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車輛更名后,車輛所有權人是機動車登記證上所登記的人。法律規定,對于車輛、船舶等動產,如果要變更所有權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