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互換協議是否有效(宅基地互換協議是否有效案例)
兄弟宅基地互換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宅基地贈與協議一般是無效的。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財產,所以,宅基地不可以隨意轉讓、贈與。宅基地的贈與協議也就沒有效力,因為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將宅基地贈與他人,實際上是處分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
作為我國特有的物權種類,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轉,都有其特殊的要求。由于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的性質,農民基于特定的身份,無償從所有權人處一次性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法律也必將對其流轉,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果村民將宅基地轉讓、出租,就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互換后反悔違法嗎
一、宅基地調換了能反悔嗎
可以讓村委會協調處理,或者訴至法院。只要互換協議合法有效的,對方不得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耕地可以變為宅基地嗎
需要進行審批的,手續各地區規定不同,具體的手續可以咨詢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
1、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農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
3、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4、農村村民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5、農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宅基地具體繼承手續
宅基地不是屬于遺產,從而不能辦理任何手續。
1、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是被繼承人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是一種特殊物權。因此,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2、宅基地可以做家庭共有,房產繼承的時候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以共有的方式進行使用權的繼承。如果繼承人戶口遷出,宅基地使用資格就會喪失,繼承人只能將房屋拆除并將宅基地的使用權返還村委會;如果繼承人戶口未遷出,繼承人可以繼承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樣可以辦理房屋繼承過戶和宅基地使用權繼承。
宅基地置換協議一方已故還有法律效益嗎
法律分析:同村的村民可以互換宅基地的,互換宅基地簽訂互換協議,如果互換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雙方自愿簽訂、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宅基地轉讓協議有效嗎
農村宅基地轉讓協議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合同的主體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合同就是屬于有效的,但是如果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城鎮居民之間進行簽訂的合同,就是屬于無效的。
一、農村宅基地轉讓協議有效嗎
因為合同主體的不同,在適用法律認定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效力時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1、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因購買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集體成員內部流轉。因此,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只要轉讓雙方所訂立的轉讓合同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有效。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并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轉讓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3、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二、農村宅基地轉讓流程
1、宅基地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提交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
4、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該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手續。宅基地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三、農村宅基地轉讓材料
1、戶口??;
2、居民身份證;
3、房產證。
四、哪些情況農村宅基地不得轉讓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農村宅基地也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轉讓時候所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合同的主體來進行判斷,如果合同的主體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那么所簽訂的合同就是屬于有效的,不管是本經濟組織成員還是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農村土地互換簽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互換土地簽訂的協議,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是此規定只是一種取締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只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對于未簽訂書面土地互換合同,并不必然導致該互換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是此規定只是一種取締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只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對于未簽訂書面土地互換合同,并不必然導致該互換合同無效或不成立。該法第二十二也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從其得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不以書面合同的存在為要件,及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同樣不以書面合同的存在為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衍生問題:
宅基地轉讓程序具體有哪些?
當農村宅基地符合上述買賣條件后村民可以將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他人,只是在轉讓時仍需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具體農村宅基地買賣的必要程序為:
1、宅基地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宅基地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請問宅基地互換合法嗎
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村民之間經過批準可以互換宅基地。
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雖然禁止宅基地對外流轉,但是沒有禁止宅基地及住房在本集體內部轉讓和互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四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我國禁止宅基地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轉讓,特別禁止向城鎮居民轉讓。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