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家務補償制度(離婚家務補償制度的司法適用與完善論文)
家務補償補償標準
家務補償沒有明確的標準,一起看似家務補償較高,實際包含房產等其他共有財產。家務補償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家務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 在權利主體方面,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說一方在家務方面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犧牲,多付出義務的一方才有權請求補償。 一起系被補償方長年撫養多個子女,一起系補償方常年不負擔家庭責任,還有一起系家庭條件較好,補償方自愿支付該數額款項。 各地法院判決的離婚家務勞動補償金的數額基本不超過10萬元。主要是因為這個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基礎上設立的一種補償制度,是對承擔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理解與適用》
(一)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有必要為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供離婚經濟補償。
首先,做家務是家庭夫妻雙方的義務,必須承認這樣一個現實,一方因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導致其投入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全力投 入家務勞動中的情況。當夫妻雙方離婚,負擔了更多的家庭義務,給另一方提供了更多無形支持的一方反而會因自身經濟能力弱或缺乏經 濟能力而面臨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顯然有悖公平。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需符合一定的條件
1.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
2.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
民法典1088條列舉了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作為承 擔較多義務的一方可提出經濟補償的情形。當然,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個方面,為家庭利益而負擔的義務均應在此之列,主要表現為家務勞動。家務勞動,是指為自己和家人最終消費所進行的準備食物、清理住所環境、整理衣物、購物等無酬家務勞動 ,以及對家庭成員和家庭以外人員提供的無酬照料與幫助活動。這些家庭事務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卻無法通過市場價值直接衡量,根 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應當得到適當的補償。
(三)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_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不得徑行就經濟補償作出判決。但是,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四)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目的是為了補償為婚姻生活中一方為了雙方組建的家庭,付出更多自我發展的機會所造成的自我發展機會損失,這樣的損失往往是在離婚后,脫離了這個她付出了很多的家庭后才體現出的損失和弱勢,在婚姻中提出補償意義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家務補償金的賠付標準
主持人:
來自中國婦女報全媒體的報道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引發社會熱議。全職太太王某因婚姻期間承擔大部分家務,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家務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陳某離婚,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據了解,王某已經提起上訴。
請汕頭市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詹惠玉律師談一談“民法典新規定”中家務補償是怎么一回事吧
詹律師:
一、“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歷史沿革——被激活的“沉睡的條款”
2001年婚姻法第40條即規定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根據上述規定,獲得家務勞動補償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二是夫妻一方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三是須在提起離婚時才能請求。
因為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通常家庭是不常見,所以適用的場景就少見,所以被稱之為“沉睡的條款”“束之高閣的美”,相關案例比較少見。
二、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p>
民法典第1088條是關于對家務勞動價值進一步予以認可的規定。在《婚姻法》第40條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只在約定財產制下適用的規定,將經濟補償范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同樣適用。增加了補償的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以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為先,貫徹私人事務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理解與適用》中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法條解析
(一)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有必要為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供離婚經濟補償
首先,做家務是家庭夫妻雙方的義務,必須承認這樣一個現實,一方因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導致其投入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全力投 入家務勞動中的情況。當夫妻雙方離婚,負擔了更多的家庭義務,給另一方提供了更多無形支持的一方反而會因自身經濟能力弱或缺乏經 濟能力而面臨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顯然有悖公平。
世界范圍內,家務勞動價值也得到了很多國家的認可。《瑞士民 法典》規定,在協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驗事業中,配偶一方的付 出顯著超出其為撫養家庭作出的貢獻的,其有權請求為此得到合理的 補償金。《德國民法典》規定,在離異的婚姻一方因照料或教育共同 的子女而不可能期待其就業的情形以及在此種情形持續期間,該方可 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費。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需符合一定的條件
1.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
2.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
民法典1088條列舉了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作為承 擔較多義務的一方可提出經濟補償的情形。當然,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個方面,為家庭利益而負擔的義務均應在此之列,主要表現為家務勞動。家務勞動,是指為自己和家人最終消費所進行的準備食物、清理住所環境、整理衣物、購物等無酬家務勞動 ,以及對家庭成員和家庭以外人員提供的無酬照料與幫助活動。這些家庭事務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卻無法通過市場價值直接衡量,根 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應當得到適當的補償。
(三)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_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不得徑行就經濟補償作出判決。但是,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四)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
目的是為了補償為婚姻生活中一方為了雙方組建的家庭,付出更多自我發展的機會所造成的自我發展機會損失,這樣的損失往往是在離婚后,脫離了這個她付出了很多的家庭后才體現出的損失和弱勢,在婚姻中提出補償意義不大。
主持人:5萬元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是否合理
詹律師解析:
首先結合調查數據來分析這個問題:
對于負擔的家庭義務如何量化,家務勞動的價值如何計算的問題。不同研究數據分別顯示,保守估計家務勞動潛在價值約占GDP的30%(廖宇航:《家務勞動價值的估算》,載《統計與決策》2018年第8期)若把家務勞動轉化為固定工資支付,每年為420億元人民幣(國家統計局編:《中國統計摘要( 1995年)》,中國統計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頁),也有研究以杭州一市為樣本,得_結論認為,杭州市家務勞動經濟價值平均約占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 12.23%,相當于杭州人均消費支出的46.47%,相當于第三產業增加 值的23.11%,如果將無酬家務勞動與市場上的有酬勞動相比,家務勞動的價值相當于杭州市就業人員全年工資總額的43.23%。
可以看出,家務勞動這種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表現不明顯、存在感 低、沒有薪酬的勞動方式,創造的經濟價值實則不容忽視,對社會再 生產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直至今日,并沒有一種權威的量化計算方式可用來確認家務勞動的具體價值。
主持人:家務勞動補償的是什么?需要考慮那些方面
詹律師:
補償的是為婚姻家庭內部的工作的大量付出,失去在社會上發展、選擇的機會和失去社會上獲得收入的能力這樣的一種損失。這個機會當然是無價之寶,難以世俗地進行明碼標價。但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裁判標準必須要全面綜合考察,盡量使經濟補償數額與負擔較多一方付出的勞動、產出的價值得以匹配。除了考慮家務勞動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的效益。需要特別指出但是,還要考量到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橐鲋?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出于對婚姻前景的信賴,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帶來的就是其自我發展空間的壓縮,無形中付出了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為此,另一方因此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利益、無形財產利益及可期待的財產利益。
如一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 工作前景、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計算范疇。
主持人:
前面數據也說了“保守估計家務勞動潛在價值約占GDP的30%,如果將無酬家務勞動與市場上的有酬勞動相比,家務勞 動的價值相當于杭州市就業人員全年工資總額的43.23%”,那么北京市法院判決的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很難看出這個匹配度啊。
詹律師:
家務勞動補償作為離婚三大救濟制度之一(民法典第1088條,第1090條、第1091條分別規定了家務勞動補償、離婚經濟補償、離婚損害賠償。),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經濟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扣除經濟補償,再對剩余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做法。
具體到北京這個案件,因為這個案子現在還在上訴中,但根據相關數據統計,由法院來判決家務勞動補償的歷年的案件,大概也是1-5萬元這樣的幅度,我個人認為,法院應當是綜合了該個案中夫妻雙方所查明的離婚時的實際經濟情況,以及共同財產分割情況等具體情況去確定補償金額。
主持人:請詹律師做最后的總結和觀點分享
第一點,【是補償不是賠償】并不是用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金額來衡量家務勞動的價值,數據顯示家務勞動的價值的幾年前的統計足足占了gdp的至少30%以上。所以說5萬元是補償不是賠償,如果以5萬元來定價16年家務勞動價值,應該說是一種故意扭曲和不懷好意的對家務勞動價值貶損。
法院判決家務勞動補償是為了展現司法對家務勞動存在價值的一種尊重的姿態。
第二點,【意思自治原則更合理化補償金額】民法典1088法,關于補償的支付首先是“雙方協商”,也即私人事務領域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先,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當雙方無法通過協商就經濟補償達成一致意見時,方得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判決。民事法律,以“意思自治原則”為永遠的最高亮點,在法律和司法案例倡導之下,男女雙方其實完全可以在婚前、婚姻中、離婚時訂立“家務勞動補償協議”。已有的案例中,有同行統計出的案例,法院支持的家務補償款53個案例從最低5000元到最高40萬元,差距不可謂不懸殊。53個案例中判決補償20萬元、30萬元、40萬元的3個案例都是因為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里就約定了這么高金額的補償款,法院認定協議真實、有效、合法,因而判決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支付家務補償款。
由司法來確定于家務補償款或者任何補償款的支付標準都會感覺比較低,有其原因所在,司法是一種倡導性的行為,全國各地經濟水平不一,但不能通過司法去認定北上廣深的家務勞動補償就該是幾十萬,而大山里面、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家務勞動就該是幾千元,這樣去定價家務勞動的補償額,說是有其合理性,但同時也非常不妥當,會傳遞出一種價值的誤導和地域的歧視。
再比如實務中,司法裁判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我們汕頭本地也是在5000-5萬元之間衡量,最高賠償金額也只有5萬元,但并不是將一個人的生命定價為這個數字。如果雙方能協商一致,精神損害賠償額就是50萬、100萬元也不會嫌高。
所以,我個人在家事領域不管是辦案還是寫文章,都是竭力倡導既然屬于私法領域,就可以充分運用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己去做合理的約定,并且實際去履行。要學習主動地去保護自己,主動地爭取自己合法的權益。您若說雙方達不成一致呢?那么,我的建議是,當您決定做全職太太或者全職丈夫,或者夫妻雙方做出這個決定之前,可以先擬定一份雙方能夠接受的合理的“家務勞動補償協議”。
民法典離婚家務補償怎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離婚后家務補償的算法為首先應當由雙方協商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家務補償是指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具體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家庭主婦可以得到什么補償
家庭主婦離婚有什么補償
家庭主婦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補償。家庭主婦全職照顧家庭、不外出工作,對于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為了保證婦女的權益,法律規定,在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家庭主婦在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沒有約定財產所有制的情形下,離婚時,家庭主婦本身就可以得到一半的財產,其對家庭的付出已經得到了相應的對價。因此,法律沒有規定在沒有約定財產所有制情形下的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對方在婚姻中有過錯
對方在婚姻中有過錯的,還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方有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只要具備這些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離婚時受害方就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家務勞動補償權僅僅是在離婚時行使。補償的來源是另一方所擁有的財產。至于補償數額,應考慮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盡義務的狀況、時間長短、另一方受益情況和目前經濟情況等因素確定。
家務勞動補償金 標準該咋定?
近日,“丈夫起訴離婚,全職妻子獲3萬家務補償”的新聞沖上熱搜,這起涉及家務補償的離婚案引發熱議。案件中,女方要求男方向其支付家務補償。法院最終判決男方付給女方經濟補償款3萬元。有網友認為,直觀來看,家務補償款太低,“找個保姆都不止這點錢”。
2021年元旦民法典實施以來,對家務勞動補償作了相應規定,離婚案中在家庭生活中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家務勞動補償。
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處支持家務補償款的情形有哪些?家務補償款該如何認定?家務補償金額是否應該制定相關標準?記者梳理發現,2021年以來,公開可見的有27起離婚案支持家務補償金,一半以上的案子補償金額不到5萬元。而家務補償金額較多的案例,則存在補償方自愿、家庭經濟條件較好、撫養子女人數較多等特點。
補償金額大多偏低,27起案例有15起補償少于5萬元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一起涉及家務補償的離婚案件。蘇州的譚先生和王女士于2015年結婚,王女士生子后辭工全職照顧孩子。近期,譚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王女士要求譚先生向其支付家務補償。法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最終判決譚先生付給王女士3萬元經濟補償款。
自民法典新規適用于司法實踐以來,家務勞動補償一度引起廣泛熱議。截至記者發稿前,微博平臺“家務補償”有關的話題有數十條,有多個話題閱讀量過億。比如話題全職太太離婚時提家務勞動補償19萬有2.7萬討論5.3萬閱讀,話題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有2.7萬討論6.1億閱讀。
家務補償的數額時常成為討論的焦點,在微博熱評區,常有一些評論提到,法院支持的家務補償金額太低,“找個保姆都不止這點錢”。
根據媒體報道和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例,記者梳理了2021年以來媒體或法院公布的27起離婚案支持家務補償金。這27起離婚案中,有3起案件未公布具體補償金額。公布了具體金額的案件中,共有4起案件家務補償在10萬元以上,20起案件支持的家務補償金額在10萬元以下。
10萬元以下的20起案件中,有15起案件家務補償金額小于5萬元。這也意味著,支持家務補償的案例中,有一半以上的案子補償金額不到5萬元。
補償金較高的僅4起,超10萬元案例或不到總量的兩成
27起案件中,支持家務補償金超10萬元的案子有4起,支持金額分別為93萬元、55萬元、20萬元、12萬元,或不到案件總量的兩成。
記者發現,這4起案子中,一起看似家務補償較高,實際包含房產等其他共有財產。一起系被補償方長年撫養多個子女。一起系補償方常年不負擔家庭責任。還有一起系家庭條件較好,補償方自愿支付該數額款項。
補償金額為93萬元的離婚案,源于山東高院官方微信號2021年4月發布的一篇文章。案件中,男女雙方2009年相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妻子劉某婚后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孩子。朱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劉某述稱丈夫朱某經常家暴,甚至在公共場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動手。
法院的判決支持他們離婚,兩人各撫養一個孩子。兩人共同購買的房屋、轎車、存款等歸朱某所有,朱某應支付劉某上述財產的補償款93萬元。北京婚姻家庭方面的專業律師信金國對此分析,“所謂的93萬‘家務補償’,其實大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折價補償款,真正屬于‘家務補償’的范疇恐怕不多?!?/p>
補償金額為55萬元的離婚案中,男女雙方結婚20多年,是男方自愿支付,將55萬元作為女方多年來全職為家庭付出的經濟補償。
“家庭煮夫”也能獲補償
記者還發現,27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系女方賠付男方家務補償。吉林省和龍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該市一“家庭煮夫”離婚獲1.5萬元經濟補償。北京密云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中,男方獲得了1萬余元的家務補償。這類案件均系女方較少照看孩子,孩子主要由男方照顧。
法律解析
1 家務勞動補償金數額為何普遍偏低?
從審判實踐來看,各地法院判決的離婚家務勞動補償金的數額基本不超過10萬元。主要是因為這個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基礎上設立的一種補償制度,是對承擔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
信金國提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前,《婚姻法》第40條的適用率非常低。因為《婚姻法》規定,只有采取約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才有權請求對方補償。但這樣規定存在一個弊端,即絕大多數家庭不會采取約定財產制。
“《民法典》第1088條刪去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前置條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雙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則有權在離婚時請求補償?!毙沤饑蓭煼治?。
關于離婚訴訟案件提出家務補償需要什么條件,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等負擔家庭較多義務的,可以請求獲得家務勞動補償金。如果結婚成為了家庭主婦,顯然是符合條件的,可以獲得補償。法律并沒有規定僅限于家庭主婦獲得該賠償。同理,全職爸爸當然也可以得到補償。
關于家務賠償金額的相關問題,“在離婚案件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無可厚非。但真正能夠獲得的家務補償款實為有限。在司法實踐中,純粹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家務補償款大多集中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而像二、三十萬的離婚經濟補償款大多出自夫妻雙方的協議約定,經法院認定后得以判決?!?/p>
從審判實踐來看,各地法院判決的離婚家務勞動補償金的數額基本不超過10萬元。主要是因為這個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基礎上設立的一種補償制度,是對承擔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也就是說,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即使一方年薪百萬,對方是全職太太,這100萬元也是共同的,需要共同分割。但是,付出家務勞動較多一方,特別是全職在家,喪失了就業或晉升機會,甚至喪失了經濟獨立的能力,離婚后會處于非常弱勢的地位,財產是平均分割了,但無疑對付出家務勞動較多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民法典》出臺了這項制度。
2 法院確定補償數額要考慮哪些因素?
婚姻家庭領域專業律師 信金國
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一般會綜合四個因素進行考量。一是家務勞動的時間,二是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三是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此外,家務勞動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
關于家務補償金額是否有相關標準的問題,目前,家務補償制度還沒有統一標準,相信將來會出臺。“我認為應全面綜合考量,盡量使付出較多家庭勞務的一方所獲得的經濟補償與其所付出的勞務價值相符??梢詤⒖茧x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以夫妻雙方較高收入一方的月薪乘以結婚的年限來作為基礎參考,然后考量其他因素酌定。”
民法典中的家務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經濟補償請求需在離婚時提出。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方式和數額如何確定,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一般會綜合以下四個因素進行考量:
第一個因素是家務勞動的時間。不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還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時間越多、婚姻持續時間越長,補償數額應當相應增加。
第二個因素是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種類繁多,有的家務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機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顧老人和子女等,不僅需要體力支撐,還需要投入大量精神關懷,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
第三個因素是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橐鲋?,女性出于對婚姻前景的信賴,甘愿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放棄自己事業上發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業能力已明顯下降,發展空間嚴重受阻,而此時丈夫的事業卻蒸蒸日上。那么另一方因此獲得的各種性質的財產利益,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計算范疇。
此外,家務勞動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或者由此帶來的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多或消極財產的減少。
家務補償金是怎么確立的
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
家務補償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家務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在離婚時,如果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給與補償,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務補償如何舉證:
(一)在撫育子女方面很多媽媽都是因為生育了寶寶后,才會開始全職太太之路,所以對于撫育子女方面的證據相對而言比較容易掌握。例如平常跟孩子在一起的照片、視頻;孩子身體不適媽媽陪同去醫院看病的病例、診斷報告;孩子上幼兒園、小學時接送來回的記錄;平常記錄孩子生活、學習的照片、視頻、QQ空間、朋友圈等;鄰居和老師們的證人證言等。
(二)在照料老年人方面很多家庭結婚后會跟男方的父母共同生活,那全職媽媽必然少不了要照顧家中的老人。對于照料老年人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就是給老人們購買的衣物、營養品;老人家不舒服去醫院看病的診斷報告或者相關病例、陪床信息等。
(三)在協助另一方工作方面全職太太的工作主要是主內,而丈夫則主外。很多丈夫在外工作回到家就能享用到熱騰騰的飯菜,出門時又有熨燙好的衣物和準備好的營養早餐,這些細小的行為都是在協助對方的工作。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就是平常雙方的聊天記錄、女方為男方購置的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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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雙方離婚女方能否要求家務補償
夫妻雙方如果因感情破裂需要離婚的,雙方可以通過訴訟或者協議的方式離婚,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如果離婚是由一方過錯造成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請求賠償,那么夫妻雙方離婚,女方能否要求家務補償?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夫妻雙方離婚女方能否要求家務補償
可以要求家務補償。家務勞動雖然不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但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視的,通過家務勞動打理好家庭的一切,照顧孩子和老人,減輕了另一方的家務負擔,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創造更多的財富,實際上也等于是間接創造了家庭的經濟價值。至于補償數額,應考慮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盡義務的狀況、時間長短、另一方受益情況和目前經濟情況等因素確定。
我國法律規定,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夫妻雙方離婚女方能不能要求家務補償”問題進行的解答,婚姻法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家務補償的具體標準
法律分析:婚姻家務補償制度,主要是指夫妻離婚時或離婚后,一方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承擔較多諸如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等家庭義務的,另一方應給予物質補償的制度?;诨橐龆a生的家庭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也是一級經濟組織,具有實現人口再生產、扶老攜幼等社會職能,要履行這一職責,需要夫妻雙方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從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庭勞務。家庭勞務是社會勞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占社會勞動相當大的比重,理應得到和社會職業勞動同樣的認可和評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法律分析: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