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債務不知情是否要承擔(婚內債務協議書范本)
丈夫借款妻子不知情承擔什么責任
丈夫借債妻子不知情可以不承擔責任。原因如下:
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扶養義務所負擔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如果不是為了夫妻共同利益,就不是共同債務;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一方能夠證明不清楚債務情況,并且此債務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可以免除另外一方的還款責任。證明對方該債務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予以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如下: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為孩子的教育、醫療等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對一方或雙方父母所支付的養老費、醫療費等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一方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如應付一般情形的人際往來所負的債務,但如果數額較大,且不是普通社會交往所有必要發生的,不能認為是共同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里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不知情的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是否需要承擔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定,只要這筆債務是用于夫妻的生活當中,那么就可以認定為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如果認定為個人債務的,那么另一方是不用進行承擔的。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2、參照上述判斷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
(2)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三、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于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在認定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時,還存在一些例外情況:
(1)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2)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3)夫妻對婚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上述三種情況下,一方主張為夫妻個人債務的且有證據支持的,法院會判決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妻子欠款丈夫不知情該承擔嗎
法律主觀:
老婆借錢老公不知情,如果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則該 債務 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老公有責任共同償還。如果老公有 證據 證明該筆債務確實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于老婆的 個人債務 范圍的,則老公不用負責償還。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 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婚內一方不知情所欠債務
法律主觀:
婚內一方 不知情的債務 ,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如果是用于撫養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內債務不知情是否要承擔
法律分析:一般要承擔,但是存在以下情況可以不承擔:1、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2、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3、一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該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不知情需另一方承擔嗎
法律主觀:
一、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是否承擔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1)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看不同情形:1、一方賭博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痘橐龇ń忉尅范臈l的出臺,有著特殊經濟背景下,對實務中增多的夫妻串通轉移財產的,逃避債務的行為的規制。實踐中由于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的裁判規則的不同,受案的一方因存在舉證的困難,就直接依據二十四條的規定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就將可能涉及到非法債務或者惡意串通的債務加之到未舉債的一方。甚至一些地方法院直接在執行階段適用這條,未經審判直接將乙方作為被執行人,這其實是一種對當事人訴權和抗辯權的剝奪。夫妻一方在外的欠債,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有可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自然對于個人債務,就不能要求另一方來承擔。只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配偶才有承擔的責任。要是夫妻離婚的話,也需要對這個債務問題作出處理才行。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欠款另一方要承擔嗎
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的債務一般另一方不需要償還,因為只有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才需要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而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有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承擔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欠款并且沒有用在家庭方面另一方要承擔嗎?
根據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但是也有個人財產的概念。夫妻雙方在婚前所擁有的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遺贈、贈與等財產,都屬于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只屬于個人所有。因此,如果欠款屬于個人債務,那么該債務只需要由原欠款人承擔清償責任。對于另一方而言,如果他或她在欠款問題上沒有什么責任,也就不需要進行清償。
但是,如果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產生的,則無論債務是由哪方實際產生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需由共同負責,夫妻兩個一起承擔還款責任。
綜合而言,如果該債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則需要共同承擔清償責任。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情、也未同意該債務,他或她客觀上無責任,則并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事情不明確,建議尋求專業人士的法律幫助并對此問題進行處理。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要承擔責任嗎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是否承擔責任,需時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實踐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債務的存在而承擔責任,而是看該筆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2、如果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但要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都無需償還該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是否承擔責任,需時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婚后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怎么辦
一、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怎么處理: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借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中,屬于其個人債務。
(一)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但用于一方個人使用,屬于共同債務。
(二)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是為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屬于共同債務等等。
法律中規定,夫妻債務一共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夫妻共同債務,一類是夫妻個人債務。
在社會實踐中,法律上規定夫妻債務并不以夫妻一方不知情為根據而承擔債務責任,最主要的是看,夫妻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當然認定夫妻的共同債務要從幾個方面探討:首先,對外債務相關合同上是否有夫妻兩人的共同簽字確認,或者夫妻一方在后面明確表示對其承認的;其次就是從法律上規定的法律義務、或者各種共同的經營活動都包括在夫妻共同債務之中,
除以上情況當然存在其他情況,其核心就是夫妻共同。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共同債務,不知情的一方理應有償還的義務,與此相對的就是夫妻個人債務,夫妻個人債務相關法律規定為夫妻之間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將債務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行為。所以個人債務在社會實踐中包括沒有特殊規定的個人婚前債務。所以個人債務也有一個核心就是沒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也要依據情況而定。
二、夫妻一方所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并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后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