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時對財產進行分割的四項原則——照顧原則、補償原則、賠償原則和幫助原則。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只能適用照顧、幫助或賠償原則,即使盡到較多義務也沒有請求補償的權利,只有在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時,才適用補償原則。
落實到具體的法律文件,我們可以看《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實際上認可了家務勞動及照顧家庭付出的價值,從而保障了奉獻方的利益。但是這種補償的請求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夫妻雙方曾書面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2)提出請求者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付出較多;(3)對“家庭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離婚后,雙方就沒有相互幫扶的義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