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生效后還能上訴嗎(一審判決生效了還能上訴嗎)
一審判決后多久可以上訴
一審判決后在十五日內可以上訴。
上訴的流程如下: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提起上訴要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5、宣判。
上訴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上訴狀。上訴狀一份,另根據具體情況提交相應份數副本;
(1)自然人上訴: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被上訴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住所、職業、聯系方式)及訴訟請求等;
(2)法人上訴:上訴狀應寫明法人的全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2、證明上訴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綜上所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15日內到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訴處理,具體情況下是需要根據上訴的辦理程序來進行認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生效后還能上訴嗎
法院判決生效后不能上訴。
判決書生效后不能上訴。如果生效的判決書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我國刑事、民事審判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刑事審判中,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具體如下:
1、民事審判中,一審判決書作出后,當事人不服的,有權在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不服一審裁定的,有權在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上訴、抗訴期內沒有上訴或抗訴的,判決書就產生法律效力。如果過了上訴期沒有提起上訴,又認為判決書有錯誤的,可依照審判監督進行;
4、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5、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期間,都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上訴條件: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1)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2)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2)例外: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上訴是針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案件。再審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申請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的提起】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判決生效后還能再次起訴么
一般不能重復起訴。已經宣判的判決,原告再起訴構成重復起訴,只能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志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
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判決書生效后如何執行
如果是一審,判決書上的這個日期還不是最終生效生日,還要看對方是否上訴,過完十五日上訴期后正式生效;如果是二審,此日期為生效日期;
判決執行,一般會在判決書寫著對方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當事人這個不一定得對方主動找當事人,當事人也可以主動去提醒對方!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生效的判決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對于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須具有能通過積極作為完成的內容。例如,判決撤銷海關科以相對人罰款的決定,如果該行政決定尚未執行,被人民法院撤銷后,相對人的義務已經不復存在,案件因無執行內容,無需進入執行程序。
三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這是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前提條件。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五是符合人民法院訴訟執行管轄的規定。
涉及到起訴問題,如果法院已經下達判決書的話,那就證明該判決已經存在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須按照判決書的內容來進行執行,如果對于判決書不服的話,可以再次提起上訴。如果已經到了終審的話,就不能夠提起上訴了,證明該案件基本上是沒有異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院判決后可以上訴嗎
可以上訴
一、上訴主體:
1.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對方當事人包括被上訴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
3.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2)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3)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當事人提起上訴。
5.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需要終結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二、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上訴材料:
1.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2.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四、上訴流程:
1.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五、上訴審查:
1.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六、開庭方式:
1.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進行審理前的準備。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七、處理情形: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是指:
2.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八、審理期限: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判決書下來了還可以重新上訴嗎
判決書生效后是否能上訴看情況。如果是接到一審的判決書,并超過了十五天的上訴期,依然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上訴,但如果接到的是二審判決書,那么接到判決書之時起,判決書便立即生效了,就不能再上訴了。二審需要在一審判決下來后的六個月內提出,如果超過六個月,則視為放棄上訴。
法院判決后還可以上訴:
法院判決之后依舊可以上訴。上訴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在5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在收到上訴狀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后5日內送達上訴人;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后,應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二審法院。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作為最終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申請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二審處理原則: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二審律師收費標準:
1、 未代理一審只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2、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3、代理二審后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法院做出判決結果之后當事人可以提出二審上訴。但是從受到判決書開始的第二天計算時限,超過15天沒有申請二審的,法院不再對案件進行審理。也就是說失去了二審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對于判決結果不滿意的要及時的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_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八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一審判決后多久可以上訴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哦。根據法律律規定:判決書下來后10日內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一審判決生效后還能上訴嗎
法律分析:一審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就不能在就案件進行上訴了,但是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