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包括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得到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經營、生產的收益以及夫妻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收入。只要夫妻沒有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上述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