗎?
1、很多人認為結婚后,一方沒有收入,另一方獨自出錢買房。房子屬于交錢的一方嗎?事實并非如此。簡單來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上述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也屬于夫妻雙方,即使婚后一方沒有收入。有一個例外?;楹笠环揭詡€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歸出資方所有。需要注意的是,一方以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比如一方婚前對個人財產進行公證,用這部分財產買的房子一般認為是個人財產。
2、一個人婚后買房,婚前個人財產投資的房子落在自己名下。如果該房屋已支付全部房款,則該房屋視為個人財產?;楹筚I房,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如果只付全款首付,房子按個人財產處理。房屋未付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楹筚I房,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財產結算在兩人或另一方名下的,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3、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已婚夫婦。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期限從合法結婚之日開始,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結束。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僅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還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和夫妻約定的財產除外。
父母離婚給孩子買的房子歸誰
父母離婚孩子名下房子同樣也歸孩子所有,夫妻是沒有權利進行分割的,對于夫妻在離婚時只能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且需要按平均分配的原則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一 、父母離婚孩子名下房子歸誰?
孩子名下的房產離婚時歸孩子,不能分割孩子的房產。
房產證登記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的真實權屬情況和登記狀況不一致的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即視為房產的所有人,該房產也就不應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另外,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是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不涉及子女名下財產的分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離婚夫妻雙方哪一方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就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在這套房子里。
二、民法典夫妻離婚房子歸誰?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認定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2、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根據我國規定,婚后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4、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后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5、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歸誰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6、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如果婚內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7、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婚后父母資助子女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父母離婚只能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其它任何人名下的財產是沒有權利進行分割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先認定出哪些是屬于個人的財產,哪些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認定清楚,那么雙方才能更好的分配。
離婚后共同出資買的房歸誰
法律主觀:
離婚 后夫妻可共同出資 買房 。因為房屋等不動產可以由多人共有。只要離婚后,雙方自愿達成了合伙買房的相關意思表示,則可以共同出資買房。該房屋的產權由雙方按照出資比例共同享有。 《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后買房都是老公出錢離婚后怎么分
婚后買房都是老公出錢離婚后怎么分
婚后買房都是老公出錢離婚后怎么分,夫妻買房結婚的情況是非常多的,有的是婚前買房,但是也有婚后買房,不同情況離婚時都有不一樣的判別,看看婚后買房都是老公出錢離婚后怎么分。
婚后買房都是老公出錢離婚后怎么分1
一、結婚后男方出錢買房子離婚后咋算
婚后買房,不管房產證是夫妻誰名字,只要雙方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的協議,住房產權是婚后取得共有財產,因為婚后雙方收入所得都是婚后共有,如果是一方用婚前積蓄收入付款買房,可以憑出資證明,主張出資的權益,這樣的話法律支持。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7、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婚后財產按什么原則分配?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睹穹ǖ洹罚?021.1.1生效)第1091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睹穹ǖ洹芬幎诉^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一個案件中。
男女雙方結婚后,哪怕是女方根本都沒有上過一天班,男方一個人的工資收入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所以,婚后共同購買的房子,不是說男方買的或者是女方買的,婚后用夫妻共同的財產收入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哪怕就是男方一個人的名字法律上也是夫妻共有房產。
婚后買房都是老公出錢離婚后怎么分2
婚后男方出錢買房子離婚后歸誰
由于期房的預售制度的存在以及房屋產權證的取得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和實際取得房產證之間有一個時間差。
如果在這個時間差當中恰好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也即,夫妻一方在婚前先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辦出產權證之前又與他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此時應如何認定房屋的權屬性質 到底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答案是房屋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
1、財產按法律上的概念是對民事主體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債權、物權以及知識產權等。男女一方婚前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即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此種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債權;產權證辦出后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物權(所有權)。
2、由于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對售房人享有的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債權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當購房人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之后,購房人享有的對售房人的債權即告消滅,變成了對房屋享有的物權(所有權)。
3、也即,在此種情況下,債權變成了物權,沒有先前的債權,也就不會有后面的物權(所有權),物權是債權的轉化形式。由于債權在此種情況下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而物權(所有權)又是由債權轉化而來,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婚后才辦出產權證的,該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取得產權證,并且婚后共同還貸的,此種房屋仍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同樣此種貸款屬于婚前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當房屋所有人無法按時還貸時,銀行無權向夫妻另一方主張權利,要求還貸。對于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由于還貸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有權在分割財產時要求歸還已還貸額的一半。
5、對于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對于男女雙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分割財產時按買房時的出資額認定夫妻一方的相應份額,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后買房都是老公出錢離婚后怎么分3
結婚后一方出資買房離婚后怎么分配
一、婚后一方出資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配
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認定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的情形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全款買房,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并取得了房產證,房屋登記在出資人的名下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此種情況,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后另一方無權要求對此套房產進行分割。
2、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婚后取得了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的名下,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這和上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并取得了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的名下,婚后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買房,婚后追加另一方方這種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沒有過錯的,原則上評分。
4、婚前全款買房,購房合同上寫兩個人名字,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購房合同沒特別約定就是共同所有,也就是你們賣或抵押要共同完成,如果約定比例,可以就協定比例各自擁有房產。
5、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所以說,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購買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不論房產證是否取得,都屬于個人財產,只有在婚后房產證追加另一方情況下才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買房寫兩個人名字如果是全款辦起來比較容易,若是貸款要看銀行情況,有的銀行不愿意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兩人離婚房產如何處理?
應該平均分割。
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買房,不論是在誰名下都應該視同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兩人離婚時房產應該平均分割,如果一方想獲取房產,則應該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以資金的方式補償給另外一方。這是最公平合理的一種處理方法。
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買房,離婚時房產的處理可以協商解決,按照法律應該是平均分割,但夫妻雙方私下有協議也可以按照協議執行,法律不做強制。特別是夫妻雙方有共同子女的,如果子女跟一方生活那么不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放棄房產,把自己的份額給孩子,可以免費贈予,也可以抵扣撫養費。
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有沒有承擔房子的首付款,也是離婚分割房產時需要重點考慮的一個問題,因為很多夫妻在結婚時都是男方父母拿首付款,然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這樣的房產在分割的時候,應該考慮房子的升值,按照相應的比例把首付款扣除,這部分應該歸男方父母或者男方所有,余下的份額夫妻雙方平均分割。另外離婚時房子還可以直接過到子女名下,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與子女一起在房產中繼續居住生活,這也是房子常見的處理方法。
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出資比例也會影響離婚時房產的分割。如果兩個人買房的時候出資數額不同,那么對房產所占份額也就不同,所以在離婚分割的時候也要根據出資多少來分割房產。比如男方在買房時承擔了房款的70%,女方只承擔了30%,那么在分割房產時就要按7:3的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不過分割房產的時候一定要把自己出資的證明拿出來,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明,只能視為共同出資,也就是一人一半,離婚時對房產進行平均分割,雙方都不能有異議。
夫妻出資買房,婚后共同出資買房離婚時該房產如何分割
關于夫妻婚后買房產權如何區分,可以通過下列情況確定: 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 辦理結婚登記 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這個不動產的產權只登記在了出資人子女名下,那么該不動產就被視為該方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因此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雙方共有不動產的情況 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 不動產登記 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則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 2、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并不當然的認為是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認為該不動產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并已辦理 房屋產權登記 ,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字,都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產證上可以寫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據2011年國稅局的最新規定,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征稅。 三、婚后買房產權歸于其他人所有的情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因為房改房一般都與一定的職工身份相關,也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房改房的產權。 而身份資格又是不能轉移或變更的,所以此時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下,屬于一方父母或他人所有,夫妻雙方當時的出資只能作為債權處理,也就是當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時擁有產權的父母或者他人應當歸還出資方對該房改房的購買出資。 四、婚后買房產權歸屬待定的情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但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即離婚時雙方對所買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人民法院不宜判決 房屋所有權 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若離婚后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歸雙方所有, 屬于共同財產 。 若離婚后登記在一方名下,則歸一方所有,屬于個人財產,取得房屋的一方有義務返還另一方因購買房屋而在婚姻期間支付的一半的購房款。
男方父母買房寫的男方女方名,離婚后房子歸誰
男方父母買房寫的男方女方名,離婚后房子歸夫妻雙方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婚后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根據出資情況和房產登記狀態來具體判斷:
1、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后買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后男方出錢買的房子 女方未出錢但是男女名字都在證上離婚后房子怎么分配?
在男女雙方決定協議離婚時,關于離婚后房子怎樣分配可以由雙方自由協商,在男女雙方決定訴訟離婚時,由于這個房子屬于婚后購進,因此房子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配。關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配,法律有以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夫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劃分的相關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這個案件中,在購房時女方雖然沒有出資,但是一般情況下,男方購房的錢如果是自己的工資之類的那就屬于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所購的房子也當然屬于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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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錢買房 離婚了房子到底算誰的?
年輕人組建新家庭,購房是一筆不小的支出,有時難免需要父母支持。然而,一旦面臨離婚,房子算誰的?今天的兩則案例,將為您解析其中法律問題.
證據不足證明父母出資 房子仍被認定共同財產
琳琳和李健于2004年結婚登記,婚后李健變得有暴力傾向,且有賭博的惡習,最終琳琳決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人在婚后購買了荔灣區芳村的一套房屋,登記在李健名下。庭審中,琳琳提供了房產查冊表、購房合同等以證明該房產是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李健稱,該房屋的是由其父母出資的,李健提供了其父母名下銀行轉賬記錄(2010年11月至2015年)。但琳琳主張此部分轉賬僅是李健父母取款的銀行憑證,與購房款總額也不一致。
法院判決認定,因僅有父母的轉賬記錄且轉賬至李健名下賬戶,李健父母的轉賬款項和購房款支付的總額不一致,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健父母出資購買房屋。因該房產的購買及產權登記均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琳琳為該房產進行裝修和購買家具等,故可以認定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李健父母對房產出資款可以債權人身份另行起訴解決。該房屋雙方同意競價取得,最終李健出價85萬元取得該房產產權,李健應一次性補償琳琳42.5萬元房屋補償款。
法官說法:父母出資并登記為個人財產
法官表示,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案例中的李健希望適用上述規定主張房產屬于個人財產,但出資人沒直接向開發商支付房款,且轉賬記錄不能一一對應,因此該主張不被法院采信,認定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公證房產贈與兒子 離婚時仍屬于個人財產
梁紅與張杰于2000年7月登記結婚。梁紅主張夫妻分居長達數年,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據了解,張杰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張杰父母辦理贈與公證,自愿將涉案房屋的全部產權贈與兒子張杰,張杰表示接受該贈與,后產權登記于張杰個人名下。張杰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張杰一家三口居住,梁紅與女兒居住一房間,張杰居住另一房間。梁紅主張該房是張杰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接受父母贈與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要求對房屋份額進行平均分割。
法院認為,關于涉案房產,從張杰父母及其在公證處所作的談話筆錄、《贈與合同》的內容及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情況看,張杰父母將房產只贈與給張杰個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確,故應認定為張杰的個人財產,梁紅主張涉案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符合五種情形屬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币虼松鲜霭咐m用該條第三款,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了該房產贈與給張杰一人,且贈與合同還經過公證,證明力更強。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3-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