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離婚分割財產可以請求撤銷嗎)
為了逃債離婚轉移財產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怎么辦
在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法律文書生效后,再通過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體現 公平原則 ??煞謨煞N情況:
(一)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后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告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
(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告人財產分割協議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
二、離婚財產轉移的方式有哪些:
(一)存款,在轉移存款時,一般轉移財產的一方會設立新的賬戶,平日不動聲色的將存款轉移到新辦理的賬戶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覺,且不知道新賬戶的,很難查到對方賬戶中的財產。
(二)公司股權,公司股權的轉移方式有很多中,其中有:立即轉移公司流動資金、以故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形式惡意轉移公司財產、制造虛假“借款”官司,讓配偶承擔連帶債務、利用股權代持,隱匿 夫妻共同財產 、以借款方式“出資”,離婚分擔注資債務等等方式,具體說來就是將自己所占股權化小甚至化零,造成沒有股權甚至欠外債的表象,欺騙對方。
(三)房產,在房產轉移上,一般還是比較好發現的。常見的轉移房產的方法有:私自隱匿擁有的房產信息、私自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具體的表現形式有:私自隱匿房產信息的,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私自購買房產,在離婚時,僅僅要求分割夫妻雙方知道的房屋,而對其私下購買的房屋絕口不提,進而逃避共同財產的分割。私自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的,夫妻一方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擅自轉移過戶到第三方名下,進而套取、轉移現金。這種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因為用這種方法轉移隱匿財產,整個交易過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會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查知。但對于其目的來說,他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套取大量現金,并尋找消耗的理由進行掩飾,此方法雖然笨拙、但很有效。
(四)私贈財產,私贈現金難以舉證,這種情況比較有風險,雖然是與第三人通謀轉移財產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認,很可能造成雞飛蛋打的結果。
總之,財產轉移方式根據財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轉移的程序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故建議當事人聘請專業律師,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權益。
三、離婚夫妻轉移共有財產嗎?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 結婚 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離婚轉移財產是惡意逃債。關于刑法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節嚴重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立法解釋列舉了拒不的五種情形,第(一)為“被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不低價轉讓財產,判決,裁定無法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能否追加其為被人法律未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213條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追加、變更被主體的條款,對此類問題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規定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的強制手段,對被人躲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在法律規范的對策,只是實體法規定了逃債的無效,例如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款規定:下列民事無效:(項)惡意串通,損害、集體或者人利益的。(第七項)以合法掩蓋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糾紛,債務人離婚逃債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的或以不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可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在離婚逃債問題的上,從我國離婚逃債強制制度現狀看,被人與其配偶離婚逃債后,債權人的財產損失,現還程序迅速解決。因法律還未規定在程序中裁定追加被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債人財產人為被人,適用《合同法》及法律條款,訴訟行使撤消權,不但給債權人了不便,易債權人財產損失,使逃債的人越來越多,不利于的信用環境。
離婚避債轉移財產
法律主觀:
夫妻離婚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話,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夫妻之間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放棄債權,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債務人通過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法律分析: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后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告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債務人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
法律主觀:
債務人以離婚的方式逃避還債的處理方式:債權人可以收集該債務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以及夫妻惡意分割財產損害其合法債權的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財產分割約定中損害其利益的那一部分或全部撤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何應對債務人采取離婚手段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履行的現象
法律分析:離婚逃債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它既屬于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又屬于通謀虛偽表示行為。
一、離婚逃債的幾種情況
1、涉及被執行人離婚逃債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債務產生后,未進入訴訟程序,債務人便和其配偶離婚,以逃避債務;(2)訴訟過程中債務人和其配偶離婚逃避債務;(3)法律文書生效后未進入執行程序,債務人離婚逃債;(4)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離婚逃避債務。
2、離婚逃債途徑主要有:(1)在離婚時向有關機關隱瞞債務。(2)分割債務未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在暗中對可供被執行財產進行處分。(3)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有的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配偶,有的被執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債務都由被執行人承擔,以此逃避債務。
二、離婚逃債的處理
1、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通過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后再通過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認定債務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行為無效,再申請追加債務人的配偶為被債務履行人。
2、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債權人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債務人有關財產分割協議后,再申請法院追加債務人原配偶為債務履行人。
3、在訴訟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根據實體法認定(離婚逃債)被執行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有效躲避夫妻共同債務10條對策
以下是一些有效躲避夫妻共同債務的對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盡量避免夫妻共同債務的產生。
婚姻關系破裂前及時制定離婚協議,明確債務的分配責任。
盡量避免擔任夫妻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人。
避免將夫妻共同債務轉為個人債務。
在進行借款、擔保等合同簽署時要注意事項,避免存在漏洞。
避免將共同債務的責任全部轉嫁給一方。
對于無法避免的共同債務,要及時還款,并保存好相關證據。
盡可能減少與前配偶的交往,以避免被拖累。
在離婚后,如果需要辦理財產分割手續,應該謹慎處理,避免出現債務糾紛。
選擇信譽良好、規模較大、業務穩定的金融機構進行貸款等金融業務,避免遇到不良中介或非法機構。
夫妻離婚逃避債務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將雙方共同的財產無償轉移給一方,造成一方無法清償債務的,可以認定夫妻離婚逃避債務。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的范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征:(一)意思表示不真實;(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欠款后離婚轉移財產
法律分析:欠款后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對于這種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措施。以離婚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作為債權人,只要能證明債務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就能向離婚后的雙方追索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通過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法律主觀:
1、在法律文書 訴訟 過程中或法律文書生效后,再通過 離婚 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體現公平原則??煞謨煞N情況: (1) 婚姻登記 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后 再婚 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告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 (2)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告人 財產分割 協議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已規定:依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告人。從法律規定可看出,現強制法已規定了某些可依據實體法裁定追加被告人。承認在程序行使裁判權時,可實體法裁判,在情況下,在程序中,可實體法認定(離婚逃債)被告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告人配偶為被告人,此做法已在實踐中贊同,也法學理論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權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設裁判庭的由綜合科行使),應的監督機制,聽證制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救濟手段為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復議。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應不同情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實體法,保護 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例如,我國《 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就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 債務人 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以不的低價轉讓財產的無效。 綜上所述,在 離婚的程序 昂中逃避 債務 是很常見的,所以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存在這種情況的,那么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的,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是否影響到了債權人,再做出對應的判決決定,要求對方做出相應的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債務人假離婚逃避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債務人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惡意討債行為,或者以債務人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所欠的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