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辦理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再到法院起訴離婚應如何處理? 2023-09-08 16:14 0人收看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在線咨詢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這說明男女雙方履行婚姻登記是一種確認合法婚姻的必要程序。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原夫妻關系已不復存在。如果兩人想重歸于好,就必須按照婚姻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如果未按規定辦理復婚手續即私自同居生活,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在此期間雙方如果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也是不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贝送?,在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諸如非婚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或債權債務等事宜,人民法院應一并作出處理。 提示:法律咨詢具有特殊性,律師回復僅供參考,如需更多幫助,請咨詢律師我也要問> 上一篇: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供哪些材料?下一篇:離婚協議的效力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