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和子女有關系嗎(財產轉到孩子名下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財產有孩子的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沒有孩子的。
但若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財產分割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財產分割事由:如離婚、繼承、合伙人解散等,需要有明確的財產分割事由。
2、財產權屬需要清晰明確:需要明確每個人在財產中的權益份額,如共同所有、共同持有、個人所有等。
3、財產評估需要公正合理:對財產進行評估需要公正、合理、客觀,可以通過評估機構或者公證部門進行評估。
4、分割協議需要簽訂:需要雙方簽訂分割協議,明確財產分割的方案、方式和時間,并注明各自的權益份額。
5、分割協議需要合法有效:分割協議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且需要符合協議訂立的基本要素,如合法的協議雙方、內容明確等。
綜上所述,夫妻財產分割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有爭議,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解決。建議在辦理過程中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給孩子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一、兒女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兒女的錢顯然是不算 夫妻共同財產 的,法律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夫妻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產生的經濟收益等,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子女的財產是沒有直接關系的,子女也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不算,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 夫妻財產 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二、民法典存款工資屬于共同財產嗎
個人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楹蠓蚧蚱抟丫哂袑傩缘娜粘S闷?,如衣物等。
(二)婚后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余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三)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四)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八)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分居工資算共同財產嗎
這里要分兩步來判斷。首先,夫妻分居是否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分居的,雖說不在一起過夫妻生活,但仍然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時間無論長短,依然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次,判斷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共同財產。如果符合該條規定,則此時分居期間的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如果不符合該條規定,則不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包括子女嗎
家庭共有財產不包括子女。
家庭共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家庭共有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因此,家庭共有財產不包括夫妻的子女。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將財產贈與子女或者將財產作為繼承財產,那么這些財產就不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此外,如果夫妻離婚后,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給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之間存在協議財產,協議財產的分配要根據協議進行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等額分割法: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等額分割的原則進行分配,即夫妻雙方分配到的財產價值相等。
2、勞動貢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按照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勞動貢獻進行評估,評估后按照貢獻程度進行分配。
3、等價交換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按照各自在婚姻關系中所得到的利益進行等價交換,即夫妻雙方分配到的財產價值總和相等。
4、其他協議分配方法: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意愿,協商制定其他的分配方法,比如夫妻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等。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子女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可以將財產贈與子女或者將財產作為繼承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再婚后財產和前家庭兒女有關系嗎
離婚后再婚財產和前妻孩子有關系的,男方離婚后再婚,如果之后取得財產,其中一半是自己的,這樣,以后一旦去世,前妻孩子作為親生子女有權參與遺產的分配,并且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管什么時候,自己的孩子都和自己財產有關系。
一、離婚后再婚財產和前妻孩子有關系嗎?
是有關系的,不管孩子歸母親還是父親,父母雙方的財產都與孩子有關。和前妻無關但和孩子有關,前妻所生的孩子對他父親的遺產有繼承權。再婚后的財產,屬于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雙方當事人的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遺囑,則按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的順序繼承。
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存在著撫養關系的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再婚的手續怎么辦理?
1、通常,如果男女雙方原系夫妻關系,通過民政局離婚登記后現想復婚(再婚)的,則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復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會收回雙方的離婚證再發給結婚證。
2、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民政局會發給雙方《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
三、再婚需要哪些材料?
再婚除了復婚需要帶離婚證,其他需要提交的證件如下: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復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男人離婚后還會再婚,即便是這樣,對于前妻的孩子也有撫養義務。再婚后的財產也會和前妻孩子有關系,假如男方去世,前妻孩子對財產有繼承權,前妻并沒有。男方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辦理。
夫妻共同財產和孩子有關系嗎
夫妻共同財產與子女沒有關系。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孩子有份嗎
夫妻共同財產與子女沒有關系。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婚后的財產和一婚的孩子有關嗎
二婚后的財產和一婚的孩子有。關具體如下: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繼父或繼母長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相同,互有繼承權;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繼子女并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沒有盡過什么贍養義務,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彼此之間也就不存在繼承權問題了;
3、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子女的生活費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給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而繼子女未對繼父母盡贍養義務。這種情況一般視為形成了扶養關系,但分配遺產時應根據情況適當減少其額。
在認定婚后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所謂婚后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系。對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之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為其個人財產的,須承擔證明責任。如果不能證明應歸其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所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和雙方孩子有關嗎?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與子女沒有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