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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實供述罪行”的內涵界定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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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什么是如實供述罪行

        如實供述罪行就是供述自己及與自己相關的犯罪事實。供述內容和犯罪人主觀記憶相符。合理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即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但對案件事實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進行辯解,仍屬于如實供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 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法律主觀:

        犯罪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這一條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檢舉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支實踐中,對犯有數罪的 犯罪嫌疑人 如果僅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還有一種特別情況,被 采取強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自首,其主體只能是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法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強制措施的未決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決犯,既包括被采取了強制措施的未決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決犯。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這些罪行必須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司法機關正在審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補充自己已為司法機關所知之罪的犯罪細節。 我國對自首規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68條規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處罰自首犯罪的原則和基本的出發點。自首犯中犯罪較輕的,對犯罪人從寬的幅度是“可以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自首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什么

        法律分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具體認定是怎樣的?

        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3、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刑法》第67條對自首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p>

        在其后關于自首的最高法兩個主要文件《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及《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自首構成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首,只具備其中一個的,不成立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要求犯罪嫌疑人對于所犯罪行,無論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應如實全部供述交待,不能有隱瞞。結合前述兩個最高法規定,其具體內容為:

        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這里講到的是數罪中的部分犯罪,即為數個罪名,不包括同罪數個犯罪事實。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后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即應當認定為自首。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即不能認定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5、根據刑法第67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6、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什么是如實供述罪行

        如實供述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一、如何認定主動供述罪行

        1、投案交待的必須是犯罪事實。

        如果投案人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2、投案人交待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

        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也包括與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實,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3、投案人必須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投案人應當將自己的犯罪事實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虛構、不偽造、不避實就虛、不避重就輕、不推諉塞責,否則不構成如實交待,也不能認定自動投案,也就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自首的司法認定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對象: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狂飆中高啟強犯了哪些罪

        劇中,高啟強認罪伏法,被依法判處死刑,法庭上列出的高啟強罪行多達11項,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放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行賄罪等。

        狂飆高啟強結局

        黃瑤實名舉報高啟強,最終高啟強、唐小龍、趙立冬被判死刑,楊健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高曉晨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最大的保護傘何黎明落馬,孟德海受處分被降職。

        《狂飆》展現了高啟強“崛起”全過程,他從最初的京海市舊廠街菜市場的魚販,“借勢”收服唐家兄弟,斗倒白金翰老板徐江,娶白江波的妻子陳書婷,認兼具黑幫大佬與商人身份的泰叔做干爹,并最終取代泰叔,成為京海市黑社會中的強盛勢力。隨著勢力的發展,高啟強又成為政協委員踏足政界。

        結尾處,高啟強與滿頭白發的安欣隔著鐵窗,安欣面對高啟強的假設說出那句“哪有那么多如果”的場景,讓許多觀眾唏噓。

        在這場掃黑除惡的斗爭中,正義的一方也付出了巨大的犧牲:李響、陸寒、譚思言等也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另外,從劇中徐雷和小弟在電魚過程中不幸死亡的結果可知,電魚行為不僅危害水生生物,也極易讓行為人以及其他涉水人員陷入危險。如果電魚人明知會有電死他人的風險仍在魚塘電魚,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會被認定為間接的故意殺人罪;如果電魚人在電魚過程中因過失致使他人重傷或死亡,可能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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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欣臥底黑幫,贏得“瘋驢子”信任后,他們一起騎乘摩托車回幫派。摩托車可以載人嗎?最多可以載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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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摩托車可以載一個,但不能載不滿12周歲以下的兒童,在允許摩托車駛入的高速公路上行駛不準載人,載人時駕駛員和乘員都必須佩戴安全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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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金瀚夜總會老板徐江,誤以為兒子徐雷是被唐小龍、唐小虎兩兄弟所殺,派手下將唐小虎綁走并毆打數日。徐江“報私仇”的行為已觸及哪些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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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將他人綁走并毆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其次,徐江經營夜總會并組織其手下以暴力威脅手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可能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外,如果徐江非法拘禁唐小虎后有進一步向其親人勒索財物的行為,可能涉嫌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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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啟強和唐小龍為救出唐小虎,答應徐江幫其除掉手握徐江犯罪證據的陳書婷。不料行動時出現意外,二人開車將刑警安欣撞暈,唐小龍趁機拿走了安欣的警槍。唐小龍的行為有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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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小龍臨時起意拿走安欣警槍的行為,應當屬于盜竊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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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高啟盛小賣鋪經營不善,他開始在賭場偷售彩色“麻古”,以此來獲取高額利潤?!奥楣拧笔鞘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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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古是泰語的音譯,其主要成分是冰毒,是一種加工后的冰毒片劑,外觀與搖頭丸相似。服用后會使人中樞神經系統、血液系統極度興奮,能大量耗盡人的體力和免疫功能。長期服用會導致情緒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損害心臟、腎和肝,嚴重者甚至導致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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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曉晨搭著妹妹黃瑤飆車,沖紅燈、高轉翹頭.....交規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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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沖紅燈、高轉翹頭等駕駛行為是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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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醫院,警察安欣警戒線一步步逼退“黑老大”高啟強,深諳逢場作戲之道的高啟強對手下說:“這叫警戒線。你們只要不碰到警戒線,永遠都是安全的”。什么是警戒線?警戒線的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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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戒線也叫警戒帶,根據《公安機關警戒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警戒帶是指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裝備,用于依法履行職責在特定場所設置禁止進入范圍的專用標志物。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帶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帶。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主觀: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

        1、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確定。

        2、一般情況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如實供述自己的身份情況,前科情況,犯罪經過,犯罪后果,同案犯情況等各種與案件事實相關、定罪量刑相關的案件事實情況。

        3、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對一些次要情節記不清楚,或者沒有如實供述的,也可以認為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定為自首或者坦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二、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體認定

        《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后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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