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屬于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構成重婚。
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具體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登記結婚,或仍然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一方或者雙方不夠法定結婚年齡。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有關部門要確認其婚姻無效時,男女雙方當事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不能確認其婚姻為無效婚姻。簡言之,對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應當在男女當事人的法定結婚年齡屆至前提出或確認其婚姻無效。
三、結婚的男女雙方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什么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下列情形的婚姻是無效的:
1、重婚。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把雙方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弱點和缺點集中起來,遺傳給下一-代,有損下一代的健康,不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會中生活,也給國家、民族的興旺和社會的發展帶來不利的后果。
3、未到法定婚嶺。
男女當事人結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違反了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因此將其規定為無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5、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