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糾紛鑒定推翻(工程糾紛鑒定費用誰付)
原告把證據原件拿在手中,反悔了要求重算退場工程款,有法律依據嗎?
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地方法院對雙方達成結算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處理規定
山東省濟南中院《建設工程案件研討紀要》
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對工程造價進行了約定,當事人又對工程造價申請鑒定的,不應予以準許。當事人就工程價款達成協議后又申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的,一般不予準許。承包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結算協議有重大漏項的,可對有關漏項的造價進行鑒定。第二,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除非工程發生重大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大幅增減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的,根據公平原則對增減部分應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和結算標準計算工程款,或者申請對該變更部分工程進行造價鑒定,而不應對整個工程進行造價鑒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8年10月3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了正確、及時地審理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工程發承包活動,保障建筑業和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的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經驗?,F就審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以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考。
31、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進行了工程結算,簽訂工程結算書的,原則上應以雙方簽字認可的工程結算書作為定案依據;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對工程結算書有異議而又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請求法院予以鑒定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討論稿)
24. 關于建設工程造價的鑒定問題。
合同對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工程竣工后,當事人雙方又不能達成結算協議的,也無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審計部門對工程款的數額予以審定,但要防止鑒定出現過多過濫的現象。建設工程的造價或者工程款的數額不通過鑒定可以確定,則不作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工程價款的,要盡可能減少鑒定次數,能不重新鑒定的,則不重新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工程價款數額的,要盡可能地減少鑒定范圍,能不全部鑒定的,則不進行全部鑒定。在一審訴訟中已經委托鑒定的,如果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具有相應的資格,鑒定程序合法,且經過一審庭審質證,鑒定人也出庭答復的,當事人就鑒定的事項上訴請求二審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2011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2011年11月30日 魯高法〔2011〕297號)}
(二)關于建設工程造價的鑒定問題。
合同對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工程竣工后,當事人雙方又不能達成結算協議的,也無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審計部門對工程款的數額予以審定,但要防止鑒定出現過多過濫的現象。為此會議確定了以下原則:建設工程的造價或者工程款的數額不通過鑒定可以確定,則不作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工程價款的,要盡可能減少鑒定次數,能不重新鑒定的,則不重新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工程價款數額的,要盡可能地減少鑒定范圍,能不全部鑒定的,則不進行全部鑒定。在一審訴訟中已經委托鑒定的,如果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具有相應的資格,鑒定程序合法,且經過一審庭審質證,鑒定人也出庭答復的,當事人就鑒定的事項上訴請求二審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山東省濟南中院《建設工程案件研討紀要》
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對工程造價進行了約定,當事人又對工程造價申請鑒定的,不應予以準許。當事人就工程價款達成協議后又申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的,一般不予準許。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鑒定操作規程
六、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當事人申請工程造價鑒定,人民法院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
(1)雙方當事人就工程款數額已協商一致達成協議;
(2)合同約定按固定總價結算的合同內部分;
(3)當事人訴前已經共同選定鑒定機構對建設工程造價作出鑒定意見,且無充分證據推翻的;
(4)發包人未對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提出異議,符合《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的;
(5)人民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結算材料可以直接認定工程款數額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二、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
7、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確認結算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14、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承包人僅以原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為依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24、當事人就工程款結算達成一致后又主張索賠的,如何處理?
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依據協議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逾期竣工為由,要求拒付、減付工程款或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簽訂結算協議不影響承包人依據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為由,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價鑒定
32、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后對鑒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仍不申請鑒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鑒定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提交鑒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經法院釋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絕提交或拒不配合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33、當事人在訴前共同委托鑒定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訴前已經共同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建設工程作出了相應的鑒定結論,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一般不予準許,但有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除外。
34、工程造價鑒定中法院依職權判定的事項包括哪些?
當事人對施工合同效力、結算依據、簽證文件的真實性及效力等問題存在爭議的,應由法院進行審查并做出認定。法院在委托鑒定時可要求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同結算依據分別作出鑒定結論,或者對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價款鑒定后單獨列項,供審判時審核認定使用,也可就爭議問題先做出明確結論后再啟動鑒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民事審判會議紀要》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開了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和民一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民庭庭長,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參加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出席會議并講話。這次會議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新形勢下召開的,它對我國民事審判隊伍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更好落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更加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職能,為全面實施“十二五”規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討論,與會同志對今后一段時期如何更好開展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并形成廣泛共識。現將有關情況紀要如下:
25、當事人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主張變更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數額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疑難解答》
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頻發,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為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省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意見,現就此類案件審理中的一些突出問題作出解答,供辦案時參考。
十七、啟動工程量和工程價款鑒定程序,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不能協議一致,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鑒定的,應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一方進行釋明,其仍不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訴訟前已經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工程價款進行了鑒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不予準許,但確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一審訴訟期間對工程價款進行了鑒定,當事人在二審訴訟期間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不予準許,但確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審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鑒定的,可予準許,但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應避免隨意、盲目委托鑒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復鑒定。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或者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的,不應再就工程價款委托鑒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3、合同已約定工程價款或雙方已經委托中介機構審價并確認的價款,與政府行政審計確定的價款不一致的,應以雙方確認的為結算依據。
25、當事人共同選定審價機構審定價款后,一方當事人有異議要求重新審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審價中存在重大錯誤、遺漏或審價機構與另一方惡意串通的除外。如審價機構出具報告后明確告知如有異議可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超過期限提出的,應視為認可。
福建省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合同約定的價款過低從而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或變更合同的,依《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屬于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人民法院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工程造價需經鑒定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申請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
11、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合同對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工程竣工后,當事人雙方不能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的情形,可以委托工程造價鑒定部門對工程款的數額予以審定。審判實踐中,還應注意以下問題:建設工程的造價或者工程款的數額不通過鑒定可以確定的,不作鑒定;能不全部鑒定的,則不進行全部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工程價款的,要盡可能減少鑒定次數;能不重新鑒定的,則不重新鑒定;能通過補充鑒定修正鑒定結論的,則可以補充鑒定。在一審訴訟中已經委托鑒定的,如果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具有相應的資格,鑒定程序合法,且經過一審庭審質證,當事人在二審訴訟中請求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一審訴訟中未對工程款進行鑒定,二審訴訟中經詢問當事人同意在二審中鑒定的,可以不發回重審,由二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當事人爭議的工程款予以鑒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規定
文號:粵高法[2000]31號
17.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結算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
湖北省法院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研討會紀要 2004年
為進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更好地實現公平與正義,統一裁判尺度,降低二審案件改判和發回重審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4年10月29日至30日,在宜昌市召開了全省法院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研討會。各中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和宜昌市各基層法院分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及民一庭庭長參加了會議。省高級法院張傳讀副院長出席會議,并就提高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和加強民事審判隊伍廉政建設作了重要講話。會議期間,與會代表通過討論,對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以及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和訴訟程序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認真討論,在許多方面達成了共識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四)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結算依據問題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情況下工程款的結算問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雙方對工程已經結算的,應按雙方確定的結算結論認定最終的工程價款。雙方對工程沒有進行結算的,審判中進行工程結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工程價款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有約定的,以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和標準作為結算依據。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一次包定的,應以合同包干價作為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程價款,但因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款數額增減,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對增減部分工程價款可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和標準結算。三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發包方逾期不予答復,可以該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四是雙方當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再行訂立與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的,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況下工程款的結算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對工程款應當據實結算。當事人能夠協商的,從其協商。不能協商的,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一方申請鑒定。鑒定應根據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據實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賠償,可以無效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和據實鑒定的工程價款的差額作為損失額,根據雙方的過錯進行分擔。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王文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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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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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簽字后甲方想推翻怎么辦
法律分析:工程結算簽字后甲方想推翻應當審核工程結算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1)工程的竣工結算,必須在該工程完工、經驗收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以后方能進行。對于未完工程或質量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辦理竣工結算。對于竣工驗收過程中提出的問題,未經整改達到設計或合同要求,或已整改而未經重新驗收認可者,也不得辦理竣工結算。當遇到工程項目規模較大且內容較復雜時,為了給竣工結算創造條件,應盡可能提早作好結算準備,在施工進入最后收尾階段即將全面竣工之前,結算雙方取得一致意見,也可以開始逐項核對結算的基礎資料,但辦理結算手續仍應到竣工以后,不能違反原則擅自結算。(2)看辦理竣工結算是否依據充分,基礎資料齊全。具體包括:設計圖紙、設計修改手續、現場簽證單、價格確認書、會議紀錄、驗收報告和驗收單,其他施工資料,原施工圖預算和報價單,甲供材料、設備清單等,保證竣工結算建立在事實基礎上,防止走過場,或虛構事實的情況發生。若不符合上述規定,工程結算是可能被推翻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工程造價糾紛怎么鑒定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有哪些?該如何處理?
像深圳這樣的大城市,你可能每天都會注意到這個地帶又要建新樓房了、哪里的樓房準備竣工了等等現象,可見建筑市場蓬勃發展,當然糾紛也隨著而來,其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又成為焦點和核心,一旦發生合同糾結,不但影響建筑工程隊的進度,嚴重的話還會涉及到人命,今天我們就詳細來了解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到底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于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所謂無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雖然已成立,但因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時,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無效就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里的“法律”是“狹義”的,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而“行政法規”也僅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法規,而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地方規章。涉及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龐雜,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臺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而且,司法實務界基本上將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把管理性規范作為行政管理范疇,不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僅把效力性強制規定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根據。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一般主要從立法目的、設置該條款的目的來考察,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對此存有不同認定,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一些歸納和規定。
結合司法解釋之規定了,以下五類情形的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由于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范了建筑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筑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么,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后,建設單位基于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筑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有異議怎么辦
司法鑒定在證據的證明力方面不同于一般的鑒定。國家進行統一登記管理的鑒定類別,在訴訟中只能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工程造價鑒定不屬于此類鑒定,但作為近年來司法鑒定體制改革的結果,有些地區司法行政機關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也進行“二次準入”管理,在這些地區是否只有取得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鑒定許可證》才能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取決于司法行政機關與當地司法機關是否有共識!
不服鑒定結論應對的兩種方法:
一.堅持申請重新鑒定。如因鑒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那么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鑒定程序和鑒定結果等等,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二.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一份正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鑒定意見是基于檢材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搜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鑒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