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公證后離婚怎么判(夫妻公證房產就屬于一方了嗎)
婚內贈與對方房產離婚怎么分
一、婚前贈與房產離婚怎么分
1、婚前一方的父母出資購房
(1)婚前一方的父母為其子女結婚部分出資購房,所出房款通常視為對其子女的贈與,在離婚時將此款扣除,剩余價值包括增值部分夫妻雙方進行分割。
(2)婚前一方的父母為其子女結婚全部出資購房,所出購房款通常視為對其子女的贈與,所購房屋為其子女個人房產,離婚應確認為個人財產,不再進行分割。
2、婚前他人贈與房產
婚前一方的親友贈與房產,所贈房產通常視為對一方的贈與,屬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如果婚前一方的親友贈與的只是部分房產,離婚時先將這部分房產價值扣除,剩余的部分夫妻雙方進行平均分割。
二、婚前贈予財產離婚后怎么分
不需要分割,歸房屋產權人所有,房產贈與公證是公民將屬于本人的房產贈與給受贈人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贈與行為,往往是基于相互間的親屬關系、友誼關系或者道德上的原因,而不是市場上的商品交換。房產贈與人必須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須對其所贈房產擁有所有權。
如果是婚前贈與對方的財產,應該屬于對方個人財產。對方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雙方也接受了贈與,因此應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應每人一半。
婚前贈與的房產離婚時不一定可以分割,如果贈與人有明確表示只給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可以分。如果贈與人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房產是給夫妻雙方所有的,可以分。
三、分割離婚財產出現糾紛怎么處理?
在民政機構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問題。在民政機構協議提婚時提交的財產分割協議,如屬雙方自愿達成,應該合法有效,領取離婚證后是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對于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注意:離婚后債務承擔問題。離婚后,就不是夫妻關系了,雙方所欠債務為個人債務,亦應個人償還。
四、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情形有什么?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時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婚前贈予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分割,夫妻倆離婚分割財產出現糾紛,可以協商解決,要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和解協議,若是協商不成,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由法院辦理訴訟離婚,分割婚內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
五、夫妻之間婚前贈與房產能否撤銷
(一)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二)受贈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1、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的;
2、贈與人的近親屬或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只要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不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贈與的財產是否已經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財產公證后離婚對方還能分財產嗎
財產公證后離婚對方不能分財產。
因為按照規定,婚前財產如果進行了公證,則離婚時不再重新分配,原來是誰的離婚后還是誰的,按照符合法律的婚前財產協議確定歸屬,不作分配。但是婚前財產協議規避法律的無效??偠灾?,婚前財產協議在公證機關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的,離婚時不再進行重新分配,只對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公證的手續:
1、當事人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等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2、然后由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做談話筆錄,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然后在相關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等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綜上所述,財產公證后離婚對方不能分財產。因為按照規定,婚前財產如果進行了公證,則離婚時不再重新分配,原來是誰的離婚后還是誰的,按照符合法律的婚前財產協議確定歸屬,不作分配。但是婚前財產協議規避法律的無效?;榍柏敭a協議在公證機關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的,離婚時不再進行重新分配,只對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房子如果在婚內過戶公證給另一方,離婚時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需要按不同情況處理:1,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公證贈與對方的:如果已經過戶并且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則屬于對方個人。如果只是部分贈與,登記在兩人名下的,仍然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只是辦理了贈與公證并未過戶的,在過戶之前贈與人撤銷公證的,房產屬于贈與人婚前個人財產。2,房產屬于婚后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公證贈與對方的:如果已經過戶并且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則屬于對方個人。如果只是辦理了贈與公證并未過戶的,在過戶之前贈與人撤銷公證的,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法的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你的問題有得到解答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婚內房產公證給一方,離婚房產歸誰
需要按不同情況處理:
1、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公證贈與對方的:如果已經過戶并且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則屬于對方個人。如果只是部分贈與,登記在兩人名下的,仍然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只是辦理了贈與公證并未過戶的,在過戶之前贈與人撤銷公證的,房產屬于贈與人婚前個人財產。
2、房產屬于婚后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公證贈與對方的:如果已經過戶并且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則屬于對方個人。如果只是辦理了贈與公證并未過戶的,在過戶之前贈與人撤銷公證的,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總的說來,如果房子公證的內容是針對房子的所有權歸屬的,那么離婚時房子歸誰根據公證內容確定;如果并未對所有權進行公證,則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財產公證后離婚對方還能分財產嗎
一、財產公證后離婚對方還能分財產嗎
1、做了婚前財產公證,經公證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無權獲得或者處置的。
2、如果經公證屬于雙方共有的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共同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3、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首先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手續是怎樣的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財產公證后離婚對方還能分財產嗎
財產公證后,離婚時需要分不同情況進行分配。如果是在結婚前對財產進行財產公證,按照法律規定,則該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適用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若是在結婚后對財產進行財產公證,并且該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且夫妻雙方都對該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
婚前財產公證離婚后是不會被對方分割掉的,而且,理論上就算不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在離婚的時候另一半也沒有權利要求分割,因為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原本就屬于個人財產,夫妻離婚的時候只能分割婚后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不予分割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財產公證后離婚對方還能分財產嗎
財產公證后,離婚時需要分不同情況進行分配。如果是在結婚前對財產進行財產公證,按照法律規定,則該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適用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若是在結婚后對財產進行財產公證,并且該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且夫妻雙方都對該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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