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的證明標準及變化
民間借貸糾紛適用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十大準則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7、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9、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法律客觀:
根據《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碧峁┙杩畹囊环?,稱為貸款人,也可以稱為出借人。借款合同的物僅限于貨幣,即金錢,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貸合同之一種,屬于消費借貸的范疇。消費借貸合同是指出借人將一定數量貨幣或者實物借給借用人處分,借用人依照約定返還同種貨幣、實物的合同。借用人返還的金錢或實物非原物,而是種類物。這是借貸合同區別于借用合同、合同的標志。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涉及的要廣泛,除此之外,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將第20種案由規定為借款合同糾紛,具體包括兩項:一是(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和企業之間借款糾紛;將第21種案由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案由第20種第(2)項僅適用于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盡管法律和司法實踐不保護這種借款關系,但這種借款關系及其糾紛卻大量存在,故單獨列為一項案由。《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睋丝芍?,民間借貸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也包括非金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屬于借款合同之一種,但為遵從民間習慣和司法實踐,將自然人之間及其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稱為民間借貸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什么變化
(一)關于民間借貸的界定。這一部分主要是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作出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范圍予以明確界定。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相對于國家正規金融行業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融資信用形式,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且為社會廣泛熟悉,“民間借貸”這一稱謂已經約定俗成。在我國,借貸市場主要由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組成。本司法解釋解決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資金融通而發生的爭議。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二)關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從民間借貸現實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資金大多屬于民間的自有或閑散資金,具有松散性、廣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又多有親屬關系或同事、同鄉、同學等社會關系,在借貸形式上往往表現出簡單性和隨意性。不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僅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收條或欠條的情形較為常見。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往往很難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或抗辯。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素有爭議。司法解釋的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的起訴條件;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以及保證人的訴訟地位等問題,為立案登記制背景下更好地發揮司法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受理和管轄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關于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多元復雜。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1.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于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2.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一方當事人才能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也才能涉及到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問題。鑒于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釋在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3.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五)關于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及其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自從1979年出現p2p概念,并將小額信貸和互聯網技術相連接以來,p2p網絡借貸逐步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并于2007年正式進入我國。2013年以來,p2p網絡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在一年之內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從而不僅實現了數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在當前涉及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本《規定》分別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六)關于民間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混合情形的認定。民間借貸實踐中,當前有一種現象是當事人雙方為避免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往往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同時或其后簽訂買賣合同(以房屋買賣合同為主),約定債務人不能償還債款本息的,則履行買賣合同。此類案件中如何認定合同的性質和效力、如何加以處理,關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統一,關系到當事人切身利益的維護。同時,正確處理此類案件,對于防范虛假訴訟,健全擔保規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七)關于企業間借貸的效力。我院于1991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于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我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于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F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著周轉資金短缺、融資渠道不暢的發展瓶頸,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者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成為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我們經研究認為,對于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并非完全放開,我們認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為此,本《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八)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對于無效合同的認定,事關合同效力的維護及市場經營秩序的安全和穩定,亦事關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無效民間借貸行為的具體情形,有利于規范我國的金融秩序;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審判實踐準確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提供規范依據。本《規定》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九)關于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我們經過調研發現當前民事審判領域存在許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虛假訴訟,是擺在審判實踐中的一個突出難題,也是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此類案件利益關系復雜,且往往使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識別虛假訴訟,支持了虛假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則不但無法化解糾紛,反而更加激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極易引發和激化社會沖突??傊?,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既侵犯了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既擾亂正常的司法審判秩序,又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加大對虛假訴訟的預防和打擊,以維持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審判實踐中如何識別虛假訴訟是遏制虛假訴訟所面臨的首要問題。對于這一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處理方式,但也達成了基本共識,即應當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力度。本《規定》結合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審判實踐的調研結果,吸收了實踐中的有益的經驗做法,采納了綜合判斷的規范模式,并總結出了具體列舉的可能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審判人員審理案件時借鑒、參考。當然,正確識別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還要求審判人員基于自身的審判經驗的積累,對生活的認知能力的提高,結合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經審理發現屬于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本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金融市場化改革,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場化。但是,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必須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進行管控。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管制,除應當考慮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便利,還要考慮作為市場主體的借貸雙方的真正需求。我國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利率,正處于一個變革時期,經歷了從國家統一貸款利率,到依據國家基準利率上下限浮動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貸款利率浮動上限,2013年取消浮動下限的變遷過程。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究竟如何進行調整,采納何種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標準如何予以確定,這一系列審判實踐中的問題亟待回答?!兑幎ā酚嘘P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此外,這一部分還對逾期利率、自愿給付利息以及復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民間借貸糾紛證據材料有哪些
民間借貸糾紛 證據 材料有哪些 民間借貸糾紛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借款協議 或 借條 。 (2)借貸關系有 擔保人 的,提供有關擔保的證據材料。 (3)借貸雙方合理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 債務人 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 債權人 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材料。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 債務 的相關證據材料。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材料。 一、當事人 訴訟 主體適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 身份證 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出借款項時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很有必要);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 營業執照 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工商登記檔案,社團法人登記證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及時提交變更后的登記資料。 4、如列夫妻另一方為共同被告,還應提交夫妻婚姻關系證明( 結婚證 等)。 5、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二、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1、最好制作證據清單,證據清單上應載明證據的名稱,證明內容、原件or復印件、頁碼,方便案件審理; 2、 借款合同 、收據、還款計劃書、還款 承諾書 等債權憑證; 3、應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交付借款的憑證; 3、如果沒有借款合同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 債權債務 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的其他證據,并提供無利害關系的 證人 證言或證據線索。 4、有擔保人的,應提供 擔保合同 等證明擔保事實存在的證據。 5. 有 抵押 的,應提供 抵押合同 ;抵押登記手續及相關權利憑證; 三、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載明起算日及截止日期及利息計算標準等,以免法官發問時手忙腳亂答不出來。 訴訟保全 所需的證據材料 1、應提供訴訟保全申請書; 2、被申請人(被告)名下財產線索信息(銀行賬號,公司股權查冊表、房產信息查冊表、車輛信息查冊表等); 3、申請人應提供等額財產為訴訟保全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無相應財產提供擔保,也可以花一些錢找本地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出具保函)。 四、 訴訟時效 證明 1. 還款催收通知書、催收短信、催收電話錄音等; 2. 債務人出具的還款計劃或者還款承諾書等。 民間借貸糾紛所需要的證據材料中,借款時的借條或者有關協議是必不可少的,有擔保人的還需要提供該證明材料。不過一般的 民間借貸 只要有這兩種證明材料,都是可以解決該類糾紛的。除非當事人有著一些意外的事,這時就需要提供還息的有關證明。
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看什么證據
1、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
2、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
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首先,適用法律的問題 目前,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范的法律有;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借貸 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以及針對當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和民間借貸市場亂象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其次,責任主體的確定問題,司法實務中難以把握。 再者,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問題。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分為有效、無效和部分有效三種情形,對于無效行為較易認定,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認定,需要認真把握。而對于有效認定。只要民間借貸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借貸行為,應當予以認可,在此前提下,具體視案件的不同情況靈活處理。對于部分效力認定。主要是指對合同基礎效力予以認可,應予調整至合法合理程度。 第四,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由于現實中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法律風險意識不強,證據保全意識不夠,在借貸形式上較為簡單和隨意,沒有書面借據或書面合同,使得查明案件事實較為困難。出借人應當對 借款合同 關系的成立、借款支付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 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在 合同糾紛 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款的合同關系,可以是書面證據,也可以其他方式的證據。對于沒有書面證據的,出借人應當陳述其借款經過以及實際已將款項出借給借款人的事實。首先,借款人要認可借貸關系的,應當對其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及還款金額舉證證明。其次,借款人不認可借款事實的存在,在出借人已經盡到上述舉證責任的,借款人應當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抗辯。 第五,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的確定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也可不約定利息。對利息未作明確約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對于有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主張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其計算標準以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歸還期限屆滿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逾期利息。 第六,提交確認債務非法性的相關證據。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多見的情形。少數投資 公司 、擔保公司,專業從事資金出借,出示的證據比較規范,看不出高利息的痕跡。并且一般在資金出借前,出借人已要求借款人以現金形式支付高利息或者直接先扣除利息。 第七, 民事糾紛 與刑事犯罪嫌疑交叉使案件審理更為復雜。司法實踐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非法集資案件的形式外觀也表現為被告或原告同一的民間借貸系列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在所受理的大量原告或被告同一的民間借貸系列案件中區分出 高利貸 借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與非法集資案件存在一定難度。 第八,確認借貸關系是否合法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間的借貸關系不合法,就不能產生借貸的相應法律后果。因此,審理借貸案件首先應確認借貸關系是否合法,這是正確審理借貸案件的前提。司法實踐中,由于國家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干預較少,法官在審判中往往只沿襲借貸關系是否成立,對借貸關系怎樣保護的思路,尤其是在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對案件的事實沒有爭議的時候,容易忽視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查,容易造成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后果。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網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及時為你解答疑惑,讓你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