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法院強制執行會采取怎樣的措施(強制執行還是拿不到錢該怎么辦)
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幾種
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3、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4、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法院會怎樣強制執行
當遇到當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強制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變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和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被執行人交付遲延履行金或者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欠錢法院強制執行怎么執行
欠錢申請強制執行之后法院的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由所在機關的法院進行受理;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采取強制措施,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備法律依據: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法律依據,即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規定作為支持,如判決書、裁定書等;
2、債務人有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債務人已經有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債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文書或者法律規定的要求向申請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支付款項、履行合同等;
3、債務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原因是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如拒不支付款項、違反合同等,應當向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申請人已經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必須已經履行自己的義務,如履行合同、交付貨物等;
5、法定時效未到: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時效內提出申請,否則申請將被駁回。
綜上所述,債務人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法院可以解除對其財產的查封,并停止強制執行。另外,債權人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采取非法手段進行催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怎么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 訴訟保全 或 強制執行 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 扶養 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痹趫绦袑嵺`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 債務 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 傳喚 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 房產證 、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 專利 和 商標 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后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法院會采取什么辦法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
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會采取的措施是: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扣留提取收入、合法采取執行措施、進行查扣程序、查封財產保管、拍賣和變賣、采取搜查措施、傳喚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對不動產執行、進行證照轉移、對行為執行、遲延履行、進行繼續執行、執行威懾制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債務人沒錢,法院會怎樣強制執行?
借錢無力償還被起訴的,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應當積極應訴。當事人因無力還錢被起訴的,可以和出借人進行協商,告知自己有還錢的意愿,但是最近實在沒有償還能力,看對方是否愿意再給一點時間,對方愿意的,雙方可以重新達成還款協議;無法協商的,當事人應當積極應訴,收到起訴狀副本后,應當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答辯狀,說明自身實在無力償還的情況,人民法院知道后,會進行調解的,調解不成功的,會開庭審理,并且告知開庭時間,當事人應當按時去參加庭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執行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法律主觀:
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第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第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睹袷略V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哿艉吞崛∈蔷o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第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法律客觀:
法院在執行當中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按照現在法律規定,可以采取的執行措施、手段主要有以下十項:第一,查詢、凍結、劃撥存款。被執行人在銀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必須協助。查詢、凍結、劃撥法院都需要手續齊備。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是由執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收入等。這一強制措施原是針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使用,但現在的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這一措施也適用于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查封、扣押財產。查封、扣押財產現在操作的依據主要是司法解釋《查封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有幾個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執行人處分、損毀其財產的強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須下達裁定外,還必須有公示程序,對于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對于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加貼封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被執行人轉讓無效。例如甲公司將被查封的財產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雖然付了錢,但不能取得該財產,因為該財產是禁止轉讓的財產,轉讓行為無效,該查封財產仍可由執行法院拍賣、變賣,將其拍賣、變賣所得款項交給申請執行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作為乙公司付了錢沒有取得財產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責任。也就是說,在執行中查封、扣押的財產,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護,必須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但是有一個例外,如果查封沒有經過公示的,或者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沒有辦理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給以保護;2、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申請執行人經常處于無奈,生效法律文書上確定由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自動履行,過了這個期限才能申請執行,債務人恰恰在這個期間轉移財產,因此對債務人可以采取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誰來辦?由法院立案機構辦,還是法院執行機構辦?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機構辦;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這些都是重要內容,還有《查封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一條引起強烈反響,銀行反對的意見極大,說對按揭貸款是一個沖擊。這條規定本身沒錯,因為還有第7條,對于超出“必需”的部分,還是可以執行的。最高法院現在正在討論制定一個關于設定抵押房屋查封問題的規定,也算是對第6條的補充。還有豁免查封的財產、輪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問題,前面已經提到過。第四,拍賣、變賣財產。在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后,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將其查封、扣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用拍賣、變賣的資金清償債務。為了解決當前的需要,關于《拍賣規定》的司法解釋有幾個重要問題需要注意:第一,拍賣、變賣效率優先的原則。拍賣、變賣過程中有許多時間限制,當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內不主張權利可能就喪失了這個權利;第二,無益拍賣的變通處理。當預計被執行的財產拍賣以后,清償有優先權的債權和執行費用后可能沒有剩余,申請執行的債權得不到清償的,按照國外立法叫無益拍賣禁止,就不拍賣了。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個變通處理,給予債權人一個選擇,通知債權人,由其決定是否還要拍賣。債權人如果主張拍賣要重新確定底價,此底價要高于原來的底價,重新確定底價的拍賣流拍了,流拍的費用由申請執行人承擔;第三,以物抵債,不管動產還是不動產的拍賣,申請執行人和執行債權人,可以主張以物抵債,如果都不主張以物抵債,則將該財產退還給被執行人。有主張抵債的就要以物受償,如果抵債物價值大于債權的債權人需要補交差額,補交差額行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決定重新拍賣,并不受拍賣次數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財產以物抵債而沒有付足差額款的法院還可以決定再進行拍賣。關于拍賣次數的規定,動產拍賣兩次,不動產拍賣三次;也規定了確定保底底價的標準,每一次降價不得降低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也就是說第一次拍賣的財產比如評估價是一百萬元的話,你可以以80萬元作為保底價拍賣,如果叫價在80萬元以下的視為無效;第二次拍賣時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萬基礎上再下調不高于20%,也就是64萬元,64萬元再流拍還可以在64萬元基礎上再下調20%,成52.8萬元。動產只拍賣兩次,如果按照變賣價處理,變賣最后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價的二分之一。還有一個規定,拍賣財產上的優先權的消滅,買受人買取的是沒有負擔的標的物,還有其他的有關規定。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第五,搜查。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或者隱匿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的,可責令被執行人交出,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進行搜查,被執行人的會計賬簿是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對其搜查,并可以復制,但是對會計掌簿原則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時也可以。依據現代訴訟理念,誰主張誰舉證:民事當事人舉證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除《關于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調查相關證據而判其敗訴。但是在執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卻是提取被執行人財產及財產證據的強硬手段。第六,強制交付。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必須交付一個特定物給債權人的時候,他不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強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強制交付,強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個案例某甲與某乙系兄弟倆,因祖傳的一幅名畫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該爭議的名畫為某甲所有,某乙應將此畫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給某甲。但是某乙沒有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某甲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責令某乙交出該畫,某乙拒絕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該名畫,交付給某甲,某甲簽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時對某乙進行了處罰。第七,強制遷退。這是指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遷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時,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令被執行人遷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遷出,人民法院應將被執行人在房屋、船舶內的財產清出后,將房屋、船舶交給申請執行人。這個環節的工作較為復雜,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可以不清出被執行人財產的,也應當允許。第八,強制完成行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大多是財產,但有時候也可以對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對于行為的強制執行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種情況,對可以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例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修繕房屋行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為,當被執行人拒絕修繕時,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拒絕承擔此費用的,按金錢債權的執行方式予以強制執行;第二種情況,對不能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這種情況的強制執行較復雜,一般可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或司法拘留等處罰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采取強制措施時必須因行為性質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處理。例如,某甲剽竊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權,該糾紛經法院判決,判令某甲賠償某乙損失和某甲在報刊上賠禮道歉。某甲支付了賠償金后拒絕在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執行法院對“公開賠禮道歉”的強制執行,采取的方式:(1)對某甲罰款;(2)在報刊上刊登公告說明判決的內容和進行公開訓誡;(3)公告費用由某甲承擔。這種情況在必要時也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第九,強制管理被執行人財產。對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條。債務人的財產,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現在也有幾個成功案例,這是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能變現情況下采取的有效手段。第十,法院有權主持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以上十種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單獨使用、并列使用、交叉使用。在強制執行中的支出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并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協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主要有:(1)罰款;(2)拘留;(3)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在執行中有關人員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在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通過公訴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上面的十項執行措施是法律手段,是由現行法律規定的。近幾年,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中央中發(1999)11號文件精神的過程中,積極推進執行工作改革,創造出一些執行制度,也叫手段,我給列出九種:第一,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法院發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如實報告財產。第二,執行審計制度。執行法院組織對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進行審計。第三,被執行人名錄公示制度。最高法院在策劃建立執行社會信用系統,也叫做執行社會威懾機制,把每年執行的案件全部上網,網上公示,并和銀行系統連接,達到資源共享,形成社會監督,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系統功能在于:如果被執行人有債不還,卻另外投資成立新的公司,在登記過程中工商機關查出來,將不給他注冊登記;銀行在網上看到其欠債不還就不給他貸款;等等。威懾機制非常理想,最高法院執行辦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正在操作中。第四,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制。債務人不能高消費,寶馬車、奔馳車開著、洋樓住著,這個不能允許。很早以前,深圳法院就這么做:他們召開了一次債務人大會,全市債務人都來了,債務人開著大奔、寶馬來的,散會時候鑰匙被全留下,而且不能再擁有這樣的車,有力地促進債務人主動償債。這在許多國家都有這個規定,我國立法上應當肯定下來,債務人不能有高消費,要形成社會監督。第五,財產舉報制度。很多地方很靈驗,重賞下面必有勇夫,獎金有的由債權人支付。第六,財產調查權。債權人的律師可執執行法院的調查令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第七,預立案登記制。這是深圳中院創造出來的,這個做法很好,四川執行局局長也表示要這么做。債權人防止超期限喪失申請執行權,可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在沒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下,申請預立案登記;什么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了再交申請執行費,法院才正式立案,當事人減少了訴累,法院也節省了司法資源,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第八,輪候查封制度。第九,制發債權憑證制度。
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會采取哪些措施
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會采取十種措施。
【法律分析】
法院強制執行,可采取如下措施:1、加倍遲延履行利息與遲延履行金。2、侵犯名譽權案件執行措施。3、報告財產令。4、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5、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6、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7、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8、限制出境或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9、限制高消費。10、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處罰。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五十六、 將第二百一十八條改為第二百四十二條,修改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叭嗣穹ㄔ簺Q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p>
債務法院強制執行會采取怎樣的措施
法律分析: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