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財產繼承公證書需要什么手續(辦理財產繼承公證需要帶什么材料)
辦理公證繼承人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地方的公證處可能會為了某些原因增加或者減少某些手續,但是一般情況下,公證繼承的手續基本如下:,(一)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二)由所有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除了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外,還應向公證處提交遺產的產權證明、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還應當提交遺囑。,(三)不繼承財產的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應當書面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承諾或聲明。,(四)由公證機關制作繼承權公證書,證明繼承人擁有合法繼承權。,公民遺產繼承公證在: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辦理。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遺產繼承權的證明活動。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若干個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請時,當事人應遞交公證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身份證、戶口簿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尸體火化證明書、或有關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當事人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死亡判決書。,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到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一)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已出境的,提供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二)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三)遺書;,(四)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五)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依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被繼承人辦理遺囑公證的,公證機構審查材料后符合規定的,應該在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法律客觀:
《公證程序規則》
第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公證法》的規定,受理公證申請,辦理公證業務,以本公證機構的名義出具公證書。
《公證程序規則》
第五條
公證員受公證機構指派,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公證業務,并在出具的公證書上署名。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的規定,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須公證員親自辦理的事務,不得指派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辦理。
財產繼承公證手續
法律主觀:
一、財產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地方的公證處可能會為了某些原因增加或者減少某些手續,但是一般情況下,財產繼承公證手續基本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
2、由所有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除了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外,還應向公證處提交遺產的產權證明、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還應當提交遺囑。
3、不繼承財產的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應當書面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承諾或聲明。
4、由公證機關制作繼承權公證書,證明繼承人擁有合法繼承權。
二、申請辦理公證的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的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4、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5、申請的日期;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三、財產繼承公證注意事項
財產繼承公證,證明的是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代表辦理財產繼承公證后,所繼承的財產就已經歸屬于繼承人。繼承人應當在辦理財產繼承公證后,繼續辦理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將繼承的財產登記到自己名下,才是正式完成遺產繼承。
法律客觀:
《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繼承遺產時,需要什么材料依據繼承的方式和遺產類型而定,例如遺囑繼承不動產的,需要遺囑、財產歸屬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
一、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繼承公證除了提交一般財產繼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出資證明;(2)股東名冊;(3)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5)公司資產的評估報告。
三、存款繼承:1、繼承公證 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需提供的材料參見前面房產繼承的繼承公證。2、憑繼承權公證書到儲蓄機構辦理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去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需要什么手續
去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需要手續具體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
適用遺囑繼承的條件,具體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辦理遺囑公證須需要的材料:
1、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
2、處分的財產為夫妻共有的,應提交結婚證;
3、遺囑內容所涉及的不動產、動產、知識產權、存款、股權,或者其他財產的產權憑證或證明;
4、立遺囑人已經擬定自書遺囑的應一并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做遺產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手續有以下幾點:
1、填寫公證申請表;
2、提交公證需要的相關材料;
3、進入到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4、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遺產繼承公證所需材料是以下幾點:
1、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以及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3、遺產所有權證明;
4、如果有遺囑提供遺囑。
一、什么是遺產公證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如果立遺囑人要撤銷或者變更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其他遺囑形式不能撤銷公證遺囑。
因此,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遺囑經過公證以后能保證其真實合法,也可為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保障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同時又可避免遺囑人的家屬與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
三、申請與受理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⑥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財產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財產繼承公證是繼承者為了自己的權益而去做的事情,目前也有不少的繼承者想要去做財產繼承公證,但由于不知道該辦理哪些的手續。在進行財產繼承公證的時候很多人會不知道該怎么辦才是合理的手續。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帶著身份證,財產所有權證書,一起到公證處辦理。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于財產繼承方面也是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的,尤其是對房屋來進行一個繼承,因為房屋的價格普遍來說是偏高,所以在這方面發生繼承的時候一定要慎重,首先就是要了解一下這個房屋的整體的價值,也就是房屋評估。繼承財產公證需要首先進行房屋的評估,也就是對房屋的實際價格來進行一個整體的評估,然后就是對繼承這個問題做出一個具體的約束,也可以到當地的公證處來辦理一個公證,緊接著就是最后一步,也就是關于房屋發生繼承的時候來進行了登記。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房屋繼承步驟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財產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財產繼承公證的手續如下:
1、開具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
2、由所有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外,還應向公證處提交遺產的產權證明、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還應當提交遺囑。
3、不繼承財產的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應當書面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承諾或聲明。
4、由公證機關制作繼承權公證書,證明繼承人擁有合法繼承權。
需要注意的是,財產繼承公證,證明的是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代表辦理公證后財產就已經屬于繼承人。繼承人應當在辦理公證后,繼續辦理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將財產合法登記至自己名下,才能正式完成遺產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