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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2023.09.25 927人閱讀
        導讀: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含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或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1、夫妻個人財產 ,是除了 夫妻共有財產 以外的,一方的婚前財產、專用生活用品、 人身損害賠償 或者補償、遺囑或者遺贈中明確指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雙方夫妻約定歸一方所有的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什么情形下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1、具備下列情形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什么情形下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1、具備下列情形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該財產產生的時間在婚姻登記前的,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的情形。

        2、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指,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項財產所有權屬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權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特定財產以及婚后約定的個人財產三部分。

        3、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中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有哪些?

        1、法律主觀:明確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如下幾種:一方在雙方登記結婚之前取得的財產;當事人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或補充補償;專門贈與或者繼承財產;當事人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2、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等。

        3、法律主觀: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個人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財產。

        哪些屬于婚內的夫妻個人財產

        1、屬于婚內的夫妻個人財產的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律主觀: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含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或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遺囑或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以上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轉化為共同財產,時,不計入分割范圍。

        4、下列財產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楹蠓蚧蚱抟丫哂袑傩缘娜粘S闷?,如衣物等。

        5、并非大家認為只要結婚超過了8年時間,個人財產就會轉化為共同財產。但是對于一方財產在婚內的孳息、升值部分,可能會認定為雙方共有的財產,之后若是離婚的話,就可以要求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

        哪些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呢?

        1、夫妻個人財產 ,是除了 夫妻共有財產 以外的,一方的婚前財產、專用生活用品、 人身損害賠償 或者補償、遺囑或者遺贈中明確指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雙方夫妻約定歸一方所有的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2、法律主觀: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3、主要包括: 婚前個人財產 、婚后取得的特定財產以及婚后約定的個人財產三部分。 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車、存款及贈與物等。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也就是我國婚姻法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其范圍包括:一方個人專有的生活用品。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贈與合同或遺囑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這一規定可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入;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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