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證據的提供:
1、鄰居、工作單位同事等證明雙方確已分居已滿兩年的證人證言;
2、夫妻中的一方居住在外的房屋租賃合同;
3、夫妻雙方的微信、QQ郵件以及聊天記錄等;
4、在外居住方的新住址的收件和快遞地址。
當事人通過提供上述證據都可以證明夫妻雙方有分居事實。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