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會按照以下方式處理撫恤金糾紛問題:如果死者所在單位有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進行規定,那么法院應按單位規定對撫恤金進行分配;如果給付對象沒有規定,則法院可讓各近親屬共有撫恤金。如果近親屬對共有撫恤金表示不同意,法院院還可以根據親屬與死者的親疏關系分配撫恤金。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