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經偵大隊傳喚去的人還出得來嗎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被經偵大隊傳喚去的人還出得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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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經偵大隊傳喚去的人還出得來嗎
被經偵大隊傳喚去的人是出得來的。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拘傳訊問一般持續的時間通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是如果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時間會持續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