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如何處罰(欺騙罪如何處罰)
二審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二審期間發現漏罪的處理:應該采用先并后減原則進行數罪并罰。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二審期間發現漏罪怎么處理
漏罪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采用“先并后減”的方法。前提條件是:一是必須在“判決宣告并已發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漏罪。而不是判決宣告后不必待判決生效即時適用。我國刑法第70條的“判決宣告以后”的立法本意實指判決宣告并已發生法律效力以后。
數罪并罰和擇一重罪怎么判斷的
數罪并罰與擇重處罰的區別是適用條件不一樣。
1、從一重罪處罰的適用條件是犯罪行為屬于想象競合。
2、數罪并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并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并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并罰。
3)數罪并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后再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以上就是關于漏罪的法律規定,事實上對于漏罪并沒有完全統一的方案執行,法律界對些也有諸多爭議,對于漏罪的判決也是分情況的,不同類型的漏罪不同的方案執行。目前并沒有唯一的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漏罪的處理最新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刑法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三條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第四條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第五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第六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第八條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第九條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第十條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第十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二)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并罰;(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第十三條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第十五條本解釋發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三條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第四條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第五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第六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第八條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第九條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第十條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第十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二)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并罰;(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第十三條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第十五條本解釋發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七、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詐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1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0份以上的;詐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盜竊、詐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后,又實施《決定》規定的虛開、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在審判階段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 數罪并罰 ,應當按照 刑罰 的規定確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并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并罰的執行刑期,最后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 搶劫 被判 有期徒刑 九年,刑期執行三年后,又發現有 故意傷害罪 被有期徒刑五年,兩罪總合刑期為十四年,決定執行十二年,在后罪判決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決定十二年的執行期限中減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后還將執行刑罰九年。 1、把正在服刑的罪的原判刑期與漏罪的判決刑期按照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進行并罰,得出一個應服刑的刑期。 2、用這個應服刑的刑期,減去已經服刑的刑期,得出犯罪人剩余的刑期。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做出宣判后,之后又發現尚有漏罪沒有處理,或者罪犯在監獄又犯罪的,應該再次開庭。對于漏罪的量刑,采取先并后減的方式計算刑期。也就說先將漏罪和之前 罪名 一起做出判決,用得到的刑期減去已經服刑算出應服刑期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發現漏罪后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如果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應當將漏罪與前罪進行并罰。具體并罰方法,對漏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所判處的刑罰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監獄服刑期間發現漏罪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在緩刑考驗期間發現犯罪分子的漏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罰執行完畢后發現漏罪怎么處理
刑罰執行完畢后發現的漏罪,應當先審查其是否經過了追訴時效,已經經過的則不再追訴,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檢核準追訴;沒有經過追訴時效的,并不影響已經審結的前罪,對于漏罪按照正常的訴訟程序進行偵查、審查起訴、審判。
對于漏罪的刑罰,司法實踐中存在“數罪并罰”、“單獨處罰”兩種觀點,數罪并罰,罪犯服刑時長不會超出最長刑期二十五年,但單獨處罰,罪犯前罪服刑時長和漏罪服刑時長的總和很可能超出最長服刑期。目前,除“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才適用數罪并罰,之前或之后發現的均不適用數罪并罰原則,依法單獨處罰。
刑罰執行完畢后,在追訴范圍內發現有犯罪遺漏的,應當分別追訴。不屬于追訴范圍的,不得追訴。刑法規定,在下列期限以內不起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定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死刑20年。如果你認為你必須在二十年后追訴,你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刑罰執行完畢后,遺漏的犯罪不能與以前的犯罪相提并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漏罪與前罪為同一罪如何處罰
法律主觀:
判決宣告以后, 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對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 1、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2、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并罰,然后再將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判決宣告前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不存在判決前發現的漏罪,如果發現有公安機關未偵查的罪名,可以另行偵查。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后,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對漏罪的數罪并罰,執行“先并后減”原則,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并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并罰的執行刑期,最后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原則合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的,應該采用先并后減原則進行數罪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原則合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漏罪并罰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不論漏罪是一罪還是數罪,都應獨立判決。漏罪是一罪的,先對該罪定罪量刑,再與前罪并罰。如果漏罪是數罪,應當先將漏罪分別定罪量刑,再將所判處的各個刑罰與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而不應先對漏罪并罰。例如,某人犯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執行3年后,發現他過去還有搶劫罪和盜竊罪沒有處理,于是法院對這兩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4年,那么應在20年以下10以上決定應執行的刑期。
2.如果原判認定被告人犯數罪,依照數罪并罰原則,決定了執行的刑罰。在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并對漏罪判處了刑罰后,是與前罪決定執行的刑罰并罰呢,還是與前罪所判處的數個刑罰并罰呢?正確的作法是,應該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所決定的刑罰實行并罰。例如,某人原判決認定其犯有搶劫罪、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其還犯有詐騙罪,并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此時應將12年與3年進行并罰,在15年以下、12年以上決定執行的刑罰。而不能將原判的兩個刑罰(8年、5年)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3年)進行并罰。因為,原判決所作的數罪并罰的決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采取將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數罪并罰,就等于否定了原判決的法律效力。
3.如果漏罪與前罪屬于同種犯罪,也應實行并罰。因為原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我們不能因為發現了前罪同種的漏罪而推翻原判決,重新量刑。所以只能對同種漏罪單獨作出判決,再與原判決決定的刑罰執行并罰。
4.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后,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處理,如果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則應當依法對漏罪單獨定罪量刑,而不應與前罪并罰。
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如果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應當將漏罪與前罪進行并罰。
具體并罰方法,對漏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所判處的刑罰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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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案件判決后發現有漏犯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后會偵查案件,偵查結束后移送案件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那么案件判決后發現有漏犯怎樣處理?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案件判決后發現有漏犯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案件判決后發現有同案犯的,人檢察機關應該將掌握的情況通知公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抓拿同案犯。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五十五條 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什么叫漏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后,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
發現被判處徒刑的罪犯還有沒有被判處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數罪,對一人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數罪并罰。
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并罰,應當按照刑罰的規定確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并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并罰的執行刑期,最后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執行三年后,又發現有故意傷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兩罪總合刑期為十四年,決定執行十二年,在后罪判決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決定十二年的執行期限中減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后還將執行刑罰九年。
對漏罪的數罪并罰,執行“先并后減”原則??纱_保數罪并罰的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案件判決后發現有同案犯的,人檢察機關應該將掌握的情況通知公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抓拿同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