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次取保候審是什么情況(二次取保需要什么條件)
二次取保候審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案件第一次取保候審已到期,犯罪嫌疑人想要再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一、什么叫二次取保候審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一個案件只能辦理一次取保候審,不能申請二次的,如果取保候審到期后,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辦理程序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三、哪些人不能申請取保候審
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檢察院二次取保候審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 變更強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 公安機關執行 ??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在公安局階段、檢察院階段、法院階段都應該由律師代為申請。本站刑事律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向辦案機關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提交 取保候審申請 并論述申請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一、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4、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5、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6、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情形的。 7、對同一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二、保證人義務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四、取保候審申請申請程序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 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 取保候審手續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 采取強制措施 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五、 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六、保候審的撤銷第六十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次取保候審什么意思
二次取保候審是指在案件進入下一訴訟階段后,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再次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被稱為續保。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保證不逃避、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措施。
二次取保候審是針對那些在前一階段取保候審期滿后,經過審查仍然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辦案機關在下一訴訟階段決定繼續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檢察院二次取保候審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檢察院二次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辦理一次取保候審到期后,因案件還在辦理過程中,為防止其逃避起訴而采取的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檢察院為什么辦理二次取保候審
檢察院二次取保候審具體指的是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辦理一次取保候審到期后,因案件還在辦理過程中,為防止其逃避起訴而采取的強制措施。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一個案件只能辦理一次取保候審,不能申請二次的,如果取保候審到期后,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二次取保需要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綜上所述: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第二次取保候審會怎樣
法律分析:第二次取保候審,被取保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次取保候審規定
犯罪是指做出犯罪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的行為,犯罪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符合條件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關于二次取保候審規定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二次取保候審規定
1、不可以二次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一般是不能再次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將會被撤銷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在開庭審判的時候,將新罪和舊罪一并處理。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多久傳喚一次
取保候審是沒有多久傳喚一次這樣的說法的,一般是隨叫隨到。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