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企業破產案件管轄法院)
破產案件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企業破產法》。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就可能涉及到訴訟,那么破產案件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呢?接下來跟我一起來看看吧。
破產案件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多數情況下,破產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而人們有時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經營也叫作破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案件管轄法院是()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的規定,破產案件管轄法院:B,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工商登記的要求,法人在設立時其住所應當是其主要經營場所。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營業執照登記的地址為法人住所地。
當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注冊登記地不一致的情況下,債務人住所地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準。在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認定標準上,在實務中,一般根據與營業相關的證據來證明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在管轄權審查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到債務人的住所地的確定問題。債務人的住所地應當首先判斷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不能確認”、“無法查明”、“沒有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情形下,方以債務人的工商登記注冊地作為其住所地。
擴展資料:
破產管轄權是指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職權,是專屬管轄權,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法院對破產案件的管轄分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及移送管轄。
在我國,企業破產案件由該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鶎尤嗣穹ㄔ阂话愎茌牽h、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工商行政管轄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將管轄的破產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破產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百度百科-破產管轄權
破產案件由誰管轄
法律主觀: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企業有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案件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鶎尤嗣穹ㄔ阂话愎茌牽h、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辦事機構的,是指債務人注冊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企業破產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法律分析:對于破產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一、地域管轄。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企業的注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后者為準。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級別管轄。三、移送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破產案件的管轄
破產訴訟由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破產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關于破產案件的管轄問題,下面由為您詳細解答。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有哪些
1、地域管轄
(1)《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2)最高院在《破產案件若干規定》中也曾明確,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3)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币虼?,如果對公司申請破產,該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債務人住所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1)《破產案件若干規定》第二條對級別管轄明確規定:“基層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
(2)我國級別管轄主要以破產法人所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不同級別進行劃分。
二、破產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在確定破產案件的管轄時,應當遵守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同時參考《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三、破產程序的種類
1、破產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
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
2、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產案件管轄規定
破產案件管轄規定如下:
(1)地域管轄,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衍生訴訟管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一、破產案件的立案流程具體如下:
1、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2、破產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是否齊備移送民二庭聽證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請人。
3、企業法人申請破產,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產還債的書面申請書正本一式三份內容應包括:企業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企業的登記機關、企業的上級主管機關、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單位等內容;
(2)企業主體資格的證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記單;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名單,應包括企業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經理、廠長等主要負責人;
(4)企業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供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定企業破產的決議文件;
(5)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應列明企業職工的人數、名單姓名、性別、年齡,以及對職工將進行如何安置;
(6)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應當說明企業近年來的經營狀況,虧損原因以及虧損程度,并附審計部門對企業審計后作出的企業資不抵債的審計報告;
(7)企業至破產申請日上月末的資產平衡表、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
(8)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清單、無形資產情況、和企業投資的情況;
(9)企業注冊資金的驗資報告或注冊證明,有追加投資的,還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驗資報告;
(10)由專門評估機構作出的企業現有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企業有固定資產的,提供相應產權證明
(11)企業在金融機構開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開戶時間、開戶金融機構等
(12)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13)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14)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企業對外為其他債務人擔保的情況,應當列明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名稱、住所、企業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擔保的性質、保證期間等;
(15)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應當列明企業正在進行訴訟的案由、審理法院
(1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破產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
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
三、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