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會承擔另一方的債務嗎(起訴離婚另一方可以不到場嗎)
起訴離婚期間對方欠的債要一起還嗎
不需要
起訴離婚期間內一方借債不需要另一方一起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起訴離婚期間內一方借債不需要另一方一起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夫妻之間對財務有明確約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閮葌鶛鄠鶆贞P系可以成立,即此種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或離婚后,另一方可以要求清償。
如果夫妻之間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沒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就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即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屬于共同共有。
此種情況下,婚內債權債務可否成立?那么關于離婚訴訟債務判決如下
1、法院的判決是取決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原告訴訟請求當中沒有提到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不會主動的去介入夫妻共同債務的裁決,但在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如果被告同時要求對方承擔共有債務的,法院會依法作出裁決。
2、夫妻離婚后,仍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離婚后債務糾紛中,無論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否對債權進行處理與分割,債權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債權人向一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憑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依據法律規定,要斷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一方所借債務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則不應被視為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起訴離婚期間,一方借錢怎么算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如舉債一方無法舉證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在未有證據顯示另一方知情的情況下,讓另一方承擔共同清償責任,難免嚴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與現行法律相沖突。,因此,要斷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一方所借債務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則不應被視為共同債務。,離婚過程中,一般不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因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不就是配偶支持另一方去借款,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離婚的時候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會很小,可能性也就相應降低了。,目前,各地律師接手離婚案件收費不一。,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律師收費起價一般500元到1000元;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律師收費相對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師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個離婚案件;有的律師起價卻能達到一萬元;如山西,律師費起價一般在1000元左右;另外,根據案件爭議標的額的不同,律師收費也有差異。,目前律師收費一般有兩種:,(一)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費用。,比如,某律師的收費標準是5000元起價。也就是說,不論案件爭議金額再小,甚至沒有爭議共同財產,起價的收費額就是5000元。如果爭議財產超過50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一定比例。這個百分比有的律師是1%,有的律師是2%。還有的律師是根據不同的爭議額再超額累進,總之,家里財產越多,律師收費的價格可能就會越高。,(二)風險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這種案件一般適用于爭議焦點在于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難度在于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為了刺激律師工作積極性,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先由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一般5000元左右,而后律師再調取相關證據,查找對方財產,做財產保全工作,一直負責至案件判決后的執行。在執行回來的財產中,律師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法院的判決是取決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原告訴訟請求當中沒有提到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不會主動的去介入夫妻共同債務的裁決,但在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如果被告同時要求對方承擔共有債務的,法院會依法作出裁決。,夫妻離婚后,仍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后債務糾紛中,無論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否對債權進行處理與分割,債權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債權人向一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憑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 時, 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起訴離婚需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案件可以起訴要求承擔共同債務嗎
法律主觀:
離婚前的債務,妻共同債務的,離婚后共同承擔,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如為一方個人債務,由一方個人承擔。
法律客觀:
《婚姻法》第 18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起訴離婚會承擔另一方的債務嗎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如果某一債務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會承擔。如果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另一方需要承擔。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起訴離婚后一方的債務需不需要共同承擔
法律主觀:
婚前債務離婚后應該由誰來償還?那些債務是需要雙方共同承擔的,而哪些又是由某一人獨自負責?在離婚時如果還有債沒有還,那么很多人都會考慮到這個問題,畢竟利益相關。一、婚后債務由誰承擔1、夫妻婚前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于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被橐龇ǖ谑艞l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做變性手術所負債務)等。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妻子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無需承擔還款責任??梢詤⒖肌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二、根據《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況應確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一)婚后沒有約定的婚前個人債務。(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三)婚后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五)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六)夫妻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七)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八)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九)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范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十)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十一)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可以進行約定,同樣,對債務的負擔也可以進行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十二)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十三)夫妻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如賭博、吸毒等負債。離婚涉及到的財產問題比較多,因為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是共同財產,離婚以后就各自歸各自了,在一起時候的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事情離婚后怎么算清楚是比較復雜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律師您好,男方在婚前欠下債務,女方起訴離婚后,需要承擔這個債務嗎
夫妻個人的婚前債務婚后另一方沒有義務返還,如果能證明是男方為了結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這個是需要女方共同償還的。
1、如果是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則一般會視為個人債務,配偶不用償還;
2、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女方起訴離婚,是否需要承擔債務需要分不同情況討論:如果男方婚前債務是為了締結婚姻的需要,并且該筆借款在婚后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女方起訴離婚后,是需要承擔這個債務的;如果男方婚前債務僅僅用于個人花費,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女方無需承擔這個債務。
離婚可以一方起訴另一方要還債嗎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是可以一方負責債務的,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但是,如果相對人不知道約定的,夫妻間對債務的約定只約束夫妻雙方,不具有對外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已經起訴離婚對方出現債務還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離婚與債務的承擔沒有必然的關系,主要看債務的形成時間以及用途,一般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例如家庭買房,生活,子女讀書等費用支出項目,都可以認定為用于家庭日常經營,需要共同承擔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未用于家庭日常經營所需,則另一方不用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