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瓶車上牌新規:
1、按照《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滬府令9號)規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上牌便民服務點)提出申請。
2、外省市號牌非機動車需要在本市通行的,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號牌,但本市實行自愿登記的非機動車除外。
3、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上牌。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未納入產品目錄的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不予登記上牌。
4、人力三輪車僅限于市政、環衛等單位因作業需要申請登記上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