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團伙盜竊怎么量刑(滿14歲不滿16歲盜竊如何處理)
未滿十八周歲團伙盜竊怎么判
不滿18周歲盜竊也需要按盜竊的數額來進行判刑,但是可以按規定從輕處罰未滿十八周歲同樣也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構成此罪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數額較在就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不滿18周歲盜竊怎么判刑?
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應當依照一般標準,追究刑事責任,并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盜竊罪量刑標準是: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十四條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二、應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綜合上面所說的,盜竊的行為只要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數額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只要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就需要為此承擔該有的《刑法》,但如果在犯了錯之后而選擇及時的認錯,那么就可以從輕處罰,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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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超過16周歲,承擔刑事責任,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滿31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滿3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滿45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滿5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60000元以上不滿7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滿96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滿11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滿13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滿15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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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偷東西派出所怎么處理
未成年偷東西的,派出所需要按照盜竊金額等情況以及未成年人具體的年齡確定如何處理,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未成年偷東西的金額未到當地盜竊罪最低立案標準,且無其他情形的,不構成犯罪,但會按照法律對盜竊行為的規定進行治安拘留和罰款的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偷東西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未成年偷東西的金額達到當地盜竊罪最低立案標準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情形的,構成盜竊罪,按照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進行處罰:
(1)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構成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因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構成盜竊罪的,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構成盜竊罪的數額認定標準: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3、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綜上所述,未成年偷東西,派出所一般責令家長或是監護人加以管教,然后領回家。但是也要具體情況要與未成年的年齡與智力水平,與偷取物品價值息息相關。比如已滿十六周歲且偷取金額較大的,構成盜竊,應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未成年盜竊判幾年
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法律規定,教唆犯應當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
1、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2、未成年實施了盜竊行為后,不一定會被判處刑事處罰。具體來說,如果實施盜竊行為的時候,還沒有滿十六周歲,那么盜竊罪的罪名是不成立的。
綜上所述,犯罪的時候是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封存犯罪記錄。但是犯罪記錄封存不是消滅,而是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話,還是可以查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成年偷家里的錢派出所怎么處理
我國未成年盜竊派出所的處理方式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段不同而不同:已滿十六周歲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未滿十六周歲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一、我國未成年盜竊派出所怎么處理?
不滿16周歲的人,不再成為盜竊罪的主體。刑法規定將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已滿16周歲,故在這之前的盜竊行為,無論數額多大均不應定罪。如果未成年人在滿16周歲前后,均實施盜竊行為,也僅應對其年滿16周歲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不應把年滿16周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一并作為犯罪追究。
同時,對于未成年人多次盜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其16周歲以前實施的盜竊行為不應計入“多次”。
在對未成年人具體量刑時,要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無悔改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及健康成長。
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盜竊罪,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法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的,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刑法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盜竊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處理未成年人盜竊罪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
1、處理未成年人盜竊應貫徹兩個特殊原則。一是區別對待原則。盡管很多未成年人實施的盜竊,從手法、動機、結果看與成年人并無太大差別,但是,從其生理和心理發展的規律出發,兩者卻有著本質的區別——成年犯明知是觸犯法律而故意實施的盜竊,與未成年犯明知是違法而故意實施的盜竊不同,根本的一點在于兩者認識和控制能力的問題。成年人已經具備了認知和控制能力,應當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未成年人則處于認知力不足,自知力較差的時期,因而對未成年犯矯治重于處罰。二是個案處理原則。未成年盜竊犯中,一類是初犯、偶犯、淺嘗犯罪禁果、罪責感易于激發,是容易矯治的對象。另一類是慣竊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慣犯),自幼偷盜成性,由量變到質變,罪責感削弱,是較難矯治的對象。所以,要綜觀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個未成年犯的情況,給予恰如其分的處置,而不能一概而論,或設定若干模式依樣照搬。
2、未成年人盜竊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認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1)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3)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就應當注意有關的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在必要的時候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盜竊數額達五萬法院會怎么判得賠多少錢
看你們當地高級人民法院對于盜竊罪的認定了,按北京的標準,屬于盜竊罪中的數額較大,2千元以上的,量刑起點為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賠償肯定是全額賠償,并處500元以上的罰金。
刑法第六十一條七名未成年人盜竊兩萬元內不是主謀會判刑嗎,判多久?
你好!
如果年滿16周歲以上,觸犯刑法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盜竊罪的量刑標準,團伙掉盜竊2萬元的,正常的刑罰是在2到3年之間!
看了你的情況,如果不是主謀,且未成年,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會判處管制,拘役等,一般都是緩期執行,就是緩刑!
未成年人偷東西怎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四章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
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
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
、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
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
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
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
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
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
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
究。
第二章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條 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
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對于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
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制觀
念,使未成年人懂得違法和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
危害,違法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遵紀守法和防
范違法犯罪的意識。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
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
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少
年先鋒隊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展覽會、報告會、演講會等
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
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
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九條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
校根據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
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
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 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
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
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
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
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
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
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
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
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
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
學?;蛘呒皶r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
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
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
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
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
到威脅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
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
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
,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
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
、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
面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
理,不得歧視。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
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
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
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于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
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
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
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禁止開辦上
述場所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上述場所的,應當限期
遷移或者停業。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圍環境的治安管理
,及時制止、處理中小學校周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城市居民
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維護中小學校周
圍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
應當掌握本轄區內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情況。對于
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的,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進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
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第三十條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
人違法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
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前款
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廣播、電
影、電視、戲劇節目以及各類演播場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
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不得允許未成年人
進入。
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
人進入,并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
對于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
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四章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
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
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
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
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
準。
第三十六條 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
。工讀學校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
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
治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
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
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
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
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
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
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
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
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
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
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
第五章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
,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第四十一條 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
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
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
實施本法第三章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可以通過所
在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
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
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對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
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
第六章 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四十四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
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
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
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
成少年法庭進行。
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
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
的資料。
第四十六條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
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
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
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
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城市居
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對因不滿十六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
、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處非監禁刑罰、被判處刑
罰宣告緩刑、被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
助司法機關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思想品德優秀,
作風正派,熱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離退休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協
助做好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條 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
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
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歧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
,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
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
加管教。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
的規定,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
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
改正。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接到報告后,不及時查處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嚴重不負責任的,
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出版含有誘發未成年
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
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
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制作、復制宣揚淫穢內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
人出售、出租、傳播宣揚淫穢內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處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
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電子出
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內容及其信息的,沒收讀物、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和違法所得,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沒收讀物、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違
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處以罰款。
第五十四條 影劇院、錄像廳等各類演播場所,放映或者演出
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節
目的,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
,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
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
執照。
第五十五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
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設置
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
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
,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
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六條 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
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
行為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
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