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怎么要求賠償n+1(辭退賠償2n+1和n+1)
被開除n+1怎么算
N+1是指平均工資。N+1經濟補償的工資,是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的,但平均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n+1賠償工資標準如下:
1、n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1是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n+1賠償即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資+一個月工資。
勞動者n+1賠償的月工資計算方法: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辭退n+1的計算方式: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且需要用人單位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情況可以賠付n+1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賠付n+1的情況如下: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而解除的。
用人單位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綜上所述,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n+1賠償怎么算?
根據中國的勞動法,勞動關系解除時,雇主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勞動者受到損失的,勞動者有權要求雇主支付經濟補償,其中包括N+1賠償。
"N+1"賠償是指基礎經濟補償金的一種計算方式?;A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員工在最后一個完整的就業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工齡(月數)×N,N的取值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1至3倍之間。而"N+1"賠償則是在計算基礎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再加上一個月的工資。
具體計算步驟如下:確定最后一個完整的就業年度:通常是指勞動關系解除前12個月的時間段。
計算月平均工資:將最后一個完整的就業年度的所有工資總和除以12,得到該員工的月平均工資。
計算工齡(月數):工齡即員工在該雇主工作的月數。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N的數值,通常為1至3之間的倍數。
計算基礎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 × 工齡(月數) × N。
加上一個月的工資作為"N+1"賠償。
我提供的說法比較專業,不知道你是否可以理解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n+1
辭退的員工是否需要n+1須看情況而定。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用人單位不說明理由的,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請求經濟補償的;
3、因為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作流程辭退員工,必須要向被辭退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其計發依據為:以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為依據,即按員工每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計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另加一個月的通知期。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
1、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違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即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競業限制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已向勞動者告知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
3、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包括違反公司制度情形、考核結論等;
4、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將解除理由告知勞動者的書面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以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辭退勞動者的,屬于合理辭退,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反之,則屬于違法辭退,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試用期不通過被辭退是沒有補償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首次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的條件,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綜上所述,試用期期間,公司單方提出辭退,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情況下,公司不能直接簡單粗暴的解除與勞動者的關系,否則將有極大的風險被認定違法解除,承擔相應的后果。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司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N,不需要支付+1的代通知金,即公司提前30日通知辭退,只需要支付補償N。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被辭退補償N、N+1、2N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員工被辭退補償N、N+1、2N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N+1表示的含義】:其中“N”表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1”表示代通知金。
2、【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N”(協商解除)的適用條件:
1、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都可以協商解除。
2、“N+1”的適用條件:用人單位在:3種情況下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谒氖畻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2N”的適用條件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谒氖藯l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2N+1和2(N+1)說明
很多被辭退的員工被網上的很多信息誤導,張口就要2N+1或者2(N+1)的補償,并堅信這是法律規定,但這個補償規定并沒有法律依據,當然如果公司愿意補償這個數目也合乎情理。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通過上文的分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N表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經濟補償依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資確定。
辭退n+1的賠償怎么算
辭退n+1的賠償是依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N來進行計算,1是無過失性辭退中規定的1個月工資。具體如下:
1、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的工資像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工作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一、被辭退后不能拿到賠償金的情形有以下:
1、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單位辭退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辭退的;
3、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辭退的;
4、勞動者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而被辭退的。
二、勞動合同解除不給賠償金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2、協商沒有效果的,勞動者可以申請調解、仲裁;
3、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之,N+1是依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結合勞動者的薪資水平來核算離職補償的一種計算方式。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公司辭退,依據勞動法怎么賠償的n+1
法律主觀:
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 經濟補償金 的,勞動者沒有《 勞動合同法 》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 支付賠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被公司裁員了,如何拿到N+1?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為2N,不存在N+ 1的可能;N是經濟補償金,2N是賠償金,賠償金是違法解除的賠償金,1是代通知金,是合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40條的才有+1,不存在支付了違法的賠償金再支付合法的代通知金;公司裁員,如果是依法裁員,支付N即可;符合《勞動合同法》40條的,再+ 1;如果公司裁員屬于違法解除,支付2N。
可以拿到2N補償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有以下兩點是必須要注意的:
1.首先是必須存在用人單位已經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不管是因為欠薪、沒有加班費、孕期調崗減薪還是其他原因,只要合同還沒有終止,以上任何情況都是是無法爭取到賠償金2N的。
2.如果是員工自己主動辭職則同樣無法爭取賠償金2N。除了自己主動辭職,還包括勞動者本身不是主動離職但是卻稀里糊涂按照公司要求寫了辭職信或在辦理離職時簽署了帶有“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字樣的離職證明,也是拿不到2N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