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風險案例(工程款支付風險防控措施)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糾紛大量發生,一方面是建設方(即所謂甲方)的誠信缺失使然,大部分是因作為承包方建筑企業的風險防范意識不強。本文通過對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管理中工程洽談、工程施工合同審查、工程合同履行、工程資料收集、工程款結算與清收等風險一一列明闡述,指明風險防范對策,且通過案例作一說明。
建筑市場實行的是先定價后成交的期貨交易。建筑工程具有規模大、工期長、材料設備消耗大、產品固定、施工生產流動性強、受自然和社會環境因素影響大等特性,這些特性決定了建筑行業的高風險。目前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的情況下,承包人相對于發包人屬弱勢群體,承擔過多的風險,已嚴重制約施工企業的發展。因此,盡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中的風險是每個施工企業面臨的難題。筆者根據目前建筑糾紛的現狀,結合辦案的實際,對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承接和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及如何規避、防范風險的對策的經驗和心得,與同仁交流和分享。
一、工程洽談時的風險防范
風險提示:工程洽談時主要存在著合同詐騙、合同欺詐、工程項目是否存在,發包人主體是否適合,工程資金是否到位,發包人的信用如何等風險。
防范對策:通過法律調查的手段,深入了解發包人的資信、經營狀況和訂立合同應具備的相應的條件。了解的主要內容包括有權部門設計的施工圖紙,是否有計劃部門立項文件、土地、規劃、建設許可手續,應拆遷的是否到位,“三通一平”等工程前期工作是否到位、發包人的資信情況,特別是該工程專項資金到位率(尤其要警惕項目公司的資信),如果是開發單位應了解其主要業績。對于須招標的工程則應在投標之前,對招標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吃透招標人的意圖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標人須知,詳細勘察現場,審查圖紙,復核工程量,分析擬訂的施工合同重要條款,制定投標策略,以減少合同簽訂后的風險。
案例說明:山西大同某耐火磚生產企業,欲將日產萬磚耐火磚生產線安裝工程發包給某安裝公司。在其擬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對付款條件、工程造價等合同條款制定簡單,整個合同內容僅兩張A4紙。安裝公司為保險起見,特聘請律師對山西大同這家企業進行前期資金調查。經查明得知,該企業注冊資本僅為50萬元,且廠房是租賃的,根本無履約能力。通過此項調查有力避免了安裝公司,因倉促簽合同而損耗大量人力、物力的法律風險。
二、簽約時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嚴的風險及防范
風險提示:發包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競爭地位在合同起草、擬訂時設計好一些合同陷阱或隱略一些重要條款將風險轉嫁給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單方面的約束性,不平衡的責權利條款,不合理的工期條款、工程預付款的比例太低、工程決算條款不完善,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條件不明確,該合同內缺少發包人付款遲延及發包人引起的工程延誤等違約責任的條款,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轉移風險的擔保、索賠、保險等條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賠償條款,缺少對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工作效率低或發出錯誤指令的制約條款等。這樣的合同一旦簽訂存在大量的隱含風險,最終將導致公司的巨大損失。
防范對策:雙方盡可能采用原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依據該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結合協議書和專用條款,逐條與發包人談判。如發包人提供的是非示范文本,則要慎重審查,合同談判時最好要有懂工程技術、法律、經營、管理、造價、財務等人員參與。不能盲目接受發包人的某些免責條款、苛刻條款和不合理條款。
案例說明:甲水泥廠與乙安裝公司簽訂了年產15萬噸水泥生產線安裝合同。合同中對工期和工程質量、安全、工程造價均詳細約定。其中對工期違約責任約定如下:工期延誤1天,罰款5000元,工程質量安全違約責任約定為如違約支付甲方累計不超過合同總造價的50%的違約金。甲方延遲付款及因甲方導致的工期延誤違約責任卻未有約定。合同簽訂前,乙安裝公司委托律師進行合同審查。律師對此合同進行逐項審查后認為:該工程延誤的逾期一天罰款5000元的違約責任約定較重,且總違約責任約定過高,一般以約定違約金不超過合同總價的30%.根據合同的對等原則,須補充甲水泥廠付款遲延等違約責任的合同條款。乙安裝公司采納了律師意見,積極與甲水泥廠協商變更合同。最終因該工程合同違約責任約定明確、對等,從而此工程合同得以順利履行完畢。
三、轉包、非法分包、出證書的風險與防范
風險提示: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以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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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墊資的風險及防范措施?
1、為墊資而融資的風險
承包商用于墊資的資金中,一部分可能是自有資金,另一部分通常是通過貸款而來。貸款就得承擔利息,如果逾期不能還貸,還要承擔逾期罰息;而利息、罰息本身就加大了施工企業的負擔。如果在一定的時期內國家的金融政策有較大的調整,如大幅度地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則承包人的銀行利息及逾期罰息還會加大,從而構成較大的風險。
2、賒欠材料、設備款的風險
在墊資施工的情況下,承包商為了能夠加快工期進度、或者在至少不延誤工期的同時,盡量減少資金投入,常常會通過賒欠材料、設備款的做法來節省前期開支。如此,不但有時會難以保證所購置的材料、設備的質量,而且購買價格亦會與支付現金時有所不同,甚至有時還會出現被追討材料、設備購置費的訴訟風險。
3、發包人故意拖欠工程價款而帶來的風險
有時建設單位本身有足夠的支付能力,甚至在墊資施工的建設工程已經產生效益(如部分商品房已出售、出租)的情況下,也拒不支付工程款項。承包商礙于已墊付巨額款項,欲停工追債又怕關系搞僵致工程款項更加難討,從而陷入騎虎難下、投鼠忌器的尷尬境地。特別是,如果建設工程建成之后施工人仍未能收回工程款,會面對銀行、材料商、設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強大壓力。為了解決債務的困擾,施工單位有時不得不違心滿足建設單位的若干不合理的要求。
4、因建設單位經營不善所帶來的風險
即便是經營狀況好的建設單位,一般也是先考慮再次進行項目開發的用款,而對拖欠的工程款采取盡量回避、拖延的態度;如果一旦經營、銷售不順,更會以各種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項,從而給承包商帶來巨大風險。
5、因勞務費糾紛所帶來的風險
一般地說,承包商拖欠勞務費的現象比較多見,短期的拖欠也能夠被勞務人員理解與接受。但如果承包商因種種原因長期無力支付勞務費用,那么面臨停工、追討、涉訴的風險也是很現實的。
6、市場變化所帶來的風險
在墊資施工的情況下,承包商賒欠材料、設備購置費、拖欠人工費的做法已屬常見現象。但如果市場行情在一定的時期內有較大的變化,如材料、設備購置費或人工工資有較大的上漲,就會為承包商帶來很大的額外負擔。
7、建設單位轉讓建設工程項目所帶來的風險
如果在承包商墊資施工到一定程度甚至完工,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或者竣工后的建設工程轉讓與他人后,仍拒不支付工程款,而承包商也未能夠提前做好預防或財產保全等工作,則承包商的利益也會面臨付諸東流的危險。
8、承包人因墊資過多而無力繼續施工所帶來的違約風險
如果承包商由于簽約前考慮不周或評審不足,輕視了特定工程中墊資施工的難度,也許在施工過程中會出現因墊資過多而無力繼續施工的窘境。此時,承包商就面臨既要籌集資金用于工程建設,又要面對因自身違約需對發包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風險。
9、因墊資施工造成資金困難而采取違規行為所帶來的風險
承包商有時因施工過程中墊資過多,面臨的來自材料商、設備商、施工工人、貸款銀行的壓力越來越大,又不敢擅自停工,于是有的承包商可能會采取偷工減料、降低施工標準,或干脆將工程進行整體轉包的方式來轉嫁風險。殊不知,如此做法更有可能將自己置入更大的風險境地。譬如,可能會因偷工減料而出現工程質量糾紛;可能會被主張與轉承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
10、因墊資而引起的其他問題所帶來的風險
如在墊資資金后,承包商或建設單位因其他原因出現歇業、停產、破產或被撤銷等情形,而已付資金短時間內又難以收回,因此造成損失;因某一工程墊資太多,致使不能同時展開其他工程,從而因喪失商業機會而受到損失;因墊資引起的某一風險情形而涉訴,但訴訟期間過長甚至出乎意料地拖延,致使相關損失不斷擴大,或因此而影響施工而致停工,由此帶來巨大的損失等。
11.關于“硬墊”的風險
所謂建筑工程中施工企業的“硬墊”行為是指,施工企業通過企業間資金借貸的方式,直接把資金借給發包方,這其實是一種企業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按照我國有關的金融法規之規定,單位之間的資金拆借屬于
國家特許經營的項目,只有特定的金融機構才能對企業借款。所以,在“硬墊”中,這種企業間的借貸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法規的,即使借貸雙方簽訂了資金借貸合同,也是不受法律的保護的。而且因這種借貸行為產生的利息會被依法沒收,對借貸雙方還要從企業行政管理體系進行處罰。如果對方的償還力不足的話,甚至連本金的回收都沒有保證。
12.“軟墊”的風險
與上述“硬墊”的行為相對應的就是“軟墊”的行為,所謂“軟墊”就是指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實際先行支付工程項目的材料費、勞務費等資金,從而改變習慣上的工程預付、中間結算或竣工結算的比例和時間,最終達到由施工企業墊資的目的。此種情況目前最為普遍。采取軟墊的方式對于發包方是沒有風險的,但是對于承包方而言,卻存在著多重風險:
1)承包商為墊資而融資帶來的風險。
2)因賒欠材料設備款帶來的風險。
3)因發包人經營不善帶來的風險。
4)因發包人故意拖欠工程款帶來的風險。
5)因人工費糾紛所帶來的風險。
6)因市場變化帶來的風險(如材料、設備、人工費大幅上漲)。
7)因建設單位轉讓建設項目帶來的風險。
8)因不可拍賣物招致的風險。如承接的學校、醫院及軍事設施等工程項目,在缺乏擔保的情況下墊資便會面臨無法拍賣標的物,無法行使優先受償權的風險。
9)因承包方墊資過多而無力繼續施工帶來的違約風險及違規風險等等。
相信經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對工程墊資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也是有了一定的認識。歡迎登陸中達咨詢,查詢更多相關信息。
工程項目中風險利用的實例有哪些
按責任方可以把風險劃分為:發包人風險、承包人風險以及第三人風險等。這三種風險既可能獨立存在,也可能共同構成,即混合風險。例如,因發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導致工期延誤等即屬混合風險。
按風險因素的主要方面,又可將風險分為技術、環境方面的風險與經濟方面的風險以及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風險等三種。它們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技術與環境方面的風險
1、地質地基條件。工程發包人一般應提供相應的地質資料和地基技術要求,但這些資料有時與實際出入很大,處理異常地質情況或遇到其他障礙物都會增加工作量和延長工期。
2、水文氣象條件。主要表現在異常天氣的出現,如臺風、暴風雨、雪、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現象和其它影響施工的自然條件,都會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財產的損失。
3、施工準備。由于業主提供的施工現場存在周邊環境等方面自然與人為的障礙或“三通——平等”準備工作不足,導致建筑企業不能做好施工前期的準備工作,給工程施工正常運行帶來困難。
4、設計變更或圖紙供應不及時。設計變更會影響施工安排,從而帶來一系列問題;設計圖紙供應不及時,會導致施工進度延誤,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經濟損失。
5、技術規范。尤其是技術規范以外的特殊工藝,由于發包人沒有明確采用的標準、規范,在工序過程中又沒有較好地進行協調和統一,影響以后工程的驗收和結算。
6、施工技術協調。工程施工過程出現與自身技術專業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問題,各專業間又存在不能及時協調的困難等;由于發包人管理工程的技術水平差,對承包人提出需要發包人解決的技術問題,而又沒有作出及時答復。
(二)經濟方面的風險
1、招標文件。這是招標的主要依據,特別是投標者須知,設計圖紙、工程質量要求、合同條款以及工程量清單等都存在著潛在的經濟風險,必須仔細分析研究。
2、要素市場價格。要素市場包括勞動力市場、材料市場、設備市場等,這些市場價格的變化,特別是價格的上漲,直接影響著工程承包價格。
3、金融市場因素。金融市場因素包括存貸款利率變動、貨幣貶值等,也影響著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
4、資金、材料、設備供應。主要表現為發包人供應的資金、材料或設備質量不合格或供應不及時。
5、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對工資、稅種和稅率等進行宏觀調控,都會給建筑企業帶來一定風險。
(三)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風險
1、存在缺陷、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細致、不嚴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如在合同條款上,存在不完善或沒有轉移風險的擔保、索賠、保險等相應條款,缺少因第三方影響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條款,存在單方面的約束性、過于苛刻的權利等不平衡條款。
2、發包人資信因素。發包人經濟狀況惡化,導致履約能力差,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信譽差,不誠信,不按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有意拖欠工程款。
3、分包方面。選擇分包商不當,遇到分包商違約,不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從而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度或發生經濟損失。
4、履約方面。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時解決遇到的問題,甚至發出錯誤指令等。
簡述承包工程中的風險的種類,以及合同風險的對策。
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個主體,工程單體項目又多,經濟活動繁雜,如果管理不善或者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過錯行為的發生將存在著風險或潛在的風險。且近年來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賠付或索賠事件時有發生,甚至有的企業為此承擔了大量民事賠償責任。有的責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職務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對此,企業風險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已成為擺在內審面前不可擺脫的一個新課題。為搞好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根據內審實踐,初探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主要審計內容如下:
1、對合同主體進行識別性審計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主體是指依照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工程整體或單體工程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一般總承包合同有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需要有的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為一名或兩名當事人,在審計中應對涉及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識別。
在對主體資格識別審計中,應根據各主體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對主體資格的資質等級、信譽等級、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對發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發包人單位名稱、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進行審計。對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或融資等情況進行審計。
通過對總承包合同主體審計,以識別主體資格、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關證件的有效性。
2、合同標的、工期審計
總承包合同標的是指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東西,一般用數量表示,也有的技術性項目的合同標的還包括技術性能。由于總承包合同建設規模和投資的多變性、標的數量,就必然隨著變更的協議而變更。因此,審計人員應將與合同標的相關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過鑒證、計算,予以確認。
建設工程的工期是依據工程的進度而定。但有的總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和實際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導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狀態。因此,在識別工期時一般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或者是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的逾期答復驗收的時間一并考慮。根據實踐針對上述情況應掌握以下幾點:
??①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驗收一致時,應依約定時間確認工期;
??②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不一致時,應以雙方認可的變更工期確認;
??③ 按照合同約定當總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發包人在無正當理由或未取得總承包人同意延期驗收的前提下逾期組織驗收的,應按發包人逾期驗收的時間確認工期。同時,在工期確認時,應將開工時間、工期變更情況及其違約責任進行關注。通過審計,明確合同標的和工期的準確性以及工程逾期后過錯方違約責任的確認或處理情況。
3、對設備、材料招投標情況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對以下三種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是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投資的項目;
??三是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蛘叻?、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和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 “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等規定。凡是符合以上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設的設備材料應進行風險管理審計。審計的內容主要有:投標單位、投標時間、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價、數量、金額等進行審計。
鑒于有的總承包合同,涉及外購設備、材料,因此對供貨單位、外購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以及其違約責任等情況應進行審計。
通過審計對上述設備材料的招投標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識別,對數量計算的準確性予以審核。
4、承攬加工項目工作成果審計
承攬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項目設計及技術資料之內容。因為有的總承包合同中某些設備、材料為非標準的,它需要總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并提供技術資料。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總承包人(定作人)給付報酬。在對定作人審計時,主要應對其提供設計文件名稱,提供設計文件時間,提供材料名稱、規格、單價、金額、合同約定價,調整價、確認價、驗收時間、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數額等情況進行審計。對承攬人審計時,應對其接受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發現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時間及內容,催告定作人協助履行事項的內容及時間、提交成果時間、提交成果質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貨、承攬人依法對留置成果名稱、留置成果的價值或者承攬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應賠償的數額,以及解除合同的時間等情況進行審計。
除以上情況審計外,還應對承攬人名稱、資質和承攬的設備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違約責任以及項目報酬收付情況進行審計。此項重點是注重對當事人履約情況和承攬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識別性審計。
5、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審計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發包人(建設單位)和總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對整體工程或者單體工程進行驗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項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號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總承包合同對此項都有明確的約定。對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有關部門還有驗收備案的規定。例如:建設部2000年4月7日發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對逾期或者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2%以上4%以下罰款。因此,對此項審計應十分關注。
根據審計實踐,有的總承包工程對竣工驗收有明確的約定。有的還約定總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時,依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建設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資料。還有的總承包人對發包人(建設方)收到其提交的驗收報告明確在一定時間內應組織驗收,逾期不組織驗收的,或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視為已竣工驗收的約定,這種情況在總承包合同中多見。所以在對總承包工程驗收方面審計中應對項目名稱、竣工時間、已驗收、未驗收、驗收標準和項目保修情況進行識別性審計。
對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業管理者重視或糾正,避免風險。
6、工程質量審計
總承包工程質量,是指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對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對工程交付人所承擔的工程質量,按照標準進行的工程質量檢驗活動。檢驗標準可分為國家規定的標準、行業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質量檢驗標準,應從以下三方面情況進行掌握:
??一是有約定標準的從約定。
??二是無約定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是無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
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質量審計時,應對項目名稱、檢驗標準文號或檢驗依據和質量認定情況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況進行審查。
7、工程款收支審計
總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審計,就是審計人員對承包合同當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實活動。工程價款一般包括:
??① 建設工程土建項目的設計費、材料費、施工人員費用;
??② 設備費、安裝調試費;
??③ 承包人的管理費,即總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管理、發包人給付的價款。此項費用如總承包合同中雙方有約定的,就應將此費用計算在內;
??④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將從總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暫留的價款,根據總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屆時再付給總承包人。也有的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生效時向發包人付一定數量款項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后,發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項。但由于有的工程價款構成不同,審計人員應據實核算。
在工程價款確認之后,應將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價款逐筆進行核算。同時還應對收付各方的票據進行鑒證。這是因為有的建設工程緩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進行結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著一方先付款后收發票,或者一方先出具發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暫以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待工程完工結算完畢,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發票等原因,造成票據短缺或無效憑證現象,影響在建工程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故審計人員對票據審核也不可忽視。具體對工程款收付情況審計,應從支付方和收款方、單位名稱、數額、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時間和數額,以及票據種類等情況進行審查。
8、總承包合同糾紛審計
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進行審計,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產生的異議??偝邪贤婕暗桨l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供貨人等多個主體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諸方主客觀原因,致使過錯方違反總承包合同事項約定,使相對方遭受經濟損失。守約方依法或依約向過錯方提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張而未獲得賠償,或雙方爭議事項處理結果處于待定狀態。這些糾紛解決的方式一般有三種:
??一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
??二是依據總承包合同中仲裁條款或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些方式在處理總承包合同糾紛中是多見的。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當事人已處理或者將要申請仲裁起訴的合同糾紛情況進行關注,因為這些糾紛的支付款項,不僅涉及到合同的標的和工程款的數量,也關系到當事人的風險管理。因此,對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審計也是不可忽視的內容。
9、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
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對企業在履行總承包合同中,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存在或潛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辦法采取措施,消除減少或轉移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形成的風險管理規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活動。由于風險管理工程項目多樣性、主體多體性、風險分擔不等性和風險發生突然性以及動態管理之原因,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形成就分為成文或不成文兩種。因此審計人員在對風險內控制度審計中,在注重對成文制度收集檢查的同時,也不可忽視實際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對風險管理的效果評價時,應從內控制度建立環節的完整性、執行環節的及時性和監督環節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對風險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價。
在取得上述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各種信息和評價的基礎上,審計人員應根據風險管理存在或潛在的不同階段或合同履行過程,運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單位管理者(部門)出示風險監控和預警建議報告,使管理者及時采取控制風險的措施,減少損失,防止風險擴大。
綜上所述,總承包合同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且有的總承包合同當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責任賠償的代價。或者有的因觸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為了提高總承包工程當事人的風險管理能力,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已成為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不可忽視的風險管理關注點。
本文所探索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之內容,可根據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采用,也可選用。通過按照上述內容進行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有利于當事人明白履約情況,分清責任,并針對薄弱環節或過錯采取措施,減少損失。有利于受損失的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從而,減少和避免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經營管理風險和提高預險、防險、避險的工程總承包風險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