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時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并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這是由于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法律分析:1、借款合同可以約定款項的使用途徑,借款人和貸款人都要受合同的約束2、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途徑使用,屬于合同違約3、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貸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有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嗎
法律主觀:
一、借款人違約要支付違約金嗎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 借款合同 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范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 借款合同條例 》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里的“罰息”就屬于法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當借款人出現違約行為的時候,此時出借人千萬不能慌張,可以根據約定或法律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而現實中最好也先對借款人違約的情形有一個了解,這樣也好事先采取措施進行應對。
二、借款人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違約情形多種多樣,不能一一列舉,總的來說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是不按約定履行都視為違約。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二類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中,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后,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債務。
如果合同未對履行期限作出規定,那么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債務的,則構成了履行遲延。所謂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是指合同債務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及其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行為。
三、借款人違約使用借款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并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這是由于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將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貸款的安全性。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根據《民法典》第67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比如,借款人將取得的基本建設貸款用于炒股,嚴重改變了借款的用途,雖然也有獲利的可能,但使貸款人的貸款風險急劇加大,一旦發生股災,很可能使貸款人蒙受重大損失。
另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有些借款還是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發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
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還會造成資金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政策的情況。
因此,貸款人對借款除加強監督檢查外,對于借款人違約使用借款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采取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措施。
《民法典》第673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
3邵守義從事個體運輸業務。2008年,邵守義為擴大經營規模,向銀行申請貸款。某商業銀行與邵守義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借款金額為3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還款期限為2009年8月底,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借款用途為購買汽車。邵守義利用該筆借款之中的20萬購買汽車,另外10萬用于償還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某商業銀行發現后,立即要求邵守義償還借款。而邵守義則認為,借款期限未到期,不愿償還。商業銀行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邵守義立即歸還借款30萬及相應的利息。
[專家點評]
《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蓖瑫r,《商業銀行法》規定,貸款人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借款合同中應當對借款用途做出約定?!顿J款通則》規定,對于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對其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結合本案,根據邵守義與商業銀行的借款合同,借款使用目的是購買汽車,而邵守義未能按約定使用貸款,已經違反了《合同法》第203條的規定??梢?,商業銀行可以行使提前收回借款的權利。
債務人未按約定使用借款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債務人未按約定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要怎么辦
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并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 因此,貸款人可以按照 借款合同 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 解除合同 。 根據《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