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上班途中受傷如何賠償(簽的勞務合同出了工傷咋辦)
勞務工上班途中受傷有賠償嗎
勞務工上班途中受傷有賠償。
建立勞務關系后,勞務人員在勞務工作中受傷的,可以主張賠償,一般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賠償的責任。
勞務合同解除要不要賠償要視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勞務合同關系可以隨時解除,而不需要賠償,比如:
1、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時可以解除合同關系。
2、經合同當事人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關系。
3、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災無法履行合同約定時可以解除合同關系。
4、并且勞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為平等民事主體,可以在簽訂勞務合時約定隨時解約應滿足的條件。
5、如果是用工者單方解除勞務合同,由于不是勞動合同,不用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但是如果違約,則要承擔違約責任,給予提供勞務一方一定的違約賠償。
綜上所述,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后,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活動造成人身傷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所以,勞務關系可以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務關系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法律分析: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而定。勞務人員在從事勞務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首先要確定事故的責任,如果不是勞務人員責任的,可以要求用工單位和交通事故責任人賠償,如果是勞務人員責任的,由用工單位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勞務工上班途中受傷有賠償嗎
法律主觀:
先 申請工傷認定 , 認定為工傷 后,做 勞動能力鑒定 ,再根據傷殘等級、工資標準、治療情況等因素計算賠償。可要求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就業和 醫療補助金 、住院 伙食補助費 、 停工留薪期 工資等項目。除工傷待遇之外,還可爭取其他一些款項??稍诼蓭煄椭麓_定具體項目和金額并爭取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勞務合同上班途中受傷如何賠償
勞務合同上班途中受傷賠償方式如下:
1、確定工傷認定:員工應該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工傷,并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進行認定;
2、工傷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員工在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費等;
3、工傷護理費:用人單位還應該按照規定支付員工的護理費用,包括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生活費等;
4、工傷補助金:用人單位應該按照規定向員工支付工傷補助金,包括傷殘補助金、死亡補助金等。
勞務合同的注意事項:
1、明確雙方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明確自己的責任,包括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自己的責任,包括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等;
2、約定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務合同中約定勞動報酬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明確勞動者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待遇等;
3、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務合同中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包括合法權益、安全保障、勞動保險等;
4、約定勞動期限:勞務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勞動期限,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也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
5、遵守法律法規: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違法違規;
6、簽訂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綜上所述,員工受傷后應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并盡可能收集證據,如現場照片、醫療記錄等,以便于后續的工傷認定和賠償程序。同時,用人單位也應該依法履行賠償義務,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勞務合同發生意外如何賠償
勞務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依據勞務人員受傷的情況,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第三人造成的,接受勞務人一方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勞務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依據勞務人員受傷的情況,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第三人造成的,接受勞務人一方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八十條
【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缺乏必備條款、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合同工傷賠償哪些賠償
職工發生工傷后,單位申報工傷認定時間是30日內,個人或親屬是受傷之日起1年內,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治療穩定后,有殘疾的,再申請傷殘鑒定,根據等級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