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債務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嗎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當合伙人應當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時,又負有個人債務應當清償的,應當以合伙的債權優先還是以個人的債權優先?有的認為應當合伙債務優先清償,有的認為個人債務優先清償,有的認為同等清償。我認為,合伙或者合伙人負擔債務的這兩種債權,具有同等的效力。能夠清償的,分別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什么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
法律主觀:
(一) 合伙人 對合伙 債務 負無限清償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 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二)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對合伙人是否對合伙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我國立法基本是采取連帶主義,合伙人對合伙的 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企業法 》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仍負 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對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債務并未規定聯營各方對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在確定以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并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擔的是直接清償責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對合伙財產和合伙人財產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作出規定。在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合伙型聯營企業規定“可先以聯營體的財產清償聯營債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立法已采取補充連帶主義,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義與補充連帶主義的區別,沒能正確適用法律,我們對此問題必須予以注意。根據補充連帶主義原則,合伙人對 合伙企業債務 承擔的不是直接清償責任,而是一種補充清償責任,即在窮盡合伙企業財產后仍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便是合伙債務的相關內容,希望本文所說的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從上文可知,合伙債務的清償是一個比較棘手的事情,在清償責任的承擔,以及清償順序上,我國法律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如果您遇到此類糾紛,建議您先咨詢相關 律師 ,以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您也可以請律師幫忙,讓他們 代理 您去解決這些糾紛。
法律客觀: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有什么規定
根據《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二、連帶責任一般承擔多少法律責任
1、根據各自的過錯來確定
2、根據原因力進行比較
3、平均分擔賠償數額
4、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三、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伙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一定對債務擔負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則負擔無限責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負擔的是有限責任。
法律客觀:
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是怎樣規定的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是一種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一合伙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合伙企業債務,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合伙企業為被告,而不能違反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合伙企業債權人能否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列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為盡快解決紛爭,有效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合伙權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可以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作為共同被告,因為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承擔共同的清償責任,只是清償的順序不同。但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后才由合伙人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以上論述了合伙企業合伙人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按法律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合伙人何時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償”沒有具體的規定。如果以清算為標準來界定“不能清償”,則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也會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業不主動償還債務為“不能清償”,則又不符合補充無限連責任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從有利于解決糾紛,有利于平衡合伙企業債權人與合伙企業合伙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出發,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來處理不能清償的問題。即對合伙企業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為“不能清償”。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卻步。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逗匣锲髽I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狈赏瑫r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因高風險所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由此看來,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方面的問題,是看合伙企業是哪種組織形式來分的,組織形式不同,其合伙企業所承擔的債務責任也不相同,因此,在實際中,與其他企業做合伙企業時,一定要考慮好合伙方式,以免日后承擔不必要的經濟問題。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否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合伙企業債務 承擔分為兩個層次:第一順序的 債務承擔 人是 合伙企業 ,第二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全體 合伙人 。對于合伙 債務 ,應先以合伙企業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未能清償的部分由全體普通合伙人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法律客觀:
《 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