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裝修款應當認定為什么類型的糾紛
甲給乙的房屋進行裝修已拖欠裝修款一直不給假甲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是多少年
拖欠裝修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自拖欠之日起計算。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裝修工程款拖欠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拖欠工程款屬于哪個部門管轄?
拖欠工程款屬于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快車提示您,工程款被拖欠的,可以到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拖欠工程款,屬于普通民事糾紛,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法院判決勝訴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政府部門可以調解工程款的支付問題,但是沒有裁判權及強制權。政府工程的,可以要求建設該工程的政府支付。
綜上,拖欠裝修工程款的時效,應當是工程驗收合格,雙方結算完畢之日起3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當然,這個只是普遍現象,還有的在合同中作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約定,那就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裝修合同糾紛有哪些類型?裝修合同簽訂事項?
很多人選擇和裝修公司簽合同以后會出現很多的問題,所以說在選擇裝修公司的時候一定要選擇有品牌性,而且服務質量比較高的,以免后期會出現糾紛等問題。在裝修之前簽合同是很有必要的,來看看裝修合同糾紛有哪些類型是什么嘛,裝修合同簽訂事項是什么,看了這些內容以后你會了解關于裝修合同的一些問題。
裝修合同糾紛有哪些類型?
一、發包人原因形成的糾紛:
發包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為,依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約定的協助義務等等。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
,且經過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那么,如果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是依法應當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糾紛:
對工程竣工日期爭議,如果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形成的糾紛:
對這類糾紛,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又不能協商一致的,則應當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四、工程量增加、減少形成的糾紛: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中,關于工程量糾紛較為普遍,常常表現為工程量有爭議增加、有爭議減少。對于有爭議增加部分,承包人有義務提供關于發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據,否則,其主張難以受到支持;對有爭議減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經施工工程被減少、或者實際根本未于施工的爭議。如發包人拆除工程,則應當支付工程款。
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發包人許可其工程量減少的依據,則可能面臨承擔違約責任;對隱蔽工程量爭議,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預算資料或者合同約定,不能提供隱蔽前工程量的相關證據證明,即使是工程鑒定也可能難以被確認。
五、施工墊資形成的糾紛:
房屋裝修合同一般都有墊資約定。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能夠受到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人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工程處理。對墊資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六、對工程結算形成的糾紛:
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則應當按照約定進行結算。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是不會受到支持的。
七、關于合同主體與履行地問題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等多個主體存在,如涉及工程質量糾紛,則應當將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列為共同被告。
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糾紛,則應當將工程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列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地。說的簡單一點,之所以會產生房屋裝修合同糾紛,其實很多時候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在簽訂房屋裝修合同時,在合同中對彼此的合同義務沒有約定清楚,導致日后發生糾紛時大家無法協議一致解決。
裝修合同簽訂事項?
一、裝修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文本,所以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候要先對各方面進行了解,將裝修設計方案和裝修預算都確定下來以后再簽訂裝修合同,以防落入裝修公司的合同陷阱。
二、簽訂裝修合同之前,要查看其裝修公司是否為合法經營的裝飾企業,是否具有營業執照,是否具有法人委托書。
三、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裝修合同中對裝修具體要求和完工日期是否表達清楚,如果有漏掉的要求和事項,可向裝修公司提出并進行合同的修改,如果沒問題簽字即可。
裝修合同糾紛有哪些類型呢,上述介紹了相關的內容,有發包人導致的糾紛,還有竣工日期方面的糾紛,以及設計價格等方面的糾紛,都是比較常見的問題,所以說大家要事先了解這些內容。裝修合同簽訂事項包括什么呢,要具有法律的效應,而且需要看裝修公司是否有資格,是否有營業執照等等,都是很重要的方面。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主要有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一、發包人原因形成的糾紛:
發包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為,依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約定的協助義務等等。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且經過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那么,如果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是依法應當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糾紛:
對工程竣工日期爭議,如果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形成的糾紛:
對這類糾紛,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又不能協商一致的,則應當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四、工程量增加、減少形成的糾紛: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中,關于工程量糾紛較為普遍,常常表現為工程量有爭議增加、有爭議減少。對于有爭議增加部分,承包人有義務提供關于發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據,否則,其主張難以受到支持;對有爭議減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經施工工程被減少、或者實際根本未于施工的爭議。如發包人拆除工程,則應當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發包人許可其工程量減少的依據,則可能面臨承擔違約責任;對隱蔽工程量爭議,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預算資料或者合同約定,不能提供隱蔽前工程量的相關證據證明,即使是工程鑒定也可能難以被確認。
五、施工墊資形成的糾紛:
房屋裝修合同一般都有墊資約定。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能夠受到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人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工程處理。對墊資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六、對工程結算形成的糾紛:
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則應當按照約定進行結算。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是不會受到支持的。
七、關于合同主體與履行地問題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等多個主體存在,如涉及工程質量糾紛,則應當將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列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糾紛,則應當將工程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列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地。說的簡單一點,之所以會產生房屋裝修合同糾紛,其實很多時候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在簽訂房屋裝修合同時,在合同中對彼此的合同義務沒有約定清楚,導致日后發生糾紛時大家無法協議一致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主要有什么類型
法律分析:裝修糾紛一般都是在裝修家庭與裝修施工單位之間,裝修家庭與周圍居民之間,因為裝修違反了有關裝修合同、規定而發生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裝修單位沒有完全履行裝修合同。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現在:裝修單位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做法去裝修,使用非合同規定的裝飾材料,施工中無故停工,未在約定工期內完工等。 2、裝修粗制濫造,施工質量低劣。3、裝修后的維修服務不完善或不履行質量承諾等等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