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的,是否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的,是否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2184 人贊同
142 人不贊同
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的,是否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婚姻關系消除后,仍要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實質是夫妻間扶養義務的延續。撫養義務的延續實際上是考慮到一方生活困難有可能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家庭利益而犧牲了個人的發展機會所致。當然,另一方提供適當幫助以有負擔能力為前提,如雙方協商不成,法院會對雙方的就業能力、收入和財產情況、子女撫養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后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