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時的物上代位權指什么
什么叫物上代位權
法律主觀: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物上代位一般產生于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物上代位權是什么意思
物上代位權指的是物權擔保中的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指的是當擔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滅失、毀損時,債務人所得之賠償金應作為代位物繼續為債權之擔保,債權人得對該代位物優先取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什么是物上代位權
物上代位權是什么?物上代位權是在什么情況下產生的?怎如何行使物上代位權?相信這一連串的問題大家都不太清楚。下面就跟隨我來具體了解物上代位權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什么是物上代位權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1、保險金請求權之物上代位 對于保險金之物上代位,“賠償金”也應當包括保險金在內。對于因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賠償利益者,我國民法承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設定之時,于物上代位之請求權上,當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權。根據這種法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其主張權利,從而優先受償。 當然,我國法律規定保險金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尤其是為了切實維護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益、防范金融風險而設置的。因為,保險金并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險金是由于保險合同而產生、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應得利益,并非為抵押物滅失所產生的利益,
2、抵押權人基于抵押權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滅失而成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當抵押權受侵害致抵押滅失時,無論侵害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權人均可以對其行使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一般的侵權行為成立要件為:一是加害人的過錯;二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三是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物上代位權是什么意思
物上代位權是什么意思如下:
物上代位權是指一個人在他所擁有的物品上擁有的權利,可以轉讓給另一個人。這種權利不涉及物品的所有權,而是涉及物品的使用權、收益權或其他權利,可以被轉讓給其他人享有。
在物權法中,物上代位權的基本概念是,物權法的基本思想是以物為中心的法律制度,它旨在保護人們對物品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在這種法律制度下,物上代位權指的是一個人在他所擁有的物品上擁有的權利,可以轉讓給另一個人。
具體而言,物上代位權可以表現為租賃權、擔保權、抵押權、使用權等。例如,在房產租賃中,房東將其所有的租賃權轉讓給租戶,租戶可以在租賃期內享有該房產的使用權。在貸款中,借款人將其所有的抵押權或擔保權轉讓給銀行,以換取貸款。在以上兩種情況下,物上代位權轉讓的實質是一種物權的轉移。
需要指出的是,物上代位權與物的所有權是不同的。所有權是指一個人對一件物品所享有的最高權利,包括使用、收益、轉讓、擺布等方面的自由。而物上代位權只涉及物品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部分,是所有權的一種組成部分。
總的來說,物上代位權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可以用來解決許多物品相關的問題。在合同、擔保等交易中,物上代位權的轉讓可以幫助各方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加強合同和擔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物上代位權也是物權法中的重要內容,對于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等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物上代位權
法律分析:物上代位權是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物上代位權是什么意思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物上代位一般產生于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殊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由于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并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后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后,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物上代位權
物上代位權是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如下: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務人對其權利不得處分,否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處分無效。
2、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直接向該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財產不足的,依據各自債權數額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無論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的判決均對其產生效力;如果其他債權人參加訴訟,該判決也對其產生效力,反之則否。
5、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已著手實行代位權并在通知債務人之后,次債務人才取得的對債務人的抗辯是否可以對抗債權人要視情況而定:如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而對債務人所取得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辯可以對抗債權人,例如對債務人的清償等。
6、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7、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
法律分析:所謂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也稱為抵押權的代位性或代物擔保性,它是指當抵押權的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就成為了抵押權標的物的代替物,從而使抵押權人可以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抵押權的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的賠償金被稱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或代償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