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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押人員權利義務是什么(在押人員權利義務告知書)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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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看守所應當配備女工作人員管理女性人犯,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

        看守所在押人員規章制度

        法律分析:1、本規范是在押人員的言行準則,必須嚴格遵守。

        2、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樹立棄惡向善,改邪歸正的正確態度。

        3、必須遵守監規和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服從看守所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4、主動匯報思想,如實講清自己的問題,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發現其他在押人員的違反監規和預謀、實施脫逃、行兇、自殺等犯罪行為的,要立即報告和制止,不得隱瞞包庇。

        5、搞好個人和監室衛生,愛護公共財物,講文明、懂禮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第五條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

        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第六條 看守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看守、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干人。

        看守所應當配備女工作人員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條 看守所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词厮鶎绦腥蝿盏奈溲b實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二條 收押人犯,應當建立人犯檔案。

        第十三條 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視和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面通知看守所。

        第十六條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

        第十七條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予以解除。

        第十八條 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

        (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

        (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

        (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后,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人犯時,必須持有提訊證或者提票。提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

        第二十條 提訊人員訊問人犯完畢,應當立即將人犯交給值班看守人員收押,并收回提訊證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條 押解人員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須嚴密看管,防止發生意外。對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應當有女工作人員負責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二十二條 監室應當通風、采光,能夠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對監房應當經常檢查,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

        被羈押人犯的居住面積,應當不影響其正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的伙食按規定標準供應,禁止克扣、挪用。

        對少數民族人犯和外國籍人犯,應當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在生活上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 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條 人犯每日應當有必要的睡眠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

        看守所應當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潔衛生制度。

        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二十七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鑒定,并通知死者家屬。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第七章教育、獎懲

        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人犯的勞動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帳目,嚴格手續。

        第三十五條 人犯在被羈押期間,遵守監視,表現良好的,應當予以表揚和鼓勵;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看守所對于違反監視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予以禁閉。

        第三十七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犯罪行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情況通知辦案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辦理出所手續。

        第三十九條 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四十條 對于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和轉送外地羈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辦理出所手續。

        第四十一條 看守所應當教育工作人員嚴格執法,嚴守紀律,向人民檢察院報告監管活動情況。

        第四十二條 看守所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違法情況的糾正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 看守所對人犯的法定羈押期限即將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審理終結的,應當及時通知辦案機關迅速審結,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將情況報告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被羈押人犯,準予參加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四十五條 看守所在人犯羈押期間發現人犯中有錯拘、錯捕或者錯判的,應當及時通知辦案機關查證核實,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人犯的上述書、申訴書,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送,不得阻撓和扣押。

        人犯揭發、控告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材料,應當及時報請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四十七條 看守所監管已決犯,執行有關對已決犯管理的法律規定。

        第四十八條 看守所所需修繕費和人犯給養費應當編報預算,按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專項撥付。

        看守所的經費開支,單立帳戶,專款專用。

        新建和遷建的看守所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列入基本建設項目。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本級在內。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公安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根據軍隊看

        守所的具體情況,可以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9月7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中有關看守所的規定即行廢止

        在押人員能否簽字

        可以,如果雙方自愿簽署并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就有效。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擴展資料:

        (一)政治權利

        1、選舉權。

        2、宗教信仰自由。

        (二)人身權利

        1、生命權。

        2、健康權。

        3、人格權。

        (三)民事權利

        1、財產權。

        2、婚姻家庭權等。

        (四)訴訟權利

        1、辯護權。

        2、上訴權。

        3、申訴權。

        (五)其它未被限制的權利

        在押人員有哪些義務

        (一)四遵守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遵守《在押人員的行為規范》。

        3、服從管理。

        4、接受政治文化技術教育。

        (二)六要

        1、要服從看守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與武裝警察的看管。

        2、要如實交代問題,揭發同伙,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

        3、要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觀。

        4、要搞好個人環境衛生,保持內務整潔。

        5、要按時作息,遵守學習,生活勞動等各項制度。

        6、要及檢舉,揭發同監室在押人員違反監規的一切言行。

        在押人員

        在押人員是指看守所羈押的人員。

        即:羈押人員。

        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或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個月以下,或者余刑在三個月以下,不便送往監獄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羈押的人員稱為羈押人員。

        在押人員有哪些權利

        對一些犯罪嫌疑人都是安排在看守所的,只要是證據確鑿那么就可以申請逮捕了,對于這些在押人員,他們一般情況下可以享受哪些權利?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押人員有哪些權利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員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下罪犯的場所。看守所在押人員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其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樣完全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甚至有些權利的行使和內容還要受到限制,如人身自由權被剝奪、通信秘密權被限制、言論自由權被限制等等。同時,因其身份的特殊性,還依法享有一些特定的權利。如會見親屬權、辯護權、檢舉和控告權等。根據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及《看守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看守所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治權利

        1、選舉權。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被依法剝奪其政治權利和行為不能自理的人除外??词厮谘旱南右煞缸锶藛T,無論其是否有罪、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都尚待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判決,其政治權利未被剝奪,他們依法享有選舉權是不容質疑的;留所服刑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雖然他們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仍依法享有選舉權。他們可以在監管場所參加選舉,也可監護到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或在流動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其他公民代為投票參加選舉活動。

        2、被選舉權。雖然我國的《選舉法》將嫌疑犯罪的人員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排除被選舉之列,但看守所在押人員中不乏有通過進一步偵察后被無罪釋放的情況。依法這一部分人員依然享有被選舉權,簡單地把所有嫌疑犯罪的人的被選舉權剝奪,有違法律公平、公正原則。因此,從理論上講,在押嫌疑犯罪人員的被選舉權應作為一項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3、宗教信仰自由權。法律保障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活動。不論是普通公民還是犯罪的人員,他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词厮鹬卦谘喝藛T的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在生活、衛生、飲食方面為信仰宗教的在押人員提供方便。但在提供方便的同時,要加強思想教育工作。

        4.批評、建議權。法律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合理的批評和建議,看守所應予采納,對不合理的批評和建議,要及時給予解釋和引導,嚴禁打擊報復。在押人員對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看守所要及時轉送相關部門和人員。

        5、勞動權。我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既可以增強人的體魄,有可以增強人的思想意識、培養吃苦耐勞的精神和社會主義勞動觀念。因此,為了加強對在押人員的教育,在確保安全和不影響案件訴訟的前提下,看守所應該積極創造環境和條件,適時組織在押人員參加適當的輕體力勞動。

        6、受教育權。中國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犯罪產生的成因十分復雜,有社會環境的影響、家庭的影響、個人因素等多方面的原因。筆者認為,通過教育和學習,人是可以轉變和改變的。

        二、訴訟權利

        1、辯護權。在押人員的辯護權有兩個方面:一是自我辯護,二是獲得律師、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權利。前者的行使不受條件的限制,后者的行使受到經濟因素的制約。在押人員和其律師、辯護人可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的規定提出意見,進行無罪或罪輕的辯護。

        2、上訴權。在押人員對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間,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申訴權。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可以向監管部門的主管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4、檢舉權和控告權。當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揭露侵害人和侵害事實、要求處理的權利;出于良知或贖罪心理,對其他違法犯罪人員或犯罪事實進行揭發和檢舉,是法律保護的權利??馗婧蜋z舉的對象,可以是司法人員,可以是其他在押人員,也可以是社會上的其他人員。我國《刑法》規定,在押人員有揭發、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5、自首的權利。

        6、在押人員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訴訟、控告或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7、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在押人員對偵察人員的提問,應如實回答,但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8、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每個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9、有權核對訊問筆錄和親筆供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核對無誤后簽名認可,筆錄方具有法律效力。

        10、在押人員有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和提出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11、未成年在押人員在被訊問和審判時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辨別判斷能力不強。為了使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訊問和審判時應通知未成年在押人員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12、在押人員有要求工作人員回避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三、人身權利

        1、生命權和健康權。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人身不受刑訊、體罰、虐待、侮辱。如有侵犯,在押人員可以向監管部門上級主管機關、督察部門和檢察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在押人員在患病時,有得到及時診治的權利,辦案部門和監管機關為此負有重大職責,在無條件診治的情況下,要及時通知其家屬,變更法律強制措施,以便診治。

        2、人格權。在押人員的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他們的人格尊嚴像普通公民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公處公判和游街示眾等行為嚴格說,就是侵犯在押人員的人格權,我國應加強對在押人員人格權的保護。

        3、在押人員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一是錯案的賠償;二是由于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造成在押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4、在押人員享有與家屬親友通信的權利。在不涉及具體案情、不影響案件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經辦案人員、監管民警審查,在押人員可以與家屬、親友、律師通信,有關人員不得扣押信件。

        5、在押人員享有與親屬、律師會見的權利。在偵察階段,在押人員一般不許可會見親屬,但在特殊情況下經看守所領導批準、辦案部門同意時,在押人員可以會見親友。對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留所服刑人員,可以定期與家屬會見。會見必須在專門的場所進行,確保安全。

        6、探視權。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在押人員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病逝的配偶、父母、子女,案情重大的或當日無法返所的不準探視。

        四、民事權利

        1、財產權。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的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非法查封、扣押、凍結和沒收。在押人員雖然失去人身自由,但其合法財產依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他們的財產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合法收入的儲蓄、生活用品、獎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因繼承取得的財產。

        2、發明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受到法律保護。其在押前所獲得的知識產權,在押期間受到侵權,一樣提起訴訟,要求獲得保護。對在羈押期間有發明創造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專利。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押人員在押期間的稿件和著作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表、出版。

        3、繼承權。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繼承權,他們的合法繼承權如受到不法侵害,在規定的時效內有權提起訴訟。即使是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其繼承權也不喪失,罪犯死了,他的子女可以代為繼承。

        4、婚姻、家庭權。在押人員的婚姻、家庭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破壞其婚姻、家庭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押人員依法享有提出離婚的起訴權和不同意離婚的答辯權。正在羈押、服刑的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時,要及時轉告,除查明確實下落不明外,法院不得輕易作出缺席判決。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押人員也是享有政治權利的并且在押人員也可以享受人身權利,如果證據確鑿了那么自己就會被逮捕然后到法院接受判決,基本上所有的犯人在判決之前就是在看守所的,

        看守所在押人員權利和義務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委托辯護人或者法律援助申請;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與辯護律師會見和通信;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羈押必要性審查、羈押期限屆滿要求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控告監管機關毆打、體罰、虐待、違法使用戒具、違法適用禁閉等侵害在押人員人身權利情形;

        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病時得到及時治療的權利;

        6.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通風報信、串供等妨害訴訟行為;

        對在押人員人性化管理是未來發展趨勢,對在押人員進行管理教育是看守所的中心任務之一,而做好對在押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不僅有利于消除在押人員的對立情緒,促進他們的思想改造,而且能夠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并對確保監所安全和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近年來,許多地方的看守所都在"嚴格執法、文明管理"上狠下功夫,摸索出許多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教育的新方法。

        【拓展資料】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擬就在押人員"人性化"管理工作談點粗淺的認識。 一、實行"人性化"管理是看守所現代管理理念的重要標志 1、實行人性化管理是由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的。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看守所作為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我國教育改造在押人員的原則是"懲罰和教育相結合",方針是"教育、感化、挽救",這也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監管改造制度區別于歷史上一切封建社會監管制度的根本標志,充滿人性化色彩。人性化的管理必然需要人性化的思維模式。所謂"人性化"思維模式,說到底,就是"以人為本"。監管民警必須牢固確立"以人為本"觀念,注重發揮在押人員主動改造的積極性、自覺性,從而想方設法去感化他們,使他們樹立起棄舊圖新、爭取光明前途的決心和信心。人性化思維模式是監管工作中對在押人員實行"人性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礎。 2、實行人性化管理是新形勢下對監管工作的要求。長期以來,看守所的工作重心主要是圍繞如何確保監所安全來進行。誠然,安全是監所工作的根本任務,是核心工作,沒有安全,一切工作都無從談起。但是,隨著"依法治國"、"以德治國"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設的大力實施,我國已進入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快車道,人們的民主意識、法制意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在這種情況下,安全已不是監管工作的最高目標,而是一項最基本的要求,以往"一看二守三送走"的三部曲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轉變傳統觀念,去探索和實踐新的監管工作方法。經過長期的探索和實踐,我們的監管工作初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為內容,以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所內教育與所外教育為主要形式的系統化、規范化的教育改造體系,并在穩定監管秩序,轉變在押人員思想,矯正其行為,樹立其改造信心等方面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管理只是一種手段,教育才是治本措施。監管工作要適應新形勢,就必須加速由封閉、經驗、粗放的"管理為主,教育為輔"的傳統管理型模式,向開放、科學、文明的"教育為主,管教并舉"的現代教育型模式轉變。完成這一轉變的關鍵問題就是必須深刻領會對在押人員"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深刻內涵。教育的過程是感化的過程,感化的目的是為了挽救,教育感化的過程就是對在押人員實行"人性化"管理的過程。 3、實行人性化管理是由人的共性決定的。雖然被羈押在看守所的違法犯罪人員情況比較復雜,但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其人性既有扭曲、質變的一面,又有作為人的一般特性不變的一面。絕大多數人的良知尚未泯滅或尚未完全泯滅。作為人的共性,絕大多數人是可以被感化的。在押人員也是人,這是我們對在押人員實行"人性化"管理的理論基礎。 "人性化"思維在不同行業,不同部門的應用目的各不相同。看守所對在押人員實行人性化管教目的是為了喚起在押人員的良知,樹立他們正確的榮辱觀,使他們懂得人生的價值、做人的標準,激勵他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同時,使他們感受到黨和政府是在真心實意的教育他們、挽救他們、改造他們,從而心悅誠服地接受教育、挽救,提高教育、改造的效能。 二、實行"人性化"管理是看守所現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人性化管理是現代理念在監管工作中的應用,時代性很強,人性化管理作為時代的產物,對我們的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人性化管理對監管民警隊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監管民警是對在押人員實施人性化管理的主要執行者。 隨著在押人員文化層次的提高以及犯罪性質的多樣化,對在押人員的教育要求也越來越多。實行人性化管理,必須與在押人員深層次的心理接觸,監管民警只憑以往簡單生硬的說教是不行的。在押人員整體文化結構和法律知識的提高,要求監管民警必須具備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水平;在押人員涉及各個階層,與他們的接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要求監管民警必須具備廣泛的社會知識,博學多才;在押人員都有不同的心理特點,對他們進行"人性化"教育,就必須找準切入點,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又要求監管民警必須具有心理學知識,敏銳、細致的洞察力和高超的談話藝術。 其次,人性化管理對監管環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環境可以影響人??词厮鳛樵谘喝藛T生活的特殊環境,對在押人員的主觀意識、心理行為有著直接的影響力。良好的監管環境能夠引導在押人員將某些消極因素向良性方向積極轉化。對在押人員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就應該提供一個適合認罪服法、安心改造的環境。 三、實行"人性化"管理在提高看守所監管水平的有效途徑 (一)轉變觀念,提高素質,是對在押人員實行人性化管理的前提。觀念的轉變本身也是一種素質要求。對民警素質的要求是綜合性的,包括思想認識水平、政治理論水平、文化水平、法制水平、技能、體能、形象等等。提高民警綜合素質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開展政治理論學習,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等科學理論武裝民警的頭腦,解放民警思想,改變工作觀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開拓視野,增強民警創新意識;開展倫理道德教育,開展法制教育,增強民警的道德理念;積極開展崗位練兵活動,努力提高民警的業務技能水平。 (二)創造環境,營造氛圍,努力創造人性化管理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一要樹立監管民警的良好形象,規范看守民警的言談、舉止、儀表以及警容風紀,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樹立監管民警良好形象可通過加強教育、崗位練兵和制度約束。二要創造良好的監區環境。通過美化、綠化監區環境,改善關押條件,加強生活衛生管理,消除監室異味、臟亂差現象,為在押人員監室安裝閉路電視、空調等設備,提高監管環境的人文關懷程度和舒適度。 三要加強監區文化建設。堅持對在押人員進行人生觀、道德觀、前途觀以及法制等方面的教育,舉辦在押人員讀書演講、文娛體育、技能競賽等活動,利用廣播陣地、學習園地和小報等提高在押人員的文化素質。通過一些卓有成效的舉措,在監區內營造健康向上的、有利于在押人員改造的文化氛圍,讓在押人員接受真善美的熏陶。三要重視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保障。在押人員入所時,不僅要要求他們認真遵守監規,而且要鄭重告知他們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在押人員出所,要填寫《出所調查卡》,以便及時發現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所領導要經常聽取在押人員的意見,發現問題及時改進,確保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為了防止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與成年犯罪嫌疑人共同關押容易造成的"交叉感染",要創造條件適時建立"少年監室",按照未成年人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他們進行教育,并在生活上予以照顧。四要加強宣傳,讓社會了解看守所。實行警務公開,可采取向社會公開"八項承諾",聘請社會監督員,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來所視察工作,召開看守工作新聞發布會,在報刊上發表文章,組織公開評議看守工作等方式,向社會和在押人員親屬公開減刑假釋辦法,向社會宣傳監管政策;通過新聞媒體宣傳看守所在管理教育工作中的好做法,以達到宣傳監管工作的目的。五要做好在押人員親屬工作。在社會范圍內,在押人員親屬是對看守工作最為關心的群體。開展人性化教育必須有重點地做好這部分人員的工作,努力消除他們在認識上的偏見和誤解,打消他們的思想顧慮。在押人員入所,可以向在押人員親屬發出《致在押人員親屬的一封信》和《所長聯系卡》,就"嚴格執法,文明管理"工作向家屬做出鄭重承諾;在押人員親屬也可以直接撥打所長電話或憑此卡隨時找所長反映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以及他們對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重大節日可以組織在押人員撥打"親情電話",互送節日祝福。對未決在押人員開展"電化教育",用攝像機錄下他們學習改造情況,由民警送到其家中給他們的親人觀看,然后再把親人的囑托錄下來帶回給在押人員。家屬來所,要求接待民警必須熱情接待,文明禮貌,詳細介紹在押人員表現,讓家屬滿意而來,高興而歸。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在押人員親屬來所共同參與教育活動,效果會更加明顯。六要利用社會力量對在押人員進行幫教。隨著社會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人們對監管工作的關注程度逐漸加強,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熱情也隨之增高,借用社會力量對在押人員進行教育改造的環境已經形成。我們在向社會宣傳監管工作的同時,決不能忽視學校、工廠、軍隊、社會團體、人大政協、英雄模范人物以及在押人員親屬等社會力量對教育改造在押人員工作的重要作用。我們可以適時邀請他們來所對在押人員進行幫教。比如說,"三八"婦女節,邀請婦聯的同志和社會上知名度高的婦女代表來所對失足女青年進行以"自尊自愛"為主題的幫教活動。"五四"青年節,邀請團組織或學校的老師、同學來所為在押青少年開展贈書活動、聯歡活動,也可以邀請社會各界人士為在押青少年舉辦十八歲成人儀式,讓他們真正體會做為一名成年人的責任,樹立改過自新的信心和勇氣。與學校聯合,為在押人員開辦諸如計算機知識、英語知識、勞動技能等教育培訓活動等等,讓在押人員學到一技之長。七要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把社會力量"請進來"對在押人員進行幫教的同時,看守所也要堅持"走出去",積極投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可以組織在押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講團深入學校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演講,現身說法,對在校學生進行以"珍惜青春"為主題的法制教育,將看守所建成了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殊學校和教育基地。這樣,一進一出,既發揮了社會力量對在押人員的幫教作用,又體現了看守所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際行動,形成了一個比較系統完善的社會教育體系。

        在押人員在押期間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在押人員的義務: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在押人員的行為規范》;要服從看守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與武裝警察的看管;要如實交代問題,揭發同伙,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要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看守所在押人員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在押人員的權利:

        1、政治權利。

        2、人身權利。

        3、民事權利。

        4、訴訟權利。

        5、其它未被限制的權利。

        在押人員的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遵守《在押人員的行為規范》。

        3、服從管理。

        4、接受政治文化技術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六十二條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人犯的勞動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帳目,嚴格手續。

        第三十五條 人犯在被羈押期間,遵守監視,表現良好的,應當予以表揚和鼓勵;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在押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權利:

        (一)政治權利:1 、選舉權2 、宗教信仰自由(二)人身權利:1 、生命權2 、健康權3、人格權(三)民事權利:1 、財產權2 、婚姻家庭權等(四)訴訟權利:1 、辯護權2、 上訴權3 、申訴權(五)其它未被限制的權利。

        義務:

        (一)四遵守:1、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2 、遵守《在押人員的行為規范》3、 服從管理。4、 接受政治文化技術教育。

        (二)六要:1 、要服從看守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與武裝警察的看管。2 、要如實交代問題,揭發同伙,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3 、要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觀。4 、要搞好個人環境衛生,保持內務整潔。5、 要按時作息,遵守學習,生活勞動等各項制度。6 、要及檢舉,揭發同監室在押人員違反監規的一切言行。

        (三) 七不準:1、不準互相交談案情,傳受犯罪方法,教唆和慫恿他人對抗審訊,起訴,審判工作。2、不準散布反動言論,搞封建迷信活動。3、不準稱王稱霸,拉幫結伙,打架斗歐,欺壓他人,搶占他人財務,搶吃他人食品。4、不準起哄鬧監,喧嘩吵鬧,聚眾資事,習拳練武,紋身,賭博,制造和私藏危險物品。5、不準抗拒管理教育,裝病和自傷自殘。6、不準毀壞公物,以及在墻壁,床板,書報上亂寫亂畫。7、不準破壞生產,消極怠工,偷竊公私財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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